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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入夥合作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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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入夥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機構入夥合作協議(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夥人平臺,雙方共同設立法人機構,該法人機構依甲方授權開展合法的投融資相關的服務及業務,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釋義

合同中除非合同條款另有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募資”是指元盟授權各級合夥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項目或財富管理產品進行宣傳及向投資資金的特定人羣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資投向的標的項目接受投資後實現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學院課程”指元盟及其關聯單位旗下的資本學院提供的高端課程。

“項目中介”指各級合夥人向甲方推薦投資意向的企業及項目。

“ESC”指各級合夥人協助或獨立完成的意向地區“擬上市企業服務中心”。

“創智資本圈”指元盟主辦的對接資本圈與投融資項目的對接會。

“FA+IB”指元盟提供的專業金融諮詢服務及投行服務。

“各項產品/服務”指前述募資、增值收益、學院課程、中介服務、ESC、中國智匯、資本圈、FA+IB的合稱。

“授權範圍”是指甲方授權乙方進行元盟各項產品/服務介紹及銷售的範圍。

“法人機構”指進階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的載體,由管理合夥人控股,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其中管理合夥人佔股51%,進階合夥人佔股49%。

“管理合夥人”指元盟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下或稱“元盟”。

“進階合夥人”指直接向管理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進階合夥人將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區域合夥人”指向進階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將與前述法人機構合資共同設立區域法人機構,作爲區域合夥人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各級合夥人”指前述進階合夥人、區域合夥人的合稱。

“開發人”指推介、銷售各項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募集、項目介紹、學員招收、項目引薦等的主要的直接負責人,各級合夥人於管理合夥人IT系統報備透過後,均可成爲開發人。

“協調人”指開發人向其直接負責的上一級合夥人。

“輔助人”指除開發人、協調人以外的、參與各項產品/服務的管理合夥人和進階合夥人。

一、入夥

1、(一)入夥的方式

在乙方認同並接受甲方統一的服務標準及業務理念、規範的基礎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夥人平臺,成爲元盟的進階合夥人,主要在 省範圍內,幫助新成立的法人機構開展元盟各項產品/服務的相關介紹或銷售活動。乙方加入合夥人平臺併成立新法人機構後,甲方授權新成立的法人機構按元盟確立的統一標準進行宣傳。

(二)被授權的內容

具體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屬於知識產權,新設法人機構可選擇使用甲方包括商標/標誌、商號等進行宣傳;另一部分則屬於非知識性質的專屬權利,包括甲方產品/服務的經銷權及分銷權。

2、(一)授權方式:乙方承諾並保證: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授權新設法人機構開展介紹、銷售活動,由乙方直接負責;該法人機構可且僅可以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爲限向其與區域合夥人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再次轉授權。

(二)授權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夥人擁有有關各項產品/服務的註冊商標、商號/標誌的所有權,許可新設法人機構在本合同規定授權範圍內享有使用的權利。

3、授權範圍內,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對於乙方負責的法人機構在指定範圍內開展介紹、銷售活動,乙方根據需要並報管理合夥人備案後可在該範圍內建立銷售網絡。乙方如需在其它範圍推廣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須向甲方申請,使法人機構獲得新的授權。在同等申請條件下,乙方與甲方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享有獲得授權的優先權。

(二)乙方負責的開展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活動,出現造成法人機構或甲方重大不良影響的(主要包括私自轉讓授權,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事故被輿論披露,有違法犯罪記錄,一年內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單方面剝奪授權,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與法人機構的關係

1、甲方與法人機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與各級合夥人基於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合作關係,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夥人身份展開活動,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甲方和乙方之間建立的是就法人機構及其對外投資設立的子機構產生的合夥合作關係。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對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開展活動,或承擔對方的各項債務及相關財產責任。未經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機構名義爲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出資、合夥人指標及收益分成

乙方應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並保證法人機構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出資完成後,甲方佔法人機構51%股份,乙方佔法人機構49%股份。

