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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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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規範對象

《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對哪些進行了規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規範對象,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擬對“一日遊”市場、農家樂民俗旅遊,以及網絡旅遊資訊等進行規範。條例草案中提出,景區將設擴音喇叭使用專區。

規範“一日遊”

需提供“一日遊”電子行程單

爲了防止黑“一日遊”坑人,今後,凡是報名參加“一日遊”的遊客,將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獲得一份電子行程單。

非法“一日遊”是本市旅遊市場存在的痼疾頑症,嚴重損害了首都旅遊形象。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表示,本次條例草案從“疏”、“堵”和“執法”三個方面進一步規範了本市“一日遊”的市場秩序。

“疏”着力於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便利遊客出行。條例草案要求,旅遊行政部門在其網站上公佈經營“一日遊”產品旅行社的資訊,供旅遊者查詢。

“堵”重點規範了旅遊經營者的行爲。條例草案要求經營者在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電子行程單,並使用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的旅遊客運車輛。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塗寫和張貼“一日遊”產品廣告。

在“執法”方面,條例草案圍繞黑旅行社、黑車、黑廣告等違法行爲,強化了相應處罰措施。規定,未使用具有合格資質車輛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範農家樂

鼓勵透過保險爲遊客提供保障

本市“北京人家”、農家樂等民俗旅遊模式發展早、市場大,對促進軟性就業和提高羣衆收入具有積極意義。條例草案對此類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旅遊活動的模式進行了初步規制。

自有住宅的範圍在此次條例草案中界定爲城區傳統院落和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自有住宅的經營內容明確規定爲依法從事民俗旅遊經營活動。

條例草案要求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民俗旅遊經營活動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相關主體進行社會公示,並鼓勵民俗旅遊經營者透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爲旅遊者提供安全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辦公室副主任程曉君表示,明確的標準和技術要求應在條例草案中有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內容可由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制定,並在法規施行之日同步執行。

規範網絡旅遊

未網上公示資訊最多罰10萬

劉振剛介紹,條例草案針對網絡旅遊經營、景區經營、投訴舉報制度等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條例草案規定,透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地址和聯繫方式等資訊。未在網站顯著位置明示各類資訊的,將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旅遊者透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或者接受旅遊服務,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銷售者或服務者賠償。

在監管方面,條例草案要求旅遊行政部門需公佈投訴監督電話、網站等。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行業組織發現網絡搜尋引擎服務單位發佈虛假旅遊經營資訊的,可以向旅遊行政部門舉報。

規範景區秩序

將設擴音喇叭使用專區

在旅遊景區使用手持小喇叭、麥克風等擴音設備進行講解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干擾,並有可能損壞有關文物。同時,近年來在景區、公園開展的居民文化活動也多使用揚聲器、擴音器進行音樂播放,易造成矛盾衝突和噪音污染。

爲維護旅遊景區正常的參觀秩序和文化氛圍,條例草案要求景區劃定出可以使用擴音設備的區域,使用擴音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規範旅遊車停靠

將有專門站點及臨時停車點

著名景區周邊,經常會被路側臨時停放的旅遊大客車堵得水泄不通,今後,這種情況有望不再出現,旅遊車將有專門的臨時停車上下客點。記者從條例草案中瞭解到,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行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要景區合理設定或者安排旅遊團隊車輛上下游客站點或者臨時上下車的停車點。

《北京市旅遊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爲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爲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發展原則】 本市發揮首都文物古蹟、生態環境、民俗文化、科技會展和國際交往等資源優勢,提升旅遊業的核心競爭力、獨特吸引力、輻射帶動力和國際影響力,努力把旅遊業培育成人民羣衆滿意的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旅遊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其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遊促進、旅遊安全管理、旅遊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發展資金】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的發展需要,加大對旅遊業的資金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供給、旅遊形象推廣和旅遊資源保護等。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對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交流合作】 本市加強國際國內旅遊交流,發揮國際國內旅遊組織作用,促進國內旅遊區域合作,推進京津冀旅遊協同發展, 加快實現旅遊市場和管理一體化。

第八條 【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經營,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合理訴求,發佈市場資訊,爲會員提供服務。

第二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九條 【資源普查】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文化、文物、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旅遊資源的數據檔案。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發展規劃】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資源普查結果,結合首都功能定位,編制本地區旅遊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 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功能區專項規劃,明確旅遊功能區的定位、開發方向、區域政策等,整合聚集旅遊要素,對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二條 【徵求意見】 有關部門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時,應當考慮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在規劃報批前應當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促進方向】 本市鼓勵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傳承優秀文化的旅遊業態發展,推動旅遊業轉型升級。

第十四條 【產業融合】 本市支援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業、科技、文化、教育、體育、醫療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文化、會展、遊學、賽事、中醫等旅遊業態創新。

本市加強對鄉村旅遊的規劃引導,推動鄉村旅遊特色化發展,建設特色旅遊村鎮和環城市休閒度假帶,提升鄉村旅遊品質。

第十五條 【金融服務】 本市成立旅遊產業發展基金,建立旅遊資源交易平臺和鄉村旅遊融資擔保平臺,拓展旅遊投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

