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全書匯>辦公>條據範例>細則>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通用15篇)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通用15篇)

全書匯 人氣:1.46W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通用15篇)

第一條 國防生認真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遵守紀律。違反日常管理規定,情節較輕者,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條 實行根據國防生的紀律獎懲予以加扣分原則。

加分項目:連隊嘉獎,大隊通報表揚。

扣分項目:連隊批評,大隊誡勉談話,期末民主測評較差。

第三條 在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日常抽考與各項理論考覈中,不及格者扣除評比分。

第四條 各類、各級骨幹認真履行職責、模範作用好、完成任務堅決,且年終測評爲優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條 着裝、隊列或軍容風紀方面不符合規定,在各級檢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條 國防生違反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根據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章 學習管理方面

第七條 獲得國家和學校各類各級獎學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條 透過語言類國家四、六考試者,予以加分。

第九條 不遵守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日常檢查中發現遲到、早退、無故曠課者,予以扣分。

第十條 各學期末專業(以個人成績單生成課程爲準)考試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實踐活動方面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國防生大隊組織的各項考覈、比武、競賽及活動,根據個人表現予以加分。

第十二條 大力支援連隊及國防生大隊新聞報道工作,稿件被各類報刊雜誌錄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取得一定成績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科技創新活動,撰寫專業學術文章,取得一定成績,在各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內務衛生方面

第十五條 違反大隊內務建設標準,在各級檢查中存在問題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 內務標準高,衛生保持好,在內務衛生檢查評比中,被大隊表揚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條 被大隊評選爲月份“內務標兵”,評選爲“優秀寢室”內成員,予以加分。

第五章 軍政訓練方面

第十八條 國防生應遵守軍政訓練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參加軍政訓練,違反軍政訓練規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連隊每天的早操、每週日組織的日常訓練中,無故缺勤、遲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條 無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參加由辦公室組織的假期集中訓練、野營拉練和新兵鍛鍊,且不能補訓補練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 在辦公室組織的年度軍政訓練考覈項目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條 積極參加學校、學院運動會或國防生大隊組織的軍事競賽,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選培辦的領導之下,成立由國防生大隊長爲組長,糾察隊副隊長爲副組長,各連隊副連長爲組員的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國防生大隊量化考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個人量化考評規則:

1、國防生個人每學年起評分爲100分;

2、個人學年最後得分爲該學年內加減分相抵後最終結果;

3、個人分數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並上交書面檢討;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體國防生大會作個人檢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國防生大隊進行約談家長;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該年度個人組織發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參評學校各級表彰獎勵活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報考應屆研究生資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認定爲年終考覈評定差,予以警告處分,緩發當年度國防生獎學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認定爲年終考覈評定不合格,予以留隊察看處分,停發當年度國防獎學金。

4、個人學年得分作爲年度獎懲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大隊可根據此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由駐校選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2

爲進一步加強部隊精細化建設,努力打造一支遵規守紀、秩序正規、士氣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隊伍,保證“四個”秩序的正常開展和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鼓勵先進、懲罰後進,確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積極性,維護部隊內部高度集中統一,近日,重慶忠縣消防大隊制定出臺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評細則》,全力推行精細化管理和績效考覈機制,力求切實提高工作效能和隊伍管理水平,糾正部隊習慣性違規違紀行爲。

爲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細則,中隊多次召開軍人大會、隊務會,認真聽取官兵們的意見和建設,官兵們充分發揚主人翁精神,抱着對中隊的滿腔執愛,本着共同努力,提高部隊正規化建設水平的意願,提出了許多自己的意見和建設,中隊支部及時梳理彙總,結合官兵的討論情況,制定了《忠縣消防大隊量化考證細則》,並在軍人大會上予以宣佈實施。

大隊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爲標準,以官兵本人現實表現爲依據進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據量化管理分數統計情況進行綜合評比進行公佈,從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細緻、更人性化。管理細則分別從工作態度、禮節禮貌、警容風紀、集合速度、請銷假制度等五個個大方面入手,對官兵言行舉止分別給予分數量化,囊括了部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進行規範化、精細化管理,堅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隊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戰鬥力。

量化考則的實施,必將是大隊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顯改觀,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及工作標準顯著提高,從而從根本上確保了部隊的高度穩定和戰鬥力提高,爲大隊全年的工作任務的完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3

各省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

爲了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安置辦法,促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與考覈、使用相結合,不斷提高量化考覈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我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國轉聯[20xx]5號)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精神,對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考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量化考覈的主要內容

對軍隊轉業幹部的考覈內容,以軍齡、職務等級、任現職級年限、獎勵情況、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訓情況等6個要素爲主,採取量化計分的辦法。

二、考覈要素的計分標準

(一)年齡計分標準

軍齡每1年計2分。

(二)職務等級計分標準

擔任正團級職務(含正處級文職幹部)計68分,副團級職務(含副處級文職幹部)計58分;正營級職務(含正科級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計50分,副營級職務計44分;正連級職務計38分,副連級職務計34分;排級職務計30分。

專業技術7級及7級以上計68分;專業技術8級計62分;專業技術9級計56分。

(三)任現職級年限計分標準

任現職級每滿1年計2分。

(四)獎勵情況計分標準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服現役期間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計50分;榮立一等功計30分;二等功計10分;三等功計2分。獎勵情況計分可累加計算,但最多不超過高一個獎勵項目的計分。

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獎勵的,按最高獎勵項目計分1次。

(五)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標準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累計滿5年計3分;滿20xx年計7分;滿20xx年計11分;滿20xx年以上計15分。同時符合兩項以上的,按最高一項計分。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六)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標準

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滿分爲5分,最低分爲0分。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和結業鑑定,列入當年接收單位對其進行年度考覈的內容。

三、綜合成績計算辦法

(一)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含處級文職幹部),按照量化考覈要素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現任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

(二)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按照量化考覈要素計分的50%和各科筆試成績的50%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任現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滿分均爲100分。

(三)量化考覈成績、各科筆試成績和綜合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以後兩位數。出現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長短,軍齡長短,職務等級高低,任現職級時間長短,依次排列。

四、考覈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辦法,由接收安置地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教育培訓經辦機構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其他考覈要素計分,依據部隊轉業工作部門移交的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原始記載以及審覈情況,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二)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考覈要素計分截止時間,統一爲批准其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時間。

(三)本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4

根據縣紀委、監察局關於“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結合部門實際,現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及執行細則:

一、具體內容

(一)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價格工作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局機構、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定編調整的方案;

5、應由局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獎懲主要包括:

