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夥協議合同 篇1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甲(姓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乙(姓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總投資爲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入夥協議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夥人平臺,雙方共同設立法人機構,該法人機構依甲方授權開展合法的投融資相關的服務及業務,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釋義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條款另有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募資”是指元盟授權各級合夥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項目或財富管理產品進行宣傳及向投資資金的特定人羣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資投向的標的項目接受投資後實現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學院課程”指元盟及其關聯單位旗下的資本學院提供的高端課程。
“項目中介”指各級合夥人向甲方推薦投資意向的企業及項目。
“ESC”指各級合夥人協助或獨立完成的意向地區“擬上市企業服務中心”。
“創智資本圈”指元盟主辦的對接資本圈與投融資項目的對接會。
“FA+IB”指元盟提供的專業金融諮詢服務及投行服務。
“各項產品/服務”指前述募資、增值收益、學院課程、中介服務、ESC、中國智匯、資本圈、FA+IB的合稱。
“授權範圍”是指甲方授權乙方進行元盟各項產品/服務介紹及銷售的範圍。
“法人機構”指進階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的載體,由管理合夥人控股,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其中管理合夥人佔股51%,進階合夥人佔股49%。
“管理合夥人”指元盟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下或稱“元盟”。
“進階合夥人”指直接向管理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進階合夥人將與管理合夥人共同設立法人機構作爲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區域合夥人”指向進階合夥人負責的合夥人,將與前述法人機構合資共同設立區域法人機構,作爲區域合夥人介紹、銷售各項產品/服務、享受分成收益的載體。
“各級合夥人”指前述進階合夥人、區域合夥人的合稱。
“開發人”指推介、銷售各項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募集、項目介紹、學員招收、項目引薦等的主要的直接負責人,各級合夥人於管理合夥人IT系統報備透過後,均可成爲開發人。
“協調人”指開發人向其直接負責的上一級合夥人。
“輔助人”指除開發人、協調人以外的、參與各項產品/服務的管理合夥人和進階合夥人。
一、入夥
1、(一)入夥的方式
在乙方認同並接受甲方統一的服務標準及業務理念、規範的基礎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夥人平臺,成爲元盟的進階合夥人,主要在 省範圍內,幫助新成立的法人機構開展元盟各項產品/服務的相關介紹或銷售活動。乙方加入合夥人平臺併成立新法人機構後,甲方授權新成立的法人機構按元盟確立的統一標準進行宣傳。
(二)被授權的內容
具體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屬於知識產權,新設法人機構可選擇使用甲方包括商標/標誌、商號等進行宣傳;另一部分則屬於非知識性質的專屬權利,包括甲方產品/服務的經銷權及分銷權。
2、(一)授權方式:乙方承諾並保證: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授權新設法人機構開展介紹、銷售活動,由乙方直接負責;該法人機構可且僅可以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爲限向其與區域合夥人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再次轉授權。
(二)授權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夥人擁有有關各項產品/服務的註冊商標、商號/標誌的所有權,許可新設法人機構在本合同規定授權範圍內享有使用的權利。
3、授權範圍內,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對於乙方負責的法人機構在指定範圍內開展介紹、銷售活動,乙方根據需要並報管理合夥人備案後可在該範圍內建立銷售網絡。乙方如需在其它範圍推廣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須向甲方申請,使法人機構獲得新的授權。在同等申請條件下,乙方與甲方合資成立的法人機構享有獲得授權的優先權。
(二)乙方負責的開展各項產品/服務的介紹、銷售活動,出現造成法人機構或甲方重大不良影響的(主要包括私自轉讓授權,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事故被輿論披露,有違法犯罪記錄,一年內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單方面剝奪授權,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與法人機構的關係
1、甲方與法人機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與各級合夥人基於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合作關係,共同設立的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夥人身份展開活動,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甲方和乙方之間建立的是就法人機構及其對外投資設立的子機構產生的合夥合作關係。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對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開展活動,或承擔對方的各項債務及相關財產責任。未經甲方的許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機構名義爲第三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甲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出資、合夥人指標及收益分成
乙方應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並保證法人機構實繳出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出資完成後,甲方佔法人機構51%股份,乙方佔法人機構49%股份。
各級合夥人的指標及所有合夥人(包括管理合夥人)的合計收益分成金額如下:
指標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進階合夥人
5億元人民幣
/
500人/年
/
2個
50人/年
50個/年
10個/年
區域合夥人
2億元人民幣
/
100人/年
/
1個
10人/年
10個/年
2個/年
分成
募資
增值收益
學院課程銷售
項目中介
ESC建立
中國智匯會員招募
創智資本圈項目介紹
FA+IB項目介紹
開發人
基金管理費用*63%
增值收益*35%
課程收入*35%
被投資金*0.7%~1.4%
收益*21%
會員費*35%
諮詢顧問費*21%
收益*21%
協調人