第三章 旅遊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旅遊公共服務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等部門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豐富旅遊公共服務內容,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水平,爲旅遊者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資訊平臺】 市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旅遊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向旅遊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住宿、氣象、醫療急救、風險提示、客流量預警、經營者服務質量等資訊。

第十八條 【諮詢服務設施】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主要旅遊景區、鄉村旅遊點等旅遊者集中的場所,設定旅遊諮詢服務設施。相關部門應當在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公共交通線路】 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加強機場、車站、城市中心區與主要旅遊景區之間的公共交通旅遊專線建設,完善旅遊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方便旅遊者自由出行。

第二十條 【指引標識】 主要旅遊景區和旅遊吸引物周邊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由高速公路的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標準,設定公益性的指引標識,引匯出行。

第二十一條 【文明教育】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文明旅遊的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學習旅遊知識,增強文明旅遊意識,遵守文明旅遊公約,養成文明旅遊習慣。

鼓勵和支援單位和個人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旅遊知識。

第二十二條 【旅遊志願者】 本市鼓勵和支援旅遊志願者提供文明旅遊引導、景區遊覽講解、旅遊諮詢服務、旅遊應急救援等志願服務,促進旅遊志願者組織發展。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志願者的培訓和服務,制定旅遊志願服務標準。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二十三條 【一般規定】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 本市鼓勵旅遊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爲旅遊者提供服務,參與服務質量標準等級評定。

旅遊經營者獲得服務質量標準等級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提供服務。未獲得服務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服務質量標準等級標識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定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定期監測評估,對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做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相應措施。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向旅遊、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報告。

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倡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委託代理】 旅行社委託或者接受委託銷售包價旅遊產品的,應當在覈定的經營範圍內,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向旅遊者明示委託代理關係,並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的基本資訊。

第二十七條 【網絡旅遊經營】 透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許可資訊和聯繫方式。

透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 旅行社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的,應當主動向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旅行社資質進行審覈,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覈實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旅行社訂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未提供旅行社經營許可的,不得發佈旅遊經營資訊。

第二十九條 【搜尋引擎服務經營者】 相關權益人透過搜尋引擎服務發現虛假旅遊經營資訊的,可以向搜尋引擎服務經營者提出刪除通知。屬於虛假資訊的,搜尋引擎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斷開虛假資訊連結。

第三十條 【客運車輛要求】 旅行社應當使用具有旅遊客運資質的車輛,爲旅遊者提供安全規範的服務。

從事旅遊客運的車輛應當取得旅遊客運資質;配備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並保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在車上明示旅遊客運營運證件、客運企業和駕駛人資訊、服務監督電話等。

第三十一條 【一日遊】 經營一日遊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登入市旅遊主管部門的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資訊,並向旅遊者提供電子行程單。

本條例所稱一日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進行的、爲旅遊者提供除住宿之外的綜合性旅遊接待活動。

第三十二條 【一日遊資訊公示】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官網上公佈經營一日遊旅行社的資訊,旅遊諮詢服務中心應當提供經營一日遊的旅行社資訊,供旅遊者查詢。經營一日遊的旅行社應當向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主管部門採取措施,爲旅遊者提供一日遊公共交通服務,提升一日遊服務品質。

第三十三條 【一日遊宣傳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塗寫、張貼一日遊產品宣傳廣告。

第三十四條 【景區環境】 在景區範圍內,不得破壞景區景觀,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周邊環境,不得使用噪音設備干擾周邊環境。

第三十五條 【景區安全】 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設定地域界限標誌、服務設施和遊覽導向標誌等;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主要景區應當在景區周邊設定停車誘導系統,並將停車位資訊向社會公佈,合理引導遊客停車。

第三十六條 【景區流量控制】 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景區最大承載量。

鼓勵景區實行門票預約制度,開通電話、網絡等預約渠道,向社會提供預約服務。

第三十七條 【自有住宅】 城鄉居民可以利用城區四合院、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衚衕遊】 對利用衚衕資源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衚衕遊經營活動的,實行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執法協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遊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實現執法資訊共享,對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旅遊違法違規行爲。

第四十條 【服務標準】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和完善旅遊經營服務地方標準,引導旅遊經營者提供規範化、標準化的旅遊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合同文字】 市旅遊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制定旅遊合同示範文字,鼓勵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旅遊合同時使用。

第四十二條 【投訴制度】 市和區旅遊主管部門健全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制度,設立並公佈投訴電話,接受旅遊者的投訴。

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旅遊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相關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標準的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取得服務質量標準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使用服務質量標準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超範圍經營的罰則】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超範圍經營旅遊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xx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網絡經營罰則1】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的許可資訊和聯繫方式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網絡經營罰則2】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搜尋引擎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客運車輛罰則1】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使用具有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客運車輛罰則2】 具有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爲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客運服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3至7天;對責任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其營運資格證件上作違章記錄,暫扣其營運資格證件1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運資格證。

第四十九條 【一日遊罰則1】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使用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的或者未向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一日遊罰則2】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塗寫、張貼一日遊產品宣傳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景區環境的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景區範圍內擅自擺攤設點影響周邊環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在景區範圍內使用噪音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環境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安全管理的罰則】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企業信用資訊】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旅遊經營者違反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爲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違法行爲資訊記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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