各級合夥人的指標及所有合夥人(包括管理合夥人)的合計收益分成金額如下:

指標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進階合夥人

5億元人民幣

/

500人/年

/

2個

50人/年

50個/年

10個/年

區域合夥人

2億元人民幣/

100人/年

1個

10人/年

10個/年

2個/年

分成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開發人

基金管理費用*63%

增值收益*35%

課程收入*35%

被投資金*0.7%~1.4%

收益*21%

會員費*35%

諮詢顧問費*21%

收益*21%

協調人

有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13.5%

增值收益*7.5%

課程收入*7.5%

被投資金*0.15%~0.3%

收益*4.5%

會員費*7.5%

諮詢顧問費*4.5%

收益*4.5%

無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27%

增值收益*15%

課程收入*15%

被投資金*0.3%~0.6%

收益*9%

會員費*15%

諮詢顧問費*9%

收益*9%

輔助人

輔助人收益=(合計收益分成金額-開發人收益-協調人收益)/輔助人數

合計收益分成金額

基金管理費用*90%

增值收益*50%

課程收入*50%

被投資金*1%~2%

收益*30%

會員費*50%

諮詢顧問費*30%

收益*30%

計算公式爲:

指標完成率=完成情況/當年指標* 100%。

管理合夥人及各級合夥人最終獲得的收益=上表對應收益*指標完成率。

四、授權後支援及配合

授權後的支援、服務及費用如下:

1)授權後甲方可派專業人員對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各項產品/服務的推廣、配套人員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爲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提供有關管理,經驗,競爭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及支援。針對乙方提出的問題,甲方指定專人負責,快速解決。或者爲其組織臨時工作小組或臨時工作會議,爲其提出解決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運營、培訓服務支援外,還提供財務、融資、法律等方面的服務支援。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援服務費用由新設法人機構承擔。

5)甲方有義務對旗下各項產品/服務做持續性的宣傳,以促進業務的長期發展,和保障甲乙雙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廣告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宣傳,並且積極配合管理合夥人所主張區域內的推廣宣傳計劃,該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1)甲方對元盟商號、註冊商標及其各項產品/服務對應的標準及業務規範享有法定的專有權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有關授權的內容所發生的重大變化、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乙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2)甲方有權按規定與乙方共同出資設立法人機構,敦促乙方實繳出資到位,收取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

3)甲有權檢查和審覈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二)乙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對甲方各項產品/服務有關的業務標準、規範有調整建議權,但在甲方未作統一調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發生可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重大變動時,必須在三日內通知甲方;單方面改變宣傳資料或甲方的各項產品/服務內容或標準,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負責在新設法人機構裏面妥善保管與甲方授權相關的一切資料,不得將甲方的商號、註冊商標用於與甲方授權業務無關的其他任何場所、行業、活動或提供給第三方。

3)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和支付其他合同約定費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甲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三)接受甲方的財務檢查或審覈,配合回覆甲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六、商業祕密保護

1、乙方應將爲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獲取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爲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

2、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3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資訊、知識、經營方法等爲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應與甲方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統一制定的文字,並由存檔備案。

七、違約責任

1、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2、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如果未經報備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再簽訂類似或專業相近的協議,甲方將終止授權。

3、合同一經訂立,雙方沒有任何理由違反約定,若一方違約行爲構成解除合同條件的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違約方因在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動解除。

八、合作變更、轉讓;解除及終止

1、變更、轉讓

(一)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本協議未盡事項或需要調整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或調整。

(二)合同的轉讓:若乙方向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內其他機構或個人再次轉授權,自轉讓之日起乙方應承諾此第三方的商業祕密保護義務,並對其違反本義務從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及終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則本協議終止:

1)合作期滿,甲、乙雙方決定不延長合作期;

2)雙方中任何一方的主體消亡;

3)由於國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終止本協議並要求賠償;

