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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探親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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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制度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迄今已有三十多年。時代在不斷髮展,探親假制度卻沒有與時俱進,以致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隨着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空巢家庭的增多,探親假制度一度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討論。以下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整合了:1981年探親假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

1981年探親假規定

1981年探親假規定如下:

備註:探親假也要注意適用範圍,包括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與父母,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享受的條件亦不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佈施行)

第一條 爲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三十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xx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探親期限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爲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xx]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探親假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探親假地方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該條規定確定了探親假與帶薪年休假之間的關係和連接,且適用範圍從國企擴大到一般企業,可與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一起執行,不過僅適用於廣東省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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