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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開發公司聯營協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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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開發公司聯營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開發公司聯營協議(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經營宗旨,爲了更好地開拓市場、擴大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過認真商榷,甲乙雙方就雙方聯合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以 爲聯合體,乙方以 爲聯合體,甲 乙雙方均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各自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二、 乙方作爲甲方的子公司,以甲方的資質去參加投招標或承接工程;甲方應充分配合乙方,及時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委託書、項目經理證書等證照檔案,並幫助乙方完成檔案內容的編寫(含資格預審和投標檔案)。

三、 以用甲方資質承接下來的工程,雙方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合作:

1、 乙方獨立施工,甲方可派技術人員指導和管理,乙方負責上交給甲方管理費,甲方收到工程款後,立即背書給乙方,乙方按工程款到帳情況比例及時交納管理費。

2、 乙方將所承接工程的一部分交由甲方施工,甲乙雙方互不交納管理費和業務費,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雙方共同密切配合,以達到雙方共同贏利的目的。

具體採用哪種方式合作,雙方可根據具體項目,議定後另立合同附件附於本協議後。

四、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如施工中出現管理、質量、安全等問題,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乙方自行承擔因上述問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五、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開發公司聯營協議 篇2

甲方:供水開發公司(供水方)乙方:(使用方)丙方:(協調方)

爲推動農村供水事業發展,滿足羣衆用水需要,根據乙方申請,經水務局和丙方協調,甲乙雙方決定對乙方現有水廠進行改造,利用現有水廠相關設施,以綏東供水站爲水源地爲乙方供水。

現就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等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①甲方負責按水務局提供的設計進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關設施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農民耕地及其它相關財物時,應由乙、丙雙方協調,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丙方負責。

②甲方保證供水充足穩定,每天供水時間早5:00-6:00,中11:00-12:00,晚17:00-18:00,(注冬、春兩季早晚順延1小時)。

③甲方負責供水主管道維修及養護(即綏東供水站至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現跑、冒、漏時發生的經濟損失及相關責任,應由乙方、丙方負責賠償,確保供水管網正常執行。

④甲方在供水高峯期間,安排供水稽查員對用戶進行查水,有權對擅自使用抽水設備的進行收繳和處罰。

二、乙方責任

①乙方應每年年初一次性繳納水費,具體交費時間應在1月30日之前,繳納金額人民幣元,按縣物價局覈定水價標準以乙方用水人口數計算,人口數以村級臺賬爲準,本協議簽訂時按縣物價局批准35元人、月。

②如乙方收繳水費沒有達到全額標準,剩餘水費應由乙

方負責繳納。

如乙方不能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丙方協調後無效,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並終止協議,依據《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③乙方不得擅自挖、移、接、串用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供水管,一經發現視爲偷水根據上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負責本村內供水管網養護與維修工作,由於管網跑、冒、滴、漏等原因導致居民無法正常供水或給甲方及用戶帶來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丙方責任

丙方負責溝通、協調、監督甲乙雙方相關責任的落實,從而確保供水正常安全執行。

四、如遇其它問題甲、乙雙方可參照20__年綏發第20號檔案《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解決。

五、此協議後附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解決,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丙方(簽字):

公章公章公章

年月日

科技開發公司聯營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 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註冊、依法設立後爲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爲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餘財產權;

2. 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 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34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34%,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32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32%,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17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7%,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爲17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7%,分二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佔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 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 國家公務員;

(二)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爲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透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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