5)經雙方協商提前終止本協議;

6)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7)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9)降低標準的服務質量或產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10)不按合同規定進行法人機構的實繳出資或進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12)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二)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於分立、合併狀態;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擅自轉讓或擅自改變授權範圍;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傳各項產品/服務的內容或程序規範;

4)合同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授權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四)在本協議終止時,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及法律規定清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債權債務。

(五)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再擁有甲方註冊商標、商號以及其他非知識產權類的使用權,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水爲、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30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共同負責。

十、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期內出現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進行解決。若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時,應提交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解決,裁決終局且對雙方均有同等約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代表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需要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4、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貳份。

(本頁爲簽字頁)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夥人平臺,雙方共同設立法人機構,該法人機構依甲方授權開展合法的投融資相關的服務及業務,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釋義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條款另有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募資”是指元盟授權各級合夥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項目或財富管理產品進行宣傳及向投資資金的特定人羣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資投向的標的項目接受投資後實現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學院課程”指元盟及其關聯單位旗下的資本學院提供的高端課程。

“項目中介”指各級合夥人向甲方推薦投資意向的企業及項目。

“ESC”指各級合夥人協助或獨立完成的意向地區“擬上市企業服務中心”。

“創智資本圈”指元盟主辦的對接資本圈與投融資項目的對接會。

“FA+IB”指元盟提供的專業金融諮詢服務及投行服務。

“各項產品/服務”指前述募資、增值收益、學院課程、中介服務、ESC、中國智匯、資本圈、FA+IB的合稱。

“授權範圍”是指甲方授權乙方進行元盟各項產品/服務介紹及銷售的範圍。

“法人機構”指進階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的載體,由管理合夥人控股,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其中管理合夥人佔股51%,進階合夥人佔股49%。

“管理合夥人”指元盟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下或稱“元盟”。

“進階合夥人”指直接向管理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進階合夥人將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區域合夥人”指向進階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將與前述法人機構合資共同設立區域法人機構,作爲區域合夥人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各級合夥人”指前述進階合夥人、區域合夥人的合稱。

“開發人”指推介、銷售各項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募集、項目介紹、學員招收、項目引薦等的主要的直接負責人,各級合夥人於管理合夥人IT系統報備透過後,均可成爲開發人。

“協調人”指開發人向其直接負責的上一級合夥人。

“輔助人”指除開發人、協調人以外的、參與各項產品/服務的管理合夥人和進階合夥人。

一、入夥

1、(一)入夥的方式

在乙方認同並接受甲方統一的服務標準及業務理念、規範的基礎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夥人平臺,成爲元盟的進階合夥人,主要在 省範圍內,幫助新成立的法人機構開展元盟各項產品/服務的相關介紹或銷售活動。乙方加入合夥人平臺併成立新法人機構後,甲方授權新成立的法人機構按元盟確立的統一標準進行宣傳。

(二)被授權的內容

具體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屬於知識產權,新設法人機構可選擇使用甲方包括商標/標誌、商號等進行宣傳;另一部分則屬於非知識性質的專屬權利,包括甲方產品/服務的經銷權及分銷權。

2、(一)授權方式:乙方承諾並保證: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授權新設法人機構開展介紹、銷售活動,由乙方直接負責;該法人機構可且僅可以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爲限向其與區域合夥人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再次轉授權。

(二)授權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夥人擁有有關各項產品/服務的註冊商標、商號/標誌的所有權,許可新設法人機構在本合同規定授權範圍內享有使用的權利。

3、授權範圍內,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對於乙方負責的法人機構在指定範圍內開展介紹、銷售活動,乙方根據需要並報管理合夥人備案後可在該範圍內建立銷售網絡。乙方如需在其它範圍推廣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須向甲方申請,使法人機構獲得新的授權。在同等申請條件下,乙方與甲方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享有獲得授權的優先權。