1、按幹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有關幹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授予局以上榮譽稱號的幹部和單位的推薦與確定;

3、對幹部考覈、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協商推薦;

5、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三)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預算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局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執行一次額度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3、局固定資產購置一批(次)所需資金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4、由局領導安排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

5、其他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局黨組班子研究並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

2、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情況;

未列入財政預算、單項支出金額1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領導班子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

(二)局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三)局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三、執行細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並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透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班子各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2、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並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明確具體事項、決策過程和決策結論。會議檔案、記錄等資料存檔。

4、有關職能科室和下屬單位、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後,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策,並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爲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爲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局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範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而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作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並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範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嶽辦等駐嶽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嶽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範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爲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佈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餘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爲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嶽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爲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覈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覈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准,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鍊、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範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乾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覈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省市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選人用人機制,激勵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勇於擔當、主動作爲、奮力拼搏,凝聚鎮巴追趕超越、加快“五個鎮巴”建設、同步全面小康強大合力,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漢中市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和《鎮巴縣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重點解決縣管領導幹部在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中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和爲官不正、爲官不爲、爲官亂爲等問題,大力營造尚實幹、敢作爲、勇擔當的良好氛圍。幹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主要透過不勝任崗位調整、工作不力調整、不適應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調整四個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低職級等。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崗相適、人盡其才,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不勝任崗位調整

第五條 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覈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覈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覈連續兩年被評爲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爲較差等次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年度考覈領導班子被評爲差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

(三)年度考覈領導班子測評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縣委全委會對鎮(街道辦)黨政正職、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測評中連續兩次處於末位的;

(五)市考縣指標連續兩年排名全市後3名或山區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六)個人年度考覈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七)個人年度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的,或者連續兩年爲基本稱職等次的。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級主要承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在全縣後3名的鎮(街道辦)、排全市後3名的縣級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上述單項指標考評連續兩年排名在全市後3位或全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覈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扶貧績效考覈連續兩年被評爲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爲較差等次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衆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四)幫扶單位包村扶貧工作年度考覈連續兩年被評爲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爲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調整

第九條 主要依據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點任務等推進不力的情形進行調整。

第十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中、省、市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鎮(街道辦)、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三)未按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者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第十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領域內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有關領導幹部;

(五)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分管領導幹部;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問題,或嚴重影響我縣聲譽的集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的鎮(街道辦)、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黨的建設的決策部署不認真、任務落實不到位,經督促後仍無改進,受到縣委或市級有關單位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領導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幹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四)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全面過硬工程創建目標沒有按期完成,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五)黨的基層組織戰鬥力、執行力不強,對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率和羣衆滿意率不高,連續兩次在全縣基層黨組織“兩力兩率”測評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兩力兩率”測評調查中造成不利影響的鎮(街道辦)有關領導幹部;

(六)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七)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查處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 依據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對在工業翻番、農業倍增、全域旅遊、文化振興、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商貿流通等方面連續兩年考覈排名全縣末位的鎮(街道辦)或連續兩年考覈排名全市末位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承擔省、市、縣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工、完工的鎮(街道辦)、縣級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五條 依據推進創建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在各類創建工作考覈中,連續兩年被評爲較差等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進展不明顯,嚴重影響全縣創建工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第四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六條 主要根據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現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在領導班子綜合研判中,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總體評價較差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一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第十八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覈,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選拔任用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雙考”中成績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出現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所列舉的五種問責情形、十種調整情形經問責或提醒、誡勉後沒有改正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條 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實際,不顧羣衆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一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貪賭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領導幹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

第二十二條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的領導幹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應當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

第二十五條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六章 調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整。按照職能分工,由縣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辦)提出考覈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嚴肅追責。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調整的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各鎮(街道辦)、縣級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審覈。縣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審覈,重點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幹部羣衆和縣級分管領導意見,並聽取本人陳述意見,瞭解是否具有容錯情形,在此基礎上形成報告。

(三)報批。縣委組織部根據審覈報告,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向縣委提出調整建議,縣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做出調整決定。

(四)談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告知調整理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覈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覈、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因不勝任崗位、工作不力調整和不適應擔任現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問責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重新任用的應當從嚴把握,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三十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在縣委領導下,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應當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及時提出調整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準確提供考覈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被調整下來的幹部應關心幫助,加強對其的跟蹤瞭解,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防止幹部“一調了之”。

第三十二條 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不得藉機打擊報復,不得以組織調整規避紀律處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調整。

第三十三條 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條件,把不作爲、亂作爲與因客觀條件導致的問題區分開來,把能力素質差、幹部羣衆反映強烈與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響得票區分開來,支援幹部敢於擔當,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其列入專項檢查內容,作爲考覈黨委(黨組)書記履職盡責的重要評價項目。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7

爲進一步深化農村衛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根據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規範村級醫療衛生服務爲目標,合理配置和整合醫療衛生資源,確保廣大農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目標

規範化村衛生室,在全區建立起以社區服務中心爲主要組織形式,以“五統一、兩獨立”爲基本內容,以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硬件設施標準化,運營管理規範化,指導監督體系化,服務質量優質化爲主要目標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提升農村衛生服務功能,規範農村衛生服務行爲,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農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振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預期達到五個具體目標:

1.健全三級防保網,促進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目標落實,保障農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順衛生資源配置,理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村衛生所的關係,確保二者協調發展,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

3.村衛生所基礎設施和服務條件逐步得到改善,鄉村醫生開展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隊伍更加穩定。

4.規範基本醫療服務行爲,遏制亂收費、亂用藥行爲的發生,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事故,使農民就醫用藥安全有效。

5.提高鄉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增強整體服務功能,實現在農村“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羣衆基本醫療服務需要”的目標,努力實現“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村衛生所實行“兩制”、“四有”、“五統一”、“兩獨立”的規範化管理。

1.兩制:人員聘任制、浮動工資制。

(1)人員聘任制:根據既定編制名額,結合本村人口狀況、衛生所規模大小、經營情況,確定招聘人員職數。以註冊登記的鄉村醫生爲基礎,對全體鄉村醫生重新考覈聘用,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擬聘任的鄉村醫生必須獲得《鄉村醫生》,對原在崗未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書》的人員允許考覈過渡,加強對現有鄉村醫生的學歷教育。村衛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員。聘用的鄉村醫生應當在其執業的村衛生所執業,不得從事個體執業活動,一經發現鄉村醫生在規定的執業地點以外診治病人(常規出診和應急救援除外),將根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非法行醫處理,並註銷其執業資格。對不服從管理的,或出現重大醫療、防保責任事故的,以及主動退出的,予以解聘,並報請衛生局註銷執業資格。

