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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儲物保管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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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儲物保管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倉庫儲物保管合同(通用3篇)

存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 倉儲物

品名

品種規格

性質

數量

質量

包裝

件數

標記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佔用倉庫位置及面積: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的方法、時間與地點: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後,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____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保險人名稱: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含有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貨人

存貨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保管人

保管人(章):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_______________ 

印製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倉庫儲物保管合同 篇2

保管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存貨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爲堆藏及保管倉儲物訂立倉庫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所有後開標示記載物品寄託與甲方營業______倉庫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負保管該物品的義務。

第二條 甲方保管寄託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並隨時注意查明保持該倉儲物及原狀完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所規定的下列保管費目表,計算支付保管費與甲方的義務。

價目表(略)

第四條 前條保管費支付時期約定每月______日,乙方應支付該月份保管費與甲方一次。

但倉庫內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滅失敗倉庫契約消滅的,甲方得就其已爲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數計算請求保管費,乙方決無異議。

第五條 甲方爲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包裝費代墊的稅捐保險費或凡屬維持原狀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費用,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償還。

但以其確有切實必要依本契約應由乙方負擔,而情況緊急一時無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爲限。

第六條 乙方對倉儲物除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倉儲物有發生危險

第七條 本契約終了後甲方即無繼續堆藏及保管倉儲物的義務,而應將寄託物返還於乙方或倉單持有人。但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應即返還倉單與甲方,倘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當期限請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將寄託物付諸拍賣。

第八條 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拍賣權,就寄託物拍賣其所得分,扣去因拍賣所生的費用及保管費及甲方爲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田,以及因遲延移去寄託物所生的保管費用,如有剩餘甲方應將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第九條 甲方因倉儲物的性質或瑕疵所生損害的賠償以達清償的目的,對於倉儲物可行使留置權。

第十條 甲方對於寄託物堆藏自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責,如就其所保管倉儲物的滅失損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除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或依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應爲自己保管倉儲物,不得使第三人代爲保管倉儲物。

第十二條 甲方未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亦非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爲保管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的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保管期間經雙方約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項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請求移去倉儲物,但甲方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爲堆藏保管時,雖在期間中亦可隨時請求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條 保管期間屆滿後甲方應將倉儲物及其所生孳息一併返還乙方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五條 甲方返還倉儲物得在甲方堆藏寄託物的倉庫所在地爲之。

但寄託物如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同意或依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轉使第三人代爲保管的,得於倉儲物的現在地返還。

第十六條 甲方在保管期間如有第三人就寄託物對甲方提起訴訟,主張寄託物系其所有而對甲方訴請返還或就寄託物爲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時,甲方有應即時通知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對於倉庫堆藏的倉儲物發生黴爛、發酵、蒸發變質等有減少價格之虞時,應有從速通知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對於前二條危險通知的義務如怠於履行、致乙方或倉單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維護權利因此所受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九條 甲方因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請求,應許其檢點倉儲物使其可查悉倉儲物的現狀以防止其損壞滅失或其他減少價格的危險,亦應允許其摘取樣本,甲方絕無異議。

第二十條 甲方於本合同訂立同時應由倉庫簿填發倉庫交付乙方收執。

第二十一條 前條倉單如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可請求補發。但應先由乙方或倉庫單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發倉單爲無效後,始得請求補發。

第二十二條 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填發後認爲有將倉儲分割爲數部分以便分別處分的必要者,甲方自當應其請求爲之分割換髮各該部分的倉單,但原倉單同時由持有人交還甲方收回。

前項分割倉儲物及填發新倉單的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除寄託物滅失保管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解除條件成就解除權及撤銷權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爲的消滅原因而歸於消滅外,在乙方或倉單持有人均值得隨時終止契約而請求返還寄託物。

第二十三條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寄託物標示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倉庫儲物保管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甲乙雙方就甲方出賣 給乙方,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生產年份產品名稱產地數量(噸)包裝規格單價(元/噸)金額(元)

合同總金額(大寫)

1、 生產年份、產品名稱、產地、數量、包裝、單價、金額:

2、質量標準: 本條沒有規定的質量標準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民法典》62條第1條款規定辦理。

3、交貨期限、地點、驗收方式、重量計量、超欠幅度、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3.1、交貨期限:爲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3.2、交貨及驗貨地點: ;

3.3、驗收方式:重量計量標準以 計量爲準,雙方應相互進行數量確認並書面簽字,確認後總數量視爲本合同的交付數量,在現場如果任何一方對計量有異議可以當場提出並覈實;買方以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指標爲標準進行質量驗收,如對本合同貨物質量有爭議,雙方同意以 的檢測爲準;

3.4、重量計量: ;

3.5、超欠幅度: ;

3.6、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4、包裝及計價辦法:包裝物由 方提供,爲 包裝物,甲方按照淨重 kg/包裝袋交付;包裝物不計價,不計重;

5、損耗承擔及計算方法:

6、付款方式、發票交付及期限:

7、合同的補充、變更、轉讓及終止:

7.1、合同的補充: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條款不一致的,則以補充合同爲準。

7.2、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3、合同的轉讓: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但是在轉讓前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並簽訂書面轉讓協議,書面轉讓協議簽訂後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4、合同的終止;本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生特殊情況時,需要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合同終止協議後方可生效。

8、不可抗力及風險轉移條款:

8.1、不可抗力條款: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時,應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7日內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關該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或部分履行的書面資料。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15日,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進行協商。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甲乙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按照民法典規定處理。

8.2、貨物的風險自乙方驗收合格並實際接受貨物之日起轉移至乙方承擔,對於乙方驗收不合格的貨物,在乙方驗收合格並實際接受前,貨物的風險由甲方承擔,對於乙方拒收的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因驗收不合格而拒收、因甲方不按時交貨而拒收等),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9、違約責任:

9.1、在甲方完成交付後乙方必須提取貨物,乙方逾期不提取貨物遇價格上漲按市場價格執行,遇價格下跌按照合同價格執行。

9.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提貨,如果毀約不提取貨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損失,按照不提取貨物金額 %甲方支付違約金,且甲方有權自行處理貨物。

10、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簽訂同時雙方均應該提供各自的合法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機構代碼證、授權委託書、收購許可證等證件,及所簽訂貨物的質量衛生檢驗報告。

10.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單據、函件等履行中的文書作爲合同履行的證據是合同履行情況的說明。

1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發生爭議後,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1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鑑定蓋章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若以傳真件簽署,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傳真件有效,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將簽字蓋章後的合同正本在傳真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郵寄對方。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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