(二)乙方負責的開展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活動,出現造成法人機構或甲方重大不良影響的(主要包括私自轉讓授權,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事故被輿論披露,有違法犯罪記錄,一年內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單方面剝奪授權,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與法人機構的關係

1、甲方與法人機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與各級合夥人基於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合作關係,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夥人身份展開活動,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甲方和乙方之間建立的是就法人機構及其對外投資設立的子機構產生的合夥合作關係。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對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開展活動,或承擔對方的各項債務及相關財產責任。未經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機構名義爲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出資、合夥人指標及收益分成

乙方應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並保證法人機構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出資完成後,甲方佔法人機構51%股份,乙方佔法人機構49%股份。

各級合夥人的指標及所有合夥人(包括管理合夥人)的合計收益分成金額如下:

指標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進階合夥人

5億元人民幣

/

500人/年

/

2個

50人/年

50個/年

10個/年

區域合夥人

2億元人民幣

/

100人/年

/

1個

10人/年

10個/年

2個/年

分成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開發人

基金管理費用*63%

增值收益*35%

課程收入*35%

被投資金*0.7%~1.4%

收益*21%

會員費*35%

諮詢顧問費*21%

收益*21%

協調人

有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13.5%

增值收益*7.5%

課程收入*7.5%

被投資金*0.15%~0.3%

收益*4.5%

會員費*7.5%

諮詢顧問費*4.5%

收益*4.5%

無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27%

增值收益*15%

課程收入*15%

被投資金*0.3%~0.6%

收益*9%

會員費*15%

諮詢顧問費*9%

收益*9%

輔助人

輔助人收益=(合計收益分成金額-開發人收益-協調人收益)/輔助人數

合計收益分成金額

基金管理費用*90%

增值收益*50%

課程收入*50%

被投資金*1%~2%

收益*30%

會員費*50%

諮詢顧問費*30%

收益*30%

計算公式爲:

指標完成率=完成情況/當年指標* 100%。

管理合夥人及各級合夥人最終獲得的收益=上表對應收益*指標完成率。

四、授權後支援及配合

授權後的支援、服務及費用如下:

1)授權後甲方可派專業人員對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各項產品/服務的推廣、配套人員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爲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提供有關管理,經驗,競爭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及支援。針對乙方提出的問題,甲方指定專人負責,快速解決。或者爲其組織臨時工作小組或臨時工作會議,爲其提出解決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運營、培訓服務支援外,還提供財務、融資、法律等方面的服務支援。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援服務費用由新設法人機構承擔。

5)甲方有義務對旗下各項產品/服務做持續性的宣傳,以促進業務的長期發展,和保障甲乙雙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廣告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宣傳,並且積極配合管理合夥人所主張區域內的推廣宣傳計劃,該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1)甲方對元盟商號、註冊商標及其各項產品/服務對應的標準及業務規範享有法定的專有權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有關授權的內容所發生的重大變化、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乙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2)甲方有權按規定與乙方共同出資設立法人機構,敦促乙方實繳出資到位,收取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

3)甲有權檢查和審覈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二)乙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對甲方各項產品/服務有關的業務標準、規範有調整建議權,但在甲方未作統一調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發生可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重大變動時,必須在三日內通知甲方;單方面改變宣傳資料或甲方的各項產品/服務內容或標準,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負責在新設法人機構裏面妥善保管與甲方授權相關的一切資料,不得將甲方的商號、註冊商標用於與甲方授權業務無關的其他任何場所、行業、活動或提供給第三方。

3)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和支付其他合同約定費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甲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三)接受甲方的財務檢查或審覈,配合回覆甲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六、商業祕密保護

1、乙方應將爲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獲取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爲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

2、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3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資訊、知識、經營方法等爲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應與甲方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統一制定的文字,並由存檔備案。

七、違約責任

1、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2、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如果未經報備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再簽訂類似或專業相近的協議,甲方將終止授權。