(2)浮動工資制:鄉村醫生實行定崗位、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其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考覈情況,統一覈算和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個人收入與任務考覈、單位效益掛鉤的績效工資制。村衛生所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②根據鄉村醫生出勤天數,將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發放,作爲保底工資;③根據鄉村醫生的處方量、醫療質量、服務態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質量確定鄉村醫生的績效工資,將可分配收入的50%作爲績效工資再分配;④村衛生所主任享受崗位補助,金額爲50—100元,在績效工資中支取。村衛生所工資分配方案須經全體鄉村醫生討論,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覈批准後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可根據情況對分配方案進行調整。

2、五有

村衛生所是農民羣衆看病就醫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首診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行爲,是加強村衛生所管理的重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指導村衛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收費有票據。其門診日誌、處方和記錄本和票據統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印製。

----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鄉村醫生對看病就醫者應認真填寫疾病情況,35歲以上首診測血壓制度,尤其要認真填寫傳染性疾病情況,及時掌握疾病流行動態。

----用藥有處方:鄉村醫生爲羣衆看病就醫時必須開具處方,以備上級檢查其診斷、治療、用藥是否合理規範和發生醫療糾紛時提供診治依據。對難以處理的病人要及時轉診,並填寫詳細的轉診記錄。

----收費有票據:鄉村醫生向羣衆收取醫藥費必須出具收據,讓羣衆明白消費,這也是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的基礎。

----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鄉村醫生的重要職責,建立疾病預防、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臺帳,是檢查考覈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兌現公共服務財政補助的依據。

3.五統一

(1)統一機構建制: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行“五統一、兩獨立”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村衛生所的設定遵循“優化結構、合理佈局”的原則,每個村委會原則上只設定一個衛生所,衛生所名稱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擬定不得隨意更改。達到治療室、觀察室、診斷室、資料室、值班室和藥房6室分開。

(2)統一業務管理:

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標準化村衛生所人、財、物統一管理;對醫療衛生業務進行統一指導,督促標準化村衛生所積極承擔轄區內居民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爲居民提供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綜合衛生服務。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業務培訓和後備力量儲備。

(3)財務統一管理:

被聘任的鄉村醫生上崗前每人繳納風險集資款10000-20xx0元(具體數額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村衛生所業務開展情況確定)作爲村衛生所流動資金。村衛生所財務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按勞分配、自負盈虧的辦法,收支結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財務收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所分別建賬,建立固定資產專帳和收支、藥品調撥明細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總賬,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賬目健全,帳錢分管,統一監督管理。村衛生室建立分賬,村衛生所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村衛生所每月25日截賬,30日前必須把當月收入報表上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覈,錢帳相符後,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批准方能發放鄉村醫生工資。

(4)統一藥械管理: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所需藥品、器械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網上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中心藥庫”,堅持“國營主渠道藥品質量好、價格合理、就近購藥、加速週轉、保證供應”的原則,統一採購藥品、器械和衛生材料、統一配送、實行統一管理,按批發價調撥,不允許鄉村醫生私自制售和外購藥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心藥庫”必須設定輔助帳加強管理,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藥品,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內的藥品,按《基本用藥目錄》由衛生局組織實行集中競價、統一配送,由中標單位對衛生院直接配送藥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用藥情況合理進藥,定期結帳。村衛生所根據本村實際用藥情況按月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報用藥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藥品,但不能造成積壓浪費。由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藥品過期黴壞的,按照誰進藥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5)統一人員准入: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村衛生所工作人員,從具備鄉村醫生資格或執業助理及以上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可以相互調配。

4.兩獨立

(1)責任獨立承擔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作爲獨立法人機構,獨立承擔開展業務發生的民事及相關責任。

(2)財務獨立覈算 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按照政策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獨立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開展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經營人員承擔。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主要任務是抓好組織發動,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氣氛。召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動員會,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制定《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清產覈資和規範管理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村衛生所清產覈資,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帶頭,抽調財物、防保人員組成工作隊,協助村衛生所對現有房屋、設備、藥品、資金進行全面清點,分別造冊登記。同時清退不合格人員,辦理已到年齡鄉村醫生的離崗手續,審批新增加人員,選定衛生所地址,任命衛生所主任,取締變相個體開業醫療點,健全和完善村衛生所管理制度。對拒不服從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衛生院及時上報區衛生局覈實後,由區衛生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階段:督察驗收階段 由“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對村衛生所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進行自檢自查和驗收,寫出自檢自查報告和驗收申請上報區“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8

1、按時認真聽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2、遵守學校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國家法令。

3、講究衛生,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愛護教室內外設施、財物。

4、文明用餐,坐姿端正,不隨處走動,不隨便說話,有事舉手向老師彙報。

5、生活儉樸,節約糧食,不挑食,不浪費,不亂掉飯菜在地上。

6、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禮貌待人,不罵人,不打架,不在教室、走廊跑跳、追逐。

7、專心聽講,勤于思考,認真完成作業(對按時完成作業、字跡工整的學生,將給予表揚、獎勵)。

8、謙虛誠實,有錯就改。

9、託管班的同學每週五將根據在託管班一週表現情況頒發小紅花,四朵小紅花可以換取一朵大紅花。每月舉行一次總結並頒獎。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9

爲了確保政令暢通,切實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交效能,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強化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服務大局的意識,樹立嚴明、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區委四屆八次會議提出的各項工作目標,切實解決機關幹部身上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機關幹部的服務意識、大局意識,提高工作效能,推進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創造優良經濟發展環境,爲加快打造“首善之區”、建設“和諧愛輝”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目標

透過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建設,切實解決機關幹部身上存在的“庸、懶、散”問題和工作作風不紮實的問題。建立辦事高效、運動協調、行爲規範、依法行政、

清正廉潔、不斷創新的行政管理體系。確保區委四屆八次會議確定20xx年工作目標順利完成。 三、行政效能監察的範圍和內容

(一)加強對局機關落實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監察。檢查是否緊緊圍繞衛生事業發展這個中心,在思想和行動上,與區委、政府保持一致。着重檢查對重大決策部署以各種理由頂着不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爲;爲了個人利益損害全系統乃至全區利益的行爲;自行其是,各自爲政,甚至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無政府主義行爲;其它影響政令暢通的行爲。