有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13.5%
增值收益*7.5%
課程收入*7.5%
被投資金*0.15%~0.3%
收益*4.5%
會員費*7.5%
諮詢顧問費*4.5%
收益*4.5%
無輔助人
基金管理費用*27%
增值收益*15%
課程收入*15%
被投資金*0.3%~0.6%
收益*9%
會員費*15%
諮詢顧問費*9%
收益*9%
輔助人
輔助人收益=(合計收益分成金額-開發人收益-協調人收益)/輔助人數
合計收益分成金額
基金管理費用*90%
增值收益*50%
課程收入*50%
被投資金*1%~2%
收益*30%
會員費*50%
諮詢顧問費*30%
收益*30%
計算公式爲:
指標完成率=完成情況/當年指標* 100%。
管理合夥人及各級合夥人最終獲得的收益=上表對應收益*指標完成率。
四、授權後支援及配合
授權後的支援、服務及費用如下:
1)授權後甲方可派專業人員對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各項產品/服務的推廣、配套人員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爲乙方及新設法人機構提供有關管理,經驗,競爭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及支援。針對乙方提出的問題,甲方指定專人負責,快速解決。或者爲其組織臨時工作小組或臨時工作會議,爲其提出解決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運營、培訓服務支援外,還提供財務、融資、法律等方面的服務支援。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援服務費用由新設法人機構承擔。
5)甲方有義務對旗下各項產品/服務做持續性的宣傳,以促進業務的長期發展,和保障甲乙雙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廣告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宣傳,並且積極配合管理合夥人所主張區域內的推廣宣傳計劃,該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1)甲方對元盟商號、註冊商標及其各項產品/服務對應的標準及業務規範享有法定的專有權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有關授權的內容所發生的重大變化、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乙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2)甲方有權按規定與乙方共同出資設立法人機構,敦促乙方實繳出資到位,收取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
3)甲有權檢查和審覈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二)乙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對甲方各項產品/服務有關的業務標準、規範有調整建議權,但在甲方未作統一調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發生可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重大變動時,必須在三日內通知甲方;單方面改變宣傳資料或甲方的各項產品/服務內容或標準,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負責在新設法人機構裏面妥善保管與甲方授權相關的一切資料,不得將甲方的商號、註冊商標用於與甲方授權業務無關的其他任何場所、行業、活動或提供給第三方。
3)向法人機構進行實繳出資和支付其他合同約定費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甲方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三)接受甲方的財務檢查或審覈,配合回覆甲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六、商業祕密保護
1、乙方應將爲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獲取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爲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
2、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3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資訊、知識、經營方法等爲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應與甲方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員工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統一制定的文字,並由存檔備案。
七、違約責任
1、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2、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如果未經報備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再簽訂類似或專業相近的協議,甲方將終止授權。
3、合同一經訂立,雙方沒有任何理由違反約定,若一方違約行爲構成解除合同條件的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違約方因在收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動解除。
八、合作變更、轉讓;解除及終止
1、變更、轉讓
(一)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如有本協議未盡事項或需要調整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補充或調整。
(二)合同的轉讓:若乙方向其獲得甲方授權範圍內其他機構或個人再次轉授權,自轉讓之日起乙方應承諾此第三方的商業祕密保護義務,並對其違反本義務從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及終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則本協議終止:
1)合作期滿,甲、乙雙方決定不延長合作期;
2)雙方中任何一方的主體消亡;
3)由於國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變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終止本協議並要求賠償;
5)經雙方協商提前終止本協議;
6)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7)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9)降低標準的服務質量或產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10)不按合同規定進行法人機構的實繳出資或進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12)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二)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於分立、合併狀態;
2)乙方、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擅自轉讓或擅自改變授權範圍;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傳各項產品/服務的內容或程序規範;