3、合同一經訂立,雙方沒有任何理由違反約定,若一方違約行爲構成解除合同條件的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違約方因在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動解除。

八、合作變更、轉讓;解除及終止

1、變更、轉讓

(一)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本協議未盡事項或需要調整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或調整。

(二)合同的轉讓:若乙方向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內其他機構或個人再次轉授權,自轉讓之日起乙方應承諾此第三方的商業祕密保護義務,並對其違反本義務從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及終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則本協議終止:

1)合作期滿,甲、乙雙方決定不延長合作期;

2)雙方中任何一方的主體消亡;

3)由於國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終止本協議並要求賠償;

5)經雙方協商提前終止本協議;

6)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7)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9)降低標準的服務質量或產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10)不按合同規定進行法人機構的實繳出資或進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12)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二)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於分立、合併狀態;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擅自轉讓或擅自改變授權範圍;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傳各項產品/服務的內容或程序規範;

4)合同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授權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四)在本協議終止時,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及法律規定清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債權債務。

(五)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再擁有甲方註冊商標、商號以及其他非知識產權類的使用權,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水爲、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30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共同負責。

十、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期內出現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進行解決。若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時,應提交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解決,裁決終局且對雙方均有同等約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代表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需要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4、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貳份。

(本頁爲簽字頁)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機構入夥合作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地方稅務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爲方便納稅人稅費的繳納,加快資金清算速度,實現“一戶通”扣繳稅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納稅人授權地稅機關與其開戶銀行鑑訂委託扣繳協議的要求,就甲方透過“一戶通”系統委託扣繳稅費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納稅人的授權委託乙方透過?“一戶通”系統辦理地方稅、費、基金的收取並進行資金清算。

二、雙方承諾共同遵守《“一戶通”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接受中國XX銀行_________支行對委託繳稅業務的管理。

三、爲確保該項業務的正常執行,雙方承諾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

(一)甲方職責:

1、負責與納稅人簽訂扣款協議書,負責分戶扣款協議書資訊的採集、維護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建設、管理本單位的扣繳網絡系統,並與乙方聯網,保證本單位扣繳網絡系統的正常執行。

3、負責向納稅人發放納稅通知和提供完稅憑證;受理納稅人投訴,負責解釋有關扣繳數據的查詢;對確認應減收或補收的,負責處理退款或補收等相關事宜;對透過“一戶通”系統辦理委託繳稅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4、透過“一戶通”系統辦理的委託扣款款項必須經過付款授權。甲方生成的電子數據必須符合系統規定的要求,並在當期扣繳期限開始前,向乙方提供規定格式的委託扣款數據資訊。

5、因業務發展等原因要求變更業務需求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經甲、乙雙方共同研究後,制定落實應用開發和調試計劃。

(二)乙方職責:

1、負責“一戶通”系統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定。技術規範和標準調整時,應提前通知甲方。

2、協助甲方進行用戶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開發。

3、負責與浙江省金融機構間有關委託繳稅業務及技術的協調。

4、負責“一戶通”系統_____數據資訊的接收、轉發。

5、負責制定並落實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維持系統的安全執行,資金清算的順利進行。

6、負責協調扣繳稅款的資金劃轉事宜。

四、費用標準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執行“一戶通”系統後,按覈定支付標準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長期有效。但因繳款業務等外部環境變化,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在雙方對有關條款的修改未達成一致前,仍按原條款執行。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中國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機構入夥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支付機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乙方: 商業銀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註解:(□框內勾選類型) 甲方: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業務類型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 付□/數字電視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是□)(僅限於線上 實名支付帳戶充值□)/預付卡受理□/銀行卡收單□】 業務覆蓋範圍【全國□/ 區域】 乙方:經人民銀行備案的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爲甲方開立備付金【存管□、匯繳□】帳戶,並履行協議下款相 關職責。 爲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管理,滿足中國人民銀行相關 監管要求,在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動銀企雙方的共同 發展和長遠合作,甲乙雙方本着合法、公平、誠信、平等、自願 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 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人民幣銀 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 門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 甲方爲依法成立的支付機構,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甲方保證其利用乙方服務所從 事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其備付金的劃轉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章制度的規定。保證與乙方進行業務往來的經辦人具有相應的權限。