(二)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的監察。檢查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形式主義、工作不紮實的問題,樹立求真務實、真抓實幹的作風;重點檢查有無遲到早退現象,上班時間是否存在串崗聊天、遊戲、打盹、中途離崗、灑後上班等現象,着重治理責任心和執行力不強,不求上進不思進取,作風渙散、不恪盡職守、互相址皮、效率低下、拈輕怕重、“虛、浮、懶、散、慢”等問題。樹立紀律嚴明、辦事高效的作風。

(三)加強行政成本支出情況的監察。主要檢查局機關日常經費開支情況。一方面檢查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財務

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有無講排場、鋪張浪費,有無用於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尤其要看成本支出與完成的業務工作總量之間的比例大小。提高行政資金的利用效益,要牢固樹立行政成本觀念。

(四)加強政務公開和制度建設情況的監察。加強制度創新,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要不斷探索並推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辦法。重點檢查政務是否公開、是否接受社會的監督,包括政策公開、收費公開、程序公開等,是否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失職追究制等制度。

(五)加強對局機關履行職能及開展業務情況的監察。重點檢查職工辦事、辦證、辦文等是否及時,程序是否規範有序,有無拖拉推諉、吃拿卡要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業務數量和辦理質量是否與之相匹配,完成任務進度是否符合目標考評的要求。

(六)加強對局機關行政執法情況的監察。檢查機關辦事人員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違反規定耍特權,搞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爲;是否存在緩作爲、亂作爲、不作爲現象。 (七)強化行政決策情況的監察。重點檢查局機關重

大事項是否按制度辦理,做到民主、公開、公正;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政府決定命令,明知故犯的錯誤決策行爲;是否存在不調查研究、不民主協商的主觀盲目、主觀武斷、暗箱決策行爲;是否存在當斷不斷貽誤時機或因私廢公造成重大損失的決策失職行爲。

(八)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嚴肅追究責任人。重點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招投標制度。是否存在隱瞞不報、瞞案不查、查而不究的問題,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爲。

四、行政效能監察的方法與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份,衛生局按照此次開展的行政效能監察內容和範圍,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組織發動單位職工進行學習討論,制定實施方案,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羣衆監督。全面啓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並將實施方案於7月30日前報區紀委監察局執法監察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8月—9月,衛生局將按照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方案的檢查內容,對今年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梳理,徹底自查,不留死角。深挖本單位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認真整改糾正。對羣衆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社會影響大易引發羣體事件的問題要及時發現

及時整改。自查自糾階段結束時,形成局面報告,將自查及整改情況於9月30日前報區監察

局執法監察室。

(三)監督檢查階段。衛生局紀委組織有關人員透過明察暗訪、組織座談、聽取羣衆意見、重點抽查、接受舉報等方式對本單位實施監察。對工作不認真,查擺問題不細緻、不徹底,不認真進行整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員,進行行政問責並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考覈,對問題嚴重的要採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兩種手段進行責任追究,典型事件要在全系統範圍內通報。

(四)總結提高階段。10月1日至30日,認真總結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的做法、經驗和舉措。使整改成效得到鞏固,工作作風根本改善。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區紀委監察局。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局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構;要把行政效能監察納入行政管理的議事日程,並向社會公佈投訴電話,受理、協調、處理本單位行政效能投訴問題。

(二)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落實。局機關要組織人員 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使機關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熟悉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內容和要求。爲實現加快衛生職能轉變,改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羣衆滿意,社會穩定的目標,狠抓落實。把工作做細、做精。不走過場,不擺花架子。

(三)要加強資訊溝通,及時上報情況。局機關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及時解決在開展行政效能監察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按時間、按要求、按階段的工作任務,及時上報實施方案、自查清理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制度,全面規範臨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及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難,確保困難羣衆都能救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爲,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羣衆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範圍予以協調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覈、調查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審批、發放等工作。

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覈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主動發現、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爲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一年內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過救助期仍需繼續救助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乘以需救助時段(月)之積計算。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家庭或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請、審覈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覈、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根據需要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九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爲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縣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

2、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齊材料。

第十條 審覈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審覈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覈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覈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3天,無異議的及時審批或上報資料。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透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救助金額在20xx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覈審批,並提供相應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5個工作日內補齊審覈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縣民政部門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帳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應急救助等必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未經受助人委託嚴禁由他人代領。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爲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爲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爲臨時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爲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衆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透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援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企業等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社區)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或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衆,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覈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衆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爲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覈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依託全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覈、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衆“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視窗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透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視窗應及時轉介。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覈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衆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爲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1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爲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爲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爲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儲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溫、溼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溼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溼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覈時,爲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覈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覈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覈。其複覈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覈人員等項目。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儲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定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定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定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爲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2

爲進一步加強機關幹部文明禮儀教育,充分發揮機關及其幹部在引領社會文明風尚中的作用,市政協機關決定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爲根本,塑造政協人講文明、知禮儀、重誠信、團結友善、親和融洽的良好形象,爲推進政協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堅持抓宣傳教育與抓實踐活動相結合,樹立先進典型與解決突出問題相結合,形成強勢,務求實效,使機關廣大幹部職工在遵守文明禮儀規範等方面有明顯變化,爲推動文明機關、和諧機關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具體實現以下三個目標:

(一)當好模範,做文明禮儀的倡導者。要增強文明禮儀意識,加強道德實踐,摒棄陳規陋習行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時刻以自己的模範言行影響親朋好友和周圍羣衆改變不文明行爲。

(二)樹好形象,做文明舉止的實踐者。要帶頭積極響應“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要以積極健康的心態,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努力構建和諧機關。要不斷美化工作環境,大力發揚民主作風,積極弘揚創業精神,深入開展結對幫扶活動。

(三)做好表率,做文明市民的示範者。要帶頭說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要倡導科學的理念,做健康生活的引領者,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做弘揚道德風尚的踐行者,以文明舉止引領時代風尚,以文明行爲體現機關幹部職工的楷模風範。

三、活動內容

(一)在教育對象上,主要抓好機關幹部職工文明禮儀教育。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禮儀、公務禮儀、交往禮儀、電話禮儀等方面的教育,教育機關工作人員文明禮貌、助人爲樂,以自己的文明言行爲市民做出表率。

(二)在教育內容上,重點突出社會禮儀、職業禮儀、生活禮儀、涉外禮儀等四個方面的內容。要堅持傳統禮儀與現代禮儀相結合,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充分體現時代精神,以文明禮儀提升機關幹部的文明素養。

1、社會禮儀。針對當前公共生活領域中的突出問題,結合社會公德教育,大力宣傳文明行車、文明走路、文明遊覽、文明就餐、文明觀賞等禮儀知識。

2、職業禮儀。要結合“創建文明行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修改完善市政協機關文明禮儀規範。

