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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條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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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條例 篇1

第一章總則

電梯安全條例(精選3篇)

第一條爲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安監、價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監、公安等部門制定電梯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第六條鼓勵電梯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檢驗機構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衆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和銷售

第八條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建設工程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使用電梯的建築結構,並符合電梯井道、導軌支架預埋以及急救等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選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三)將電梯製造、維護保養、銷售單位信用情況以及產品性能、售後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爲電梯採購和招標的條件。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執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執行。

住宅等其他建築新配置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執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執行。

進行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既有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執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有條件的應當配置具有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執行。

第十一條既有住宅申請使用共有部分加裝電梯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批准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取得聯繫,電梯所有權人自行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標明電梯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資訊。電梯改造單位對改造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單位的,即爲交付使用。

電梯改造單位或者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將銷售的電梯產品目錄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銷售、轉讓使用過的電梯,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前款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行使電梯管理權利、履行電梯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爲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電梯所有權人爲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爲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可以約定物業使用人爲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和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停用後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更新電梯或者報廢電梯,應當在更新或者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受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爲需要安全評估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條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安全評估規則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於評估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評估資訊。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相應的更新、改造、修理,並辦理變更使用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執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

(四)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有效的使用登記標誌;

(六)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呼救系統能夠正常使用;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

(八)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採取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協助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

(十)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傢俱、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訂立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三條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後十五日內,持合同原件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四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檔案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三)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執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資訊;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八)對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同時書面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啓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登記標誌、報警裝置和電梯零部件;

(四)其他影響電梯安全執行的行爲。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六條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電梯製造、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中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執行。

第四章電梯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工作,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發現使用單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覈查;

(三)將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按照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的要求,實現檢驗與安全監督管理之間的網絡數據傳輸。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的定期安全檢驗週期爲一年。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機構的書面答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複檢並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三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縣(市、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銷售等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爲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爲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行爲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予以查封。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覈實事故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作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四十一條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明知電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配置具有執行參數採集功能和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執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配置具有執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執行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執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資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相關業務轉包、分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執行電梯安全執行管理制度的;

(二)未長期儲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使用單位變更時未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變更後的電梯使用單位的;

(四)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呼救系統不能夠正常使用的;

(五)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暫停使用並在電梯入口處進行公告的;

(六)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未迅速採取救援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委託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變更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而未辦理資訊變更手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未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或者檔案儲存期限少於四年的;

(二)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資訊的;

(三)未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的;

(四)未對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五)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未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間隔時間超過十五日的;

(二)對維護保養的電梯自行檢測間隔期超過六個月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三十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四十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電梯中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執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出具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爲之一,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二)發現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爲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爲或者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或者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五)接到投訴或者對違法行爲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電梯: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20xx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電梯安全條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電梯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和支援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衆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衆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爲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等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協助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安裝、執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對電梯安裝、執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滿足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車站、機場等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依法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並提供必需的技能培訓以及其他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的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承擔電梯改造、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施工。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將電梯鑰匙以及相關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非施工人員使用。

第十三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電梯: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

(三)出廠檔案以及相關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四)未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評估,或者經安全評估存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

第十四條 既有建築增設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銷售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並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在本市銷售境外製造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明確在境內承擔其義務的機構。

第三章 使用、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爲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爲電梯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爲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透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租、出借方爲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電梯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電梯鑰匙,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並保持與值班人員通訊暢通;

(二)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標識,電梯檢驗、安全警示等標誌;

(四)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制止不安全乘用電梯行爲;

(五)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及時組織檢修;

(六)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被困乘客實施應急救援;

(七)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預案組織搶救,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八)電梯停止執行時,及時檢查電梯轎廂,防止電梯轎廂內滯留乘客;

(九)對已經停用的電梯,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違規使用;

(十)對運載傢俱、家用電器等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配置實時監控系統的電梯,監控數據儲存不少於一個月;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持電梯通道暢通。禁止加裝防盜門等影響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的行爲。

第十九條 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時,應當採用不影響電梯安全執行的材料和工藝,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後,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新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變更後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聘用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維護保養作業。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維護保養單位任職。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異地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和檢測儀器。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二)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資訊;

(五)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儲存不少於四年;

(六)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針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電梯,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七)公佈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

(八)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記錄儲存不少於二年;

(九)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衆聚集場所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執行的實際狀況,協商確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電梯內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識。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日常執行、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等電梯執行費用。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啓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

依法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優先用於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乘用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執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啓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執行的行爲。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二十九條 發生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執行的突發性事件時,禁止乘用電梯逃生。

第三十條 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內時,應當使用轎廂內報警裝置、電話等通訊設備,及時報警求助。

第三十一條 乘客發現電梯執行異常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五章 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 電梯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檢驗。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完畢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驗資訊於三個工作日內上傳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資訊化管理系統。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重大問題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電梯使用單位:

(一)公衆聚集場所;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爲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資訊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實現電梯安全管理資訊化、網絡化。建立電梯安全信用制度,實現信用資訊共享。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受理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並反饋。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項目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執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執行管理義務。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儘快覈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造單位未按規定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安裝單位移裝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電梯通道暢通,影響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的;

(三)發生變更未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未辦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電梯註銷手續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異地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三十分鐘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的;

(二)聘用已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受聘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的;

(三)安排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受理檢驗申請後未按規定時間實施現場檢驗或者未及時上傳電梯檢驗資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爲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在電梯事故救援工作中失職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衆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場所。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梯施工安全規章制度

爲了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生產、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針對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安全規章制度:

1、進入現場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佩戴胸卡,違者罰款5元/次。

2、進入施工現場應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嚴禁赤膊、穿拖鞋、短褲、不戴安全帽,罰款20元/次。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進行三級教育,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總交底,受教育人簽字存檔。

4、施工現場嚴禁吸菸,違者罰款20元/次。

5、洞口,廳門口要做防護,施工人員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動防護設施,每個廳門口都應設安全標識。

6、高空作業時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的不允許施工。如安全網不設,安全帶不繫好等,罰款50元/次。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應嚴格按規範要求敷設,嚴禁私拉亂接。

8、嚴禁工作時玩耍,打鬧。嚴禁在工作時飲酒。

9、易燃物一定要遠離施工現場。

10、放開鋼絲纜,補償鏈,電纜時,人不可站在下面。

11、當搬運物件上下樓時,一定多加註意,以逸傷人。

12、以班組爲單位填寫"KYK"作業表。

13、工作場地應經常保持情況,保持安全環境,做到人走場地清。

電梯安全條例 篇3

1、行人應該走人行道,不能在機動車或自行車的車道上行走。

2、過馬路時,應走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或斑馬線。

3、行人要等到綠燈亮起時再過馬路。

4、行人應自覺配合交通警察或交通協管員的指揮。

5、避免在只准機動車通行的高架橋上步行。

6、避免在鐵路軌道上行走。

7、避免在車流中穿行。

8、切勿因任何原因踐踏草坪;更不能冒險翻越隔離帶。

9、在人羣中走路要注意節奏,儘量走直線,避免給其他人帶來不便。

10、不要在行走中突然停下來,更不能在道路上嬉笑玩鬧。

11、多人同行時,應避免並排行走。

12、儘量靠右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