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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全防範漏洞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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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動員會上要求,公安機關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要結合實際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據此,筆者對我市城區社區安全防範工作進行了調研。對當前我市城區社區安全防範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社區安全防範漏洞防範措施

一、社區民警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

從社區民警方面看,其社區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社區民警是開展社區安全防範工作的中堅力量,在安全防範工作中本來應該發揮着重要作用:(1)組織、指導作用。(2)宣傳作用。(3)整合作用。(4)服務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影響着社區民警這種作用的發揮。從主觀上看,民警社區意識薄弱,民警自身素質不夠。公安機關實施社區警務戰略,責任區民警改稱爲社區民警,這不是簡單的名稱的改變,而是表明民警的管理、服務對象發生了顯著變化。“社區”與“責任區”二者在劃分的主體、原則、標準等方面都有差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可以說,相對於派出所根據轄區情況劃分的責任區,社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規範,因爲社區是在注重地域性、資源共享性、認同感以及便於居民自治和服務管理的基礎上進行劃分的。有的社區民警缺乏對社區內涵的正確認識,將二者混爲一談,“立足社區,與社區公衆共同聯手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理念未完全確立,工作中堅持老一套做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社區安全防範工作的要求,影響自身作用的發揮。同時,民警自身素質也制約着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實踐中,有的社區民警知識結構不合理,綜合能力不強,尤其是不懂得現代社區安全管理知識,沒有掌握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警務工作與居民之間互動的規律,導致工作中缺乏整體規劃,難以有效地駕馭、控制社區治安;有的社區民警習慣於打擊犯罪,不善於做預防犯罪和服務、發動羣衆的工作,聽不進羣衆的批評建議,工作方法生硬、簡單,引起羣衆誤解,影響安全防範工作的開展。從客觀上看,一是管理、防範的職能缺乏保障。雖然公安部規定派出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和防範,並且規定不得向所隊下達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切實減輕所隊負擔(公安部2月23日出臺了《公安部關於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但實際上派出所工作重心尚未完全轉移。公安機關接連不斷地給派出所下達了數量不等的抓人、罰款和收費的指標,指標完成情況直接影響到單位的榮譽和個人的前程,致使許多基層派出所把處罰、打擊當作硬任務,而把實施社區警務戰略當作軟任務。這必然產生兩種結果:一種是社區民警深入社區開展工作的時間、工作量得不到有效保障,達不到融入社區,與羣衆打成一片,挖掘、利用社區治安資源的要求。有的社區居民十幾天還見不到一次社區民警,居民找民警還要預約等現象。另一種是防範、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派出所,民警無法完成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只能跨轄區執法,否則只能受處罰的怪現象。這也極大地打擊了民警抓防範、管理的積極性。二是民警不堪重負。公安部規定每名民警負責管轄1000戶居民,而我市實際上民警負責管轄的居民已達3000戶以上,有的達到6000戶,超過規定五倍多,再加上日常治安案件的處理和各種勤務工作,治安巡控工作,工作量可見一斑。而且社區警務形式上的東西太多,社區警務室掛滿了條條規規、職責、義務、辦法、機構、人員名單等,有人把它形容是“牛皮癬”,還有社區民警的簿簿冊冊一本比一本厚,受理一起案件就要填好幾個本子,多項重複工作。對照社區民警的主要職責,社區民警有點“不務正業”了,上級公安機關爲社區民警規定的“框框”太多。三是社區建設不完善。社區建設是開展安全防範的基礎。歐美髮達國家的社區大多是在較長的城市化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我國現階段的社區行政化特徵明顯,社區建設也還處於起步階段。社區的文化、衛生、服務等公共基礎建設相對滯後,政府各職能部門(如司法、民政、城管、衛生等)與公安機關缺乏資訊溝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社區防範可以依託的資源還不很豐富。特別是社區公衆的自治、自我管理意識不強,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較低,仍舊習慣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服從管理、被動的行爲方式,缺乏主動參與社區管理、建設的積極性。這種狀況既增加了民警調動羣衆治安積極性的難度,也影響了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四是社區民警工作考覈不夠合理。實踐中對社區民警工作的考覈不合理主要表現在:考覈存在着“一刀切”現象,考覈內容注重形式忽略實質內容,造成一些民警平時工作不紮實,爲考覈而考覈,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背離社區警務戰略的宗旨;查處違法犯罪人員、破獲案件情況在考覈中所佔分值較重,變相誤導民警偏離工作重心。五是執法環境惡化,打擊民警積極性。近年來,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阻礙、受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違警、擾警、襲警、惡意投訴警察的事件頻頻發生。但在這些事件的處理上,往往不夠嚴厲,當事人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罰,加上媒體的誤報、誤導,又把當事民警置於不力的尷尬境地,嚴重打擊了民警的積極性,出現了有些民警出工不出力消極敷衍的現象。