3、生活禮儀。要結合家庭美德教育,圍繞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禮節,大力宣傳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講究衛生、體態端莊、穿着得體等禮儀知識,以進一步建立文明和諧的人際關係。

4、涉外禮儀。要重點學習國際交往中普遍遵行的政務禮儀、商務禮儀和日常生活禮儀以及世界各國禮節概況、生活習慣和禁忌習俗等外事禮儀知識。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1月—5月底)傳播倡導禮儀知識。這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利用元旦春節、3月學雷鋒月、5月勞動節、青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透過開辦宣傳專欄、局域網、學習園地、版報、簡報以及開展專題講座、大討論、知識競賽、文明禮儀規範修訂等活動,營造濃厚的文明禮儀宣傳教育氛圍。機關要制定出符合機關實際的文明行爲規範,組織學習武漢市文明禮儀公約,並把公約作爲制度上牆,同時印冊發放。

第二階段(6月—10月底)深入開展禮儀實踐。在機關開展“做文明公僕、創禮儀機關”活動,與此同時結合政協工作特點,廣泛開展促進公共文明志願服務、便民服務等各類文明禮儀踐行活動。

第三階段(11月—12月底)擴大實踐活動成果。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透過各種形式宣傳推廣典型單位經驗,要善於發現和運用先進典型,特別要在一般幹部職工中樹立可親、可敬、可學的文明禮儀楷模,在機關開展文明禮儀處室和文明禮儀標兵評選表彰活動。

五、工作要求

組織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機關力量齊抓共管,才能使各項活動協調發展、整體推進。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機關各處室要將其作爲深入踐行黨的羣衆路線和加強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作爲羣衆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提高認識,加強組織,使這一活動真正取得實效。

(二)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運用政協網站、機關電子屏、櫥窗、板報、牆報、等多種形式,積極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吸引全體幹部職工的共同參與。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要根把握好工作環節,既要搞好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又要搞好文明禮儀實踐活動。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覈機制,促進工作落實。

(四)形成機制,狠抓落實。市政協機關黨委作爲總牽頭單位,要抓重點,抓協調、抓落實。機關各處室要認真抓工作落實。機關黨委要把各處室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效,納入文明處室、文明員工等創評內容。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3

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全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爲官不正、爲官不爲、爲官亂爲問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覈爲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精準扶貧、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和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以及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覈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覈連續兩年被評爲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爲較差等次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和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目標考覈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目標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爲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六條 依據精準扶貧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衆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力,致使本區域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區域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本區域境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縣級部門分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以上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業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的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對反宗教極端主義、反邪教組織、反恐工作落實維穩不力,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基層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中組部、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不按規定標準執行落實中、省、市、縣制定的關於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被縣委組織部約談兩次。

2.全縣黨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點評,年內累計3次排名處於末位的。

3.年度基層黨建考覈連續兩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缺失,管轄範圍內“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對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工作不支援,出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現象,甚至干擾案件查辦,導致嚴重後果的。

3.管轄範圍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後,對權力執行的監督制約不力,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健全,導致腐敗蔓延的。

第十一條 依據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等突出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調整:

(一)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的領導幹部。

1.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或透過非法融資、委託理財等形式非法謀利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爲,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2.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爲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提供或變相提供保護,或向他人(單位)出借現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對本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本部門單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引起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者阻撓、干擾案件查辦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設中頂風作案、有錯不糾、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參與煤炭經營的領導幹部。

1.以承包、轉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經營的。

2.從事煤炭營銷以及礦用裝備、器材、原材料和勞保用品等供銷活動的。

3.從事煤炭基本建設和其他工程的投標、招標和承包、轉包活動的。

4.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友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以權謀私、搞錢權交易的。

(三)涉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領導幹部。

1.直接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活動的。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縱容、教唆其他人員進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充當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行爲 “保護傘”的。

第十二條 幹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的情形爲: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規矩意識淡薄。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信謠傳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在幹部羣衆中造成惡劣影響;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落實縣委、縣政府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區域本單位重大改革消極怠工、措施不力,阻擾抵制改革,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夥夥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3.對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經紀律審查、審計、幹部人事檔案審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覈實等發現存在違規行爲的。

5.本人出現一般性違紀,給予黨政紀輕處分還不足以懲戒的;本人出現嚴重違紀,給予黨政紀重處分後還需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

(二)德行表現較差,羣衆不滿意或不認可。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視情節輕重結合工作表現,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上述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分析。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建議。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透過年度考覈、任職考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信訪舉報等反映出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調查覈實。針對提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幹部人選,由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覈實。調查中要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組織、分管領導和幹部羣衆的意見。應注意有針對性地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意見。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其陳述意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建議。根據調查覈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建議應包括:調整原因、調查結果、調整方式等內容。

(四)組織決定。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五)談話告知。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資訊備案。縣委組織部對全縣調整、問責幹部建立備案資訊庫,跟蹤管理。備案資訊與縣紀檢委容錯機制備案資訊進行共享。

第十五條 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六條 縣直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辦公室商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4

爲進一步做大做強農業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型產業,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和扶持貧困戶穩定增收,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依據《旬陽縣三年脫貧行動計劃(20xx-20xx年)》,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六個精準”、“五個一批”要求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把產業精準扶貧作爲幫助貧困羣衆建立“造血”機能、穩定增收長效機制的關鍵措施,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龍頭帶動、政策扶持、資源整合、加快發展”的思路,緊緊圍繞特色主導產業,強化政策扶持,培育和壯大市場主體,透過政府主導推動、龍頭企業帶動、合作組織互動、現代園區牽動、能人大戶聯動、幹部幫扶促動措施,引導市場主體與貧困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貧困戶廣泛參與產業發展各個環節生產經營活動,分享收益,實現穩定增收脫貧。

二、基本原則

(一)產業帶動,主體聯結。堅持把帶動貧困戶增收作爲產業精準扶貧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透過發展和壯大優勢產業、培育和扶持市場主體,盤活和流動社會資源,引導貧困戶土地入股、聯戶經營、勞務就業和參與發展,建立市場主體與貧困戶增收脫貧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最大限度地帶動貧困戶穩定增收,探索資金跟着窮人走,窮人跟着能人走,能人跟着產業走,產業跟着市場走的產業精準扶貧新路子。

(二)突出特色,融合發展。結合貧困鎮村資源優勢,充分發揮富硒產業特色,加大扶持力度,做強產業基地,壯大龍頭企業,延伸農產品加工、冷鏈倉儲、物流運輸、電子商務等富硒產業鏈條,着力構建“一鎮一至二業、一村一品、一戶一策”富硒產業體系,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接二連三複合業態發展,創新特色農業產業脫貧新模式。