4)合同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授權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四)在本協議終止時,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及法律規定清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債權債務。
(五)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再擁有甲方註冊商標、商號以及其他非知識產權類的使用權,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水爲、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30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共同負責。
十、爭議的解決
在本協議期內出現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進行解決。若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時,應提交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解決,裁決終局且對雙方均有同等約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代表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需要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4、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貳份。
(本頁爲簽字頁)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入夥協議合同 篇3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法達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經營場所:
第四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聘請 爲本合夥的法定代表人,全權負責仁裏煤礦的經營管理。
第五條:原合夥人共兩人(以下共同簡稱爲甲方),分別是:
1、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繫方式: 。
2、,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繫方式: 。
第六條:新合夥人(以下簡稱爲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聯繫方式: 。
第七條: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的50%。
第八條:乙方出資分兩次付清。第一次於XX年 月 日預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第二次在XX年 月 日之前將餘款全部付清。逾期未繳或未繳足的,應對應繳未繳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履行出資義務後,即成爲本合夥的合夥人。乙方入夥後即以其50%的股份比例享有入夥後的各項合夥人之權益,承擔入夥後各項合夥人之義務。
第十條:甲方爲乙方出具《新合夥人出資證明》貳份,壹份由甲方持有,壹份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以乙方佔仁裏煤礦50%的股份比例爲依據,按此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乙方入夥前涉及仁裏煤礦的任何糾紛及遺留問題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入夥前仁裏煤礦的所有債務亦均由甲方負責清償,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債務。若乙方因入夥前之糾紛、遺留問題和債務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必須全額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十三條:乙方入夥後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進行清償,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以各合夥人所佔仁裏煤礦的股份比例爲據,按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原合夥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合夥業務,甲方必須積極協助。其權限是:
1、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出售仁裏煤礦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物品(貨物);
3、負責全礦職工安排、銷售、財務管理等,甲方應積極做好上層關係、周邊關係、當地糾紛等事宜,但不得干擾乙方進行仁裏煤礦的正常經營管理,盡最大努力保證仁裏煤礦的正常生產經營。
4、財務管理方式:乙方應每月結算公佈一次財務的盈餘分配表和財務支出分攤表。要每月及時在下個月3日前公佈公攤費用,重大資金開支必須向全體合夥人商議後,方可開支。
5、仁裏煤礦的煤炭銷售價格需經全體合夥人統一議價後方可定價銷售,合夥人以外的購貨人必須以現金形式購買煤炭方可發貨。合夥人購買煤炭每月結帳付清,逾期不支付貨款將從股本資金中扣除,不能有任何拖欠理由。
第十六條:乙方應當每 向甲方報告合夥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其經營合夥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所產生的費用及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全體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應依照本協議,認真履行工作職能及合夥人之義務,非合夥事務執行人或未經授權禁止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1、甲方應保證在乙方入夥後,仁裏煤礦的開採時間達兩年以上,假如因政策原因、政府行爲等任何原因不能保證在乙方入夥後仁裏煤礦兩年的開採時間,則自仁裏煤礦停礦之日起,每少一年,甲方必須按每年人民幣陸拾萬元向乙方退還入夥股本金,此款必須在一週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甲方逾期不予退還股本金,第逾期一日,按未退還之股本金數額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承擔支付違約金 元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損失。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協議簽訂地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壹式叄份,各合夥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附件:
新合夥人出資證明
本合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組建,根據本協議書特發放此證。
茲證明龍政紅是仁裏煤礦繳清全部出資款的所有人,其出資額爲人民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整,佔全體合夥人總出資額的50%。
本出資證明經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確認爲有效。
特此爲證。
原合夥人(甲方): 新合夥人(乙方):
年 月 日
(此證明需全體原合夥人簽字並加蓋公司章、財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