二、羣防羣治組織名存實亡

在新的形勢下,羣防羣治工作由行政性變爲民間性,羣防羣治人員由原來的“單位人”變爲“社會人”。雖然羣防羣治組織在形式上都有設立,並且還比較豐富,但從實際運作看,是處於癱瘓的狀態,出現了“五難”問題,即“觀念轉變難、經費籌集難、人員發動難、警民互動難、防範落實難”的問題。由於一些領導和民警習慣於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那種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組織實施羣防羣治工作中仍侷限於傳統的老觀念、老套路,不願意或不善於做過細的宣傳、組織工作,從而在新的形勢下吃“閉門羹”,無法有效地調動羣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再加上目前,在城市,羣防羣治的日常管理經費是本着自願的原則,採取財政安排一點,受益單位和個人出一點,開展便民活動解決一點的辦法籌集資金。但由於社會成員法制意識和“納稅人意識”的加強,認爲自己已經納了稅,國家就應該保證納稅人的安全,自然就沒有必要再爲安全防範工作出錢了,因此採用這種辦法進行籌集資金是很困難的。由此引發了“觀念轉變難、經費籌集難、人員發動難、警民互動難、防範落實難”的連鎖反映。

三、社區幹部基本無暇顧及治安問題

隨着社區建設的升溫,不少政府部門紛紛把職能任務延伸到社區。社區對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不能拒絕,只有盡力應付,工作任務特別繁重,長期處於超負荷執行之中。透過調查表明,其常年性工作、階段性工作、季節性工作、臨時性工作、報表臺帳等累計高達100多項。社區幹部要用2/3的時間來應付各種檢查和評比的各種表格。(而且這種表格是沒有一點現實意義的。在調查中,社區主任都表示:各種表格的數字都是用“蒙”的)。同時,社區幹部的文化水平一般不高,知識結構單一,而上級各部門較多的是下任務、提要求、要成果,而對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養不夠,受文化水平和知識結構所限,缺乏比較紮實的工作理論基礎和領導經驗,組織才能,協調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科學工作方法,做工作有闖勁而無創新,更增加了工作的難度。另外,由於其他工作(如計生、衛生等)都有專項經費,而綜治沒有,又加上綜治的“一票否決制”不如計生的剛性。因此,社區幹部當然更願意去做有補貼、領導重視的工作,基本無暇顧及治安問題。

四、社區居民自防意識不夠、“花錢買平安”意識不強

社區居民自防意識是社區安全防範的重要內容。但社區居民自防意識較差,由此引發的案件佔發案數的40%。如溜門入室盜竊、詐騙、機動車、自行車亂停亂放引發的盜竊等,都是由於社區居民自防意識不夠引起的。自防意識不夠還表現在報案率上,調查中發現,居民一般案件的報案率達不到70%。發生案件不報案,報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報案成本高和破案率低。在調查中,有的居民認爲:報案要跟民警到派出所做筆錄,少則幾小時,多則大半天,有的一個案件要好幾次到派出所、做好幾次筆錄,而且不是做了筆錄案件就能破,損失就能拿回來,還是自認倒黴算了。另一方面,民衆普遍缺乏“花錢買安全”的意識。安全服務是一種“商品”的觀念尚未確立,廣大民衆過分依賴政府的力量,認爲維護治安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有事找政府,出事怪警察”。但他們沒有意識到,政府機關只向社會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保障,無法滿足單位、公民特殊的安全需求。由於改革開放30多年來,許多民衆、組織及專家學者呼籲政府從“萬能政府”過渡到“有限政府”,但對民衆事事依賴政府的意識針貶較少。民衆仍將自己的人身、財產等安全寄託於政府,不願自己花錢增加安全防範。

五、技防不普遍而且佈局不科學

許多單位、民衆捨不得在安全防範上多投入,即使有的公民願意出錢維護自身的安全,也是限於“牢門固窗”式的傳統的物防,或者是僱傭物業及保安人員,進行死盯硬守的人防。大多數公民對技術防範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瞭解,更莫說將科技作爲一種商品進行消費,以增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安裝技防實施,單位和民衆又疑心集資攤派。因此,技防的推廣還有較大的困難。

此外,在防範課題上還存在着不少問題,流動人口管理漏管率高,重點人口以常住戶口所在地列管,造成外籍人員中的重點人口成爲漏管對象;幫教對象不配合,幫教工作難度大;出租戶的業主更換太頻繁,無法與業主聯繫,出租戶管理難度大等也是治安防範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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