(三)市場導向,注重篩選。結合農業供給側改革,堅持以市場爲導向,着重篩選一大批基礎好、產業強、產業鏈條長、與貧困戶聯繫緊密、扶貧積極性高的市場主體爲合作對象,運用市場化方式聚集資金、人才和技術,培育和壯大區域特色主導產業,透過政府、市場和社會協同推進,實現產業發展壯大、市場主體盈利、貧困戶受益、財稅增收“四贏”目標。

(四)長短結合,持續發展。堅持長短結合,以短養長,穩定脫貧,持續發展。根據貧困戶村資源稟賦和市場需求選擇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確定可靠合作對象,建立互惠共贏合作方式,重點防控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資金風險,搭建產業精準扶貧投融資平臺,撬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向精準扶貧產業,透過農業產業發展,增加貧困羣衆收入,實現精準脫貧目標。

三、實施範圍

現行標準下全縣建檔立卡的21個鎮、169個貧困村、8.73萬貧困人口;對貧困戶發展有帶動作用的扶貧龍頭企業、現代農業園區、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能人大戶及其他新型市場主體。

四、目標任務

(一)增加扶貧項目效益。逐年把涉農惠農項目向貧困鎮、村集中、傾斜,優先扶持具有產業基礎的貧困村、貧困戶,提高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效益,促使貧困村、貧困戶快速增收脫貧。

(二)發展壯大特色產業。圍繞富硒特色,長短結合,“造血”發展,快速形成支撐貧困羣衆脫貧致富的主導產業,打響縣域富硒品牌。其中20xx-20xx年每年在貧困重點村鞏固糧油種植2萬畝以上、飼養生豬8萬頭以上、種植魔芋2萬畝以上、新建油用牡丹、拐棗等新型產業基地4.5萬畝以上,確保農業特色產業對貧困羣衆穩定增收脫貧貢獻率達到50%以上。

(三)穩定貧困戶脫貧增收。按照“一村一品、一戶一業、一戶一技”的發展思路,科學規劃佈局長短產業,推廣應用新技能,力爭使每個貧困戶至少有1項致富產業、主要勞動力至少掌握1—2門實用技術,有1人穩定就業。確保到20xx年全縣5.2萬需要透過產業、就業、生態補償脫貧的貧困羣衆實現穩定脫貧,同步進入小康社會。

(四)實現產業帶動脫貧。透過短平與長效相結合、種養與經銷相結合、主體與貧困戶相結合,大力實施“111235”工程,即貧困戶種好1畝口糧田(解決吃飯問題)、種植1畝魔芋(解決用錢問題)、栽植1畝油用牡丹(解決長期用錢)、飼養2頭豬(吃一頭賣一頭)、種植3畝經濟林果園(拐棗、核桃和其他林果解決後續產業)、有條件的貧困戶種植5畝烤煙,力爭20xx年實現所有有條件的貧困戶透過發展農業產業脫貧致富。

(五)探索精準脫貧經驗。透過產業精準扶貧的實施,探索可複製、可操作的產業精準扶貧模式,提高精準扶貧成效,努力爲打贏脫貧攻堅戰積累經驗。

五、主要內容

(一)培育“富硒+”產業帶動模式。

圍繞糧油、菸草、畜牧、魔芋、黃姜、中藥材、林下種養等短頻快增收產業和拐棗、油用牡丹、核桃與林下經濟等新型中長期致富產業,按照“富硒+”模式,延伸農戶、基地、市場主體廣泛參與的富硒產業發展鏈條,構建特色產業發展市場主體與貧困戶緊密協作關係,帶動貧困戶增收致富。

1、做大富硒產業基地。按照“龍頭企業(園區、合作社)+基地+貧困戶”模式,整合貧困村、貧困戶土地、林地、水產資源,結合市場主體資金、技術、管理、市場優勢,按照年度規劃,逐年分批在169個貧困村中建設一批規模化、高質量的短快和中長結合的富硒產業基地,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和有機農產品基地認證,提高貧困村資源收益,帶動貧困村發展和貧困羣衆增收脫貧。

2、扶強富硒產業龍頭。扶優扶強一批基礎好、產業強、產業鏈條長、與貧困戶聯繫緊密、扶貧積極性高的農業產業龍頭企業、現代農業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能人大戶,運用現代生產組織方式,圍繞循環農業、山林經濟、現代漁業加速生產要素聚集,完善生產示範、物流加工、生態旅遊、教育培訓等功能,形成一、二、三產業融合、接二連三、良性互動的複合業態,輻射帶動貧困村貧困戶參與富硒產業各個環節生產經營,實現穩定脫貧致富。

3、着力開發富硒產品。緊緊圍繞縣域富硒資源優勢,搭建起科研對接、企業研發、各級推廣的富硒產品開發體系與平臺,加大富硒豬肉、富硒魔芋、富硒林果、富硒茶飲、富硒水產、富硒糧油、富硒蔬菜、富硒食用菌、富硒蠶桑等產品開發力度,實施“富硒品牌”戰略,切實延長產業鏈條,提高旬陽農產品附加值和市場核心競爭力,爲富硒產業精準扶貧提供有力支撐。

(二)探索“+貧困戶”雙贏同富合作模式。

圍繞“+貧困戶”模式,針對不同合作主體,着力探索創新不同方式帶動貧困戶參與產業發展相關環節生產經營活動,幫助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實現脫貧致富。

1、政府主導推動型。按照省市縣聯動、省級統籌、市縣組織、貧困戶參與的原則,推行“政府(供銷社)+龍頭企業+合作社+貧困戶”或“政府(供銷社)+合作社+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選擇經營效益好、信譽度高、覆蓋貧困戶廣、可持續發展能力強的涉農企業或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合作,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與供銷社經營資金捆綁,集中投資,共同發展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把財政扶貧資金折股虛擬量化到具體貧困戶,特別是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戶,按照每年不低於5%的委託投資股權收益給貧困戶分紅,在確保扶貧資金保值增值的同時幫助貧困戶獲得資產收入。