第三條 乙方爲符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 的備付金合作銀行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乙方本着爲甲方提供最佳服務的宗旨,爲甲方提供安全、快捷、優質的備付金存管服 務,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各項職責。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監管規定要求的開辦本業務過程中的審批、報告、報備等手續。 第五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錢義務和職責,併爲對方履行反洗錢職責提供相應的協助。

第六條 甲乙雙方均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爲他人提供擔保。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爲:

客戶備付金: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本協議所稱客戶備付金(以下稱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爲 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客戶:是指在支付機構辦理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機構。

支付機構: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爲中介機構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且已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備付金銀行:是指與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客戶備付金存 管服務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

備付金存管銀行:是指可以爲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 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 付金資訊進行歸集、覈對與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合作銀行:是指可以爲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 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 付金進行監督的備付金銀行。

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是指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 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活期存款帳戶,包括備付金存管帳戶、備付金收付帳戶和備付金匯繳帳戶。

備付金存管帳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收取和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帳戶。

備付金收付帳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可以 以現金形式或以銀行轉賬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辦理客戶備付金支取業務的專用存款帳戶。 備付金匯繳帳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可以以現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銀行資金內部劃轉方式接收客戶備付金的專用存款帳戶。

備付金非活期存款帳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帳戶。

特定自有資金帳戶: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並指定用於以現金形式爲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自有資金帳戶。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義,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 爲準。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選擇乙方作爲客戶備付金合作銀行,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提供客戶備付金存管服務。

(二)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在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後,變更備付金合作銀行。

(三)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申請開立、變更、撤銷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銀行帳戶。

第九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並獨立於甲方自有資金帳戶進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另 有規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帳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 立備付金銀行帳戶。

(三)甲方應全面掌握其所有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定期與乙方覈對。 (四)甲方應按約定的支付指令類型和傳輸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證支付指令合規、真實、完整、一致、準確、 有效。甲方違反上述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具有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支付服務的資格。如需終止支 付業務的,應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 客戶合法權益保護及相關資訊處理等有關善後工作,甲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覆完成全部的支付業務終止工作後,本協議終止。

(六)甲方應保證其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資料、資訊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

(一)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時,有權按 相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二)乙方爲甲方備付金合作銀行。乙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的相關規定,審覈甲方提供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不含備付金存管帳戶,下同)開戶材料,審覈透過後,爲甲方開立備付金專 用存款帳戶。

(三)甲方在本業務中出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時,包括但 不限於客戶備付金的繳存時限、帳戶日終餘額、帳戶餘額歸集、 跨行劃轉、現金贖回、利息劃轉、手續費收入劃轉、風險準備金 計提、備付金存管帳戶餘額比例控制等違反監管規定,以及客戶 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並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一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對進入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的存放、使用、劃轉履行監督職能,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存管職責包含但不限於: 1.對甲方提交的,與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 相關的支付指令進行審覈,審覈透過後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劃轉相應的資金;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相關資訊。

(二)乙方應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包括有健 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覈對客戶備付金信 息的技術能力,能夠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具有與甲方業務 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 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第五章 帳戶管理

第十二條 辦理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開立備付金收付帳戶和備付金匯繳帳戶。

第十三條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 付金收付帳戶。

第十四條 甲方擬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在乙方開立備付金非活期存款帳戶。該銀行帳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遵循本協議中對於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的約定。

第十五條 甲方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當標明甲方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

第十六條 甲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應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請資料:

(四) 開立基本存款帳戶規定的證明檔案; 【編輯提示:應爲(一)】

(五) 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 【編輯提示:應爲(二)】

(六)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編輯提示:應爲(三)】

(四) 備付金合作協議;