2、龍頭企業帶動型。推行“龍頭企業+合作社+貧困戶”或“龍頭企業+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以“產業”爲主導,由扶貧龍頭企業流轉貧困戶土地資源發展適度規模產業基地,進行集約經營,貧困戶透過流轉土地、參與發展和優先務工從龍頭企業獲得多項收入實現“產業脫貧”;以“訂單”爲聯結,由龍頭企業和貧困村、貧困戶簽訂農產品購銷協議,貧困村貧困戶按照合作企業要求,提供生態優質原產品,合作企業託底收購,合作共贏,實現“訂單脫貧”;以“技能”爲支撐,由扶貧龍頭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對貧困戶進行技能培訓後簽訂用工合同、安排上崗就業,在龍頭企業取得勞務收入,實現“技能脫貧”。

3、合作組織互動型。推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貧困戶以土地、山林等資源組成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參與產業發展,在合作社產業發展中取得勞務、股權收益或分工協作經營收入,幫助貧困戶穩定增收脫貧。

4、景區園區牽動型。推行“景區(園區)+企業(合作社)+貧困戶”或“景區(園區)+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鼓勵貧困戶充分利用景區園區優勢,發展休閒觀光、特色餐飲、工藝品製作、加工銷售、商貿物流等配套服務業增收脫貧;支援沒有自主生產能力或向外發展條件的貧困戶透過土地、山林資源股份合作、委託經營等方式獲得資產收益增收脫貧;引導鄉村旅遊開發公司、各類農家經營主體、能人大戶優先使用貧困戶勞動力參與生產經營,優先委託貧困戶開展訂單生產,幫助貧困戶透過務工、服務等方式增收脫貧。

5、能人大戶聯動型。推行“能人大戶+公司(合作社)+貧困戶”或“能人大戶+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鼓勵本地羣衆創業興業、外出人員返鄉創業、外來人員投資興業,鼓勵能人大戶透過合作、入股、勞務等方式流轉土地、組建合作社、成立勞務組織,吸收、組織、帶領貧困戶增收脫貧。

6、幹部幫扶促動型。按照“三包三定”要求,推行“幹部(黨員)+企業(合作社)+貧困戶”或“幹部(黨員)+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鼓勵包聯幹部、第一書記和村兩委班子成員發揮資源、智力、資訊和管理優勢,以貧困村爲載體,依託企業或合作社,帶領貧困羣衆開發資源、發展產業,幫助貧困羣衆穩定獲得經營性、投資性、勞務性和資產收益性等多種收入,實現增收脫貧。

(三)拓展“電商+”現代經營銷售模式。

大力推進“電商+”產業精準扶貧模式,透過改善貧困村網絡基礎設施、搭建電商平臺、開發電商產品、培養電商人才、暢通物流渠道等措施,幫助貧困村貧困戶把資金、技術、管理“引進來”,把資源、產品、服務“賣出去”,幫助貧困戶穩定增收脫貧。

1、強化電商基礎。依託實施“寬帶中國”工程的機遇,推進光纖入村入戶,扶持資訊技術服務企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處理、數據及網站託管、運營和管理等外包服務,提高寬帶網絡普及和接入能力;大力推廣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在貧困地區的應用,不斷提升貧困村通信業務服務質量和水平;支援貧困村擴大無線網絡覆蓋面,實現有線、無線優勢互補,積極培育發展物流服務企業,爲農村電商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2、培育電商經營主體。制定優惠扶持政策,吸引國內知名電子商務企業爲我縣特色產品搭建電商展銷平臺,鼓勵電商配套服務企業入駐旬陽,積極培育建設集商品貿易、平臺運營、物流配送、融資支援、軟件開發、人才培訓等多功能、多業態爲一體的電子商務園區;大力培育區域電子商務骨幹企業,支援我市品牌企業、中小商貿企業、個體商戶利用第三方平臺開設網店,創建有特色的網上零售品牌,集中展示、宣傳推廣安康名優特色產品;推動電子商務企業與“鎮超工程”實施企業合作,在中心鎮和行政村建立網絡商品自提點。

3、開發電商產品。圍繞優勢特色產業,重點打造適宜網絡銷售的茶葉、魔芋、臘肉、大米、林果、香菇木耳、蠶絲製品等農特產品,大力開發生態、綠色、休閒、養老等旅遊產品,透過電商企業運作,使網絡平臺成爲產業精準扶貧的重要途徑;培育一批集商品銷售、交易支付、售後服務於一體的商品銷售服務綜合平臺,積極與阿里巴巴、京東、一號店等全國知名電商平臺尋求合作,開設旬陽特色分平臺,集中展示、推介、銷售我縣特色資源、特色產品,以電商銷售拉動產業發展,透過產業發展帶動貧困戶增收。

4、完善配送網絡。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推進先進物流技術及裝備應用,鼓勵有條件的電商企業自建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構建城鄉一體的綜合配送體系;積極引進一批知名快遞物流企業在我縣設立分公司、客服中心或轉運分撥中心,拓展同城快遞、鄉村配送、生鮮配送等特色業務;積極開發郵政、供銷、民營快遞公司等物流資源,加快建立市、縣、鎮、村四級物流配送體系,在鎮、村、組設立電子商務服務站點,配建物流配送網點和金融支付網點,逐步實現網上訂貨、配送、結算的農村流通新模式,打通“農貨進城”、“網貨下鄉”雙通道,着力構建“買旬陽、賣全國”的電商精準扶貧新模式。

(四)創新“創客+”新型創業興業模式。

積極推行“創客+企業(合作社)+貧困戶”或“創客+基地+貧困戶”產業精準扶貧模式,搭建“創客”與貧困村貧困戶合作平臺,完善協調、服務工作機制,落實政策支援,鼓勵、支援創客到貧困村創業興業,透過構建“創新鏈、產業鏈、資本鏈”產業生態系統,培育“創新研發、創業孵化、產業示範、科技服務、綜合配套”五位一體創新發展模式,打造“特色產業+互聯網+金融資本”產業互聯網發展核心路徑,挖掘貧困村特色優勢資源,壯大優勢主導產業,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拓展銷售市場,把貧困村發展成爲大衆創業的棲息地和萬衆創新的聚集區,實現貧困村貧困戶穩定發展致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爲統籌做好全縣產業精準扶貧攻堅工作,縣政府成立產業精準扶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改、財政、交通、水利、農林科技、國土、人社、經貿、文廣、扶貧、供銷、農商銀行等相關部門爲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林科技局,由縣農林科技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產業精準扶貧工作有序、有效推進。要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矛盾問題。各鎮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統籌謀劃好區域內農業產業脫貧攻堅工作,研究解決具體問題,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推進農業產業精準脫貧攻堅工作。

(二)全面創新試點。各鎮要把產業精準扶貧工作作爲重中之重,每年至少培育1個以上產業扶貧示範點。要按照“四+”產業精準扶貧模式和“六動”產業精準扶貧措施,積極探索,因地制宜開展產業精準扶貧創新工作。創新中可以“一+”,也可以“多+”;可以“一動”,也可以“多動”,鼓勵形式多樣的創新方式,支援獨具特色、富有活力的產業模式,加快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精準扶貧新路徑。

(三)落實扶持政策。各相關部門要把涉農項目重點向貧困村、貧困戶傾斜,發揮集約效應,逐年度、逐項目地投入貧困村、貧困戶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財政扶貧資金的調配和全程監管,切實發揮財政扶貧資金的槓桿作用;金融部門要擴大財信擔保、小額信貸扶持範圍和扶持額度,支援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能人大戶、貧困村和貧困戶發展農業產業;相關部門要對景區、園區、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建設實行前置規劃審批,對達不到帶動貧困村、貧困戶增收致富要求的,不予有關項目扶持。各鎮要落實主體責任,重點解決好“扶什麼”、“怎樣扶”的問題;要根據市場需求,因地制宜地爲貧困村、貧困戶選準發展產業;要對各類自主創業主體,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提供優質服務;同時,還要創建優良的投融資環境,積極吸納貧困羣衆就業的企業,帶動產業精準扶貧工作。

(四)強化考覈獎懲。農業產業脫貧攻堅工作納入《旬陽縣三年脫貧“三包三定”方案(20xx-20xx)》和《旬陽縣三年脫貧考覈獎懲辦法(20xx-20xx年)》工作內容,鎮、部門產業精準扶貧成效計入全縣三年脫貧考覈。對產業扶貧工作表現突出的鎮、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並在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對重視不夠、工作滯後的鎮、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在年度考覈中不得列爲先進,並扣減相應的項目資金。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5

爲積極響應中央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下發的《 關於印發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做好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的總體部署,強化我市農業現代化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面向農業產前、產中和產後農機化技術專業技能培訓,從而加快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今年,我校申報並獲准成爲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基地,根據我校實際,結合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收益”的原則,圍繞本地農業發展方向轉變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配合國家在農業領域和農村地區實施的重大項目,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創業培訓和農村帶頭人短期農機化技術技能培訓,引導農民轉變觀念,提高農民創業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農業勞動力向農業產業延長鏈轉移,拓寬農民的致富增收渠道,爲我市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人才支援。

二、培訓目標任務

我校按照國家“關於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的通知精神,採取集中培訓與專項指導相結合,突出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大力拓展農機化技術培訓範圍,努力實現定點、定向培訓,以農機操作駕駛技術、農機維修培訓爲重點,以增強農機化多領域服務能力爲目標,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專業技能培訓,實現我市農村勞動力由體能型向技能型轉移的目標。充分發揮我校的教學資源和職業技能培訓優勢,並積極與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聯繫,採取“訂單教育”的培訓摸式,實行“短期培訓、長期跟蹤指導教授”。以定點培訓和定向培訓爲重點,針對農村剩餘勞動力和農村新增勞動力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專長,以適應市場的選擇,爲阜康農業經濟發展服務。安置學員實習推薦就業的“訂單”(協議)有:阜康市九運街鎮九龍農機專業合作社、阜康市滋泥泉子鎮天山農機專業合作社、阜康市水磨溝鄉柳城子西村農機專業合作社等農機經營實體開展委託培訓、聯合辦學,解決學生實習(實訓)、安置培訓實習與就業問題。

20xx年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對我校下達的工作任務指標,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現擬製定我校本度年農村勞動力培訓的工種和人數:農機駕駛操作員技能培訓100人、農機維修員技能培訓100人。爲更好的實施陽光工程培訓計劃,我校積極響應國家的相關政策,對接受培訓的農牧民實行收費補貼制度,使他們真正從經濟和物質上得到實惠。爲減少我校在培訓過程中的各項損失,現申請培訓補助金人民幣8萬元。

三、培訓對象、內容及形式

(一)、培訓對象。在本市各鄉、鎮、場、站範圍內招收學員,年齡在18週歲以上,55歲以下,身高不低於150釐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兩眼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無紅綠色盲,兩耳能辨別聲源方向,四肢運動功能正常道德品質好,持農村戶口的青壯年勞動力。

(二)、培訓內容。20xx年我校培訓工種農機駕駛操作、農機維修技能培訓。培訓內容涉及農機構造原理理論基礎、農機的技術維護和安全使用技術、農機田間場地作業安全技術、機具保養和田間作業、農機現代化發展方向、場地訓練、道路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等。透過培訓提高農民農業機械操作和維修專業技能,讓他們掌握一技之長,能夠順利實現致富增收的願望,是我們開展陽光工程培訓的根本目的。

(三)、培訓形式。採取全日制脫產培訓學習,每天培訓6課時,其中理論課佔60%,實際操作佔40%。培訓時間爲每期7天。本着方便農民,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在農歇期就地就近集中培訓。

(四)、收費標準

按照自治區大中型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培訓收費標準800元、小型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培訓收費標準400元的有關檔案執行,報名培訓的學員按照自治區“關於做好20xx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的培訓補貼標準每人400元的補貼政策爲準。

四、培訓實施步驟

20xx年3—6月爲籌備期,成立陽光工程培訓領導小組,制定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方案,分解細化培訓任務,確定培訓計劃、內容、工種。

20xx年9—11月初爲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期,根據制定的培訓計劃,具體組織實施,開展招生、培訓、考覈、推薦就業等各項工作,同時接受陽光工程辦定期不定期督查。

20xx年11月爲總結驗收期,整理完善陽光工程培訓資料。全年總結匯報材料,先期自查自糾,接受市陽光工程辦檢查、驗收和評估。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

爲了切實抓好陽光工程培訓的組織實施,成立以局委領導班子及農機化技術學校教職工爲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陽光工程農機駕駛操作、農機維修培訓項目的指導、協調及實施。

陽光工程培訓領導小組如下:

(二)、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確保農民受益。

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積極爭取我市財政支援,以保證陽光工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高度重視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專款專用,把補貼資金透過培訓收費補助補貼(培訓券)的形式補貼給農民,使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農民真正減輕經濟負擔。

總之,爲確保陽光工程培訓的質量和效果,我們將滿懷信心,以最大的熱情,全面認識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黨的各項政策,圍繞“三農”問題,加強農牧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組織實施“農牧民素質教育工程”和“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加強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做到責任到人,分工明確。努力做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爲農牧民增加收入、實現共同富裕做出應有的貢獻。

TAG標籤:#通用 #部隊 #量化 #實施細則 #評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