(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後,乙方同意爲甲方開立 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立銀行結 算帳戶和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不違反監管機 構關於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開立數量、開立地區、開立銀行等的 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後,甲方 可以根據需要開立新的備付金銀行帳戶,但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 相關條件並按本合同約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甲方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 直接繳存其在乙方開設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按規定可以現金 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 2 個工作日內繳存至甲 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

第二十條 甲方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 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至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非活期存款賬 戶。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爲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收付帳戶。

第二十一條 甲方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的,應當 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在將擬撤銷帳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 帳戶後,辦理銷戶手續。擬撤銷備付金收付帳戶的,承接帳戶爲 甲方的備付金存管帳戶;擬撤銷備付金匯繳帳戶的,承接帳戶爲 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收付帳戶。

第二十二條 甲方擬變更法人備付金合作銀行的,乙方應當 於資金劃轉前,與甲方全面覈對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餘額一 致,並在約定的時間辦理資金劃轉。期間,乙方不得爲甲方辦理 新增支付業務,並應當於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備付金餘額劃轉結清 當日,撤銷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

第二十三條 甲方需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 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 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帳戶撤銷事項,並向 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在備付金銀行帳戶開立、變更、 撤銷當日分別書面告知甲方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 甲乙雙方應當在備付金銀行帳戶開立起 5 個工作日內、變更 或撤銷起 2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 備。

第六章 客戶備付金使用與劃轉

第二十五條 甲方在乙方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甲方備付金存管銀行之外的銀行。甲方可以透過在乙方開立的 備付金匯繳帳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帳戶。 第二十六條 甲方調整其在乙方開立的各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頭寸的,只能從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匯繳帳戶向其備付金收 付帳戶劃轉資金,不得反向劃轉資金,不得在不同備付金匯繳賬 戶之間劃轉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將在乙方開立的 備付金匯繳帳戶內的資金全額劃轉至其在乙方開立的備付金收 付帳戶或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存管帳戶。

第二十八條 甲方按規定爲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透過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如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爲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透過自有資金帳戶辦 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帳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特定 自有資金帳戶。

第二十九條 甲方接收的客戶備付金中包含其應收取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的,甲方應透過乙方劃轉至甲方備付金存管帳戶 中,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結轉到甲方特定自有資金帳戶。甲方因辦 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

第三十條 甲方和乙方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資訊覈對機制, 約定每個工作日時批量交互 T-2 日數據,按照監管規定的要 求逐日覈對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等資訊,並儲存覈對記錄。 甲方和乙方應當妥善保管備付金銀行帳戶資訊,保障客戶資訊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一條 甲方保證只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備付金。甲方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 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方可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 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從乙方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透過以 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給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三條 甲方應當按照備付金協議約定向乙方提交支付 指令,並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乙方應當對 支付指令審覈無誤後,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甲方提交 相應的證明檔案。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未按約定發送的支付指 令。

第三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現如下任一清算差錯,應及時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應於接到通知起個工作日內查明原因,並將查明結果反饋給對方: 1.甲方或乙方向對方返回的交易處理結果與其實際清算的 備付金金額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對賬檔案明細與其實際清算的備付金 金額不匹配; 3.其他雙方共同確認的差錯。出現清算差錯後,雙方應根據共同確認的結果配合進行調賬 及補清算等。

第七章 資金監管

第三十五條 凡涉及備付金存放和資金劃轉的,甲乙方均應 建立每日對賬制度。乙方應當與甲方按時覈對賬務,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要求,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銀行乙方內部帳戶以待清算資金等名義爲甲方存放備付金。若發現甲方存放於乙方的客戶備付金被擠佔、挪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乙方應當督促甲方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並立即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章 合作承諾

第三十六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爲其備付金合作銀行,雙 方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共同推進備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諾積極配合乙方備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乙方同意將甲方作爲其重要的基本客戶,在中 國法律、法規與規章允許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現有的銀行 服務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諾積極配合甲方開展支付業務所做 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備付金存管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雙方 共同約定。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 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未能執行、未能及時執行 或未能正確執行支付指令,給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甲方備付金專用存 款帳戶餘額不足;

2.帳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3.甲方的行爲出於欺詐等惡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 符合要求;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於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 因甲方未按客戶指令向乙方發起支付指令等原 因,造成客戶備付金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保密資訊接收方)對於在訂立、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知悉或獲得的對方(保密資訊披露方)標註 爲保密資訊的資料及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事先書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況不視爲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保密義務:保密資訊接 收方爲遵守或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 或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作出的資訊披露或公開。 下列資訊不視爲保密資訊:

(1)公衆已經知曉的或透過公 開渠道可獲得的資訊,且不是因爲保密資訊接收方違反本保密義 務而導致該資訊公知公曉的;

(2)保密資訊接收方從有權披露 該資訊的第三方獲取的資訊,且該第三方對該資訊無保密義務。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的簽署、有效性和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爲本協議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法律。

第四十五條 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甲乙雙方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不得 因爭議影響客戶正當權益。

第四十六條 甲方與乙方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 任何爭議,均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則應向—— 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爲年。到期後自動順延相同 期限,順延次數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續約的,該方應在協議到 期自動順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對方,協議到期終止。

第四十九條 變更和終止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每年可以根據業務發 展、金融創新等具體情況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並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新的具體協議或對已經簽署的具體協議予 以變更或解除。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補充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二)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單方終止或違反本協議條款。如一方欲終止本協議,需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對方, 並獲得對方同意,纔可以終止本協議。

(三)協議終止後,雙方應協商做好客戶資金處理等善後事宜。

(四)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應協商對本協議做出相應修改。 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透過協商 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帳戶資訊備案表

一、備付金合作銀行帳戶資訊( 銀行)

1.備付金存管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2.備付金匯繳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2.1 備付金匯繳帳戶歸集帳戶(請在上述存管帳戶中指定對應帳戶)

匯繳帳戶賬號對應歸集存管帳戶賬號

3.特定自有資金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3.1 其他自有資金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一、備付金存管銀行帳戶資訊(其他銀行)

備付金收付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備付金匯繳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

備註: 本表格由甲方據實填寫。如有新增、變更或撤銷,請填寫 《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帳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蓋 章簽署後提交 銀行。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銀行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帳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一、原帳戶資訊

1、備付金合作銀行帳戶資訊( 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帳戶屬性

1、 備付金存管銀行帳戶資訊(其他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帳戶屬性

二、帳戶新增/變更/撤銷事項及原因描述

三、帳戶新增/變更/撤銷後資訊列表

1、備付金合作銀行帳戶資訊( 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帳戶屬性

2、 備付金存管銀行帳戶資訊(其他銀行):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帳戶屬性

3、 如爲帳戶撤銷,請填寫擬承接帳戶資訊:

戶名賬號開戶行所屬省市開戶日期帳戶屬性

備註: 1、“帳戶屬性”欄目,請據實選擇填寫。存管行包括:存管 帳戶、匯繳帳戶、特定自有資金帳戶或其他自有資金帳戶;合作 行爲收付帳戶、匯繳帳戶。 2、如爲帳戶新增,不用填寫原帳戶資訊一欄。 3、涉及非 銀行備付金帳戶變更的,甲方應提交相關銀行 同意變更的書面證明。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回執

茲收到貴司於 年 月 日提交的《備付金存管業務相關帳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1、我行同意貴司備付金帳戶□新增□變更□撤銷申請。 新增/變更/撤銷後的帳戶資訊如下: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所屬省市 開戶日期 帳戶屬性

□2、我行已知悉前述申請表所列貴司在其他銀行的備付金 存管業務相關帳戶的變更資訊。

銀行 支行(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