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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精選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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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

證書與支付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精選22篇)

60.1月報表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四份接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報表,每份均由監理工程師按第15.1款規定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包括承包人認爲到月底自己有權得到的以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已實施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項目,包括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及類似項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於永久工程的待安裝設備發票價值的百分比,如投標書中附錄中所註明的;

(d)按第70款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額。

如適應,月報表應包括如下項目並按其順序考慮:

(l)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的估計合同值,該值應據56款規定爲工程量清單中書明的場本單價乘以由監理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減掉(2)。

(4)據表1所表明的外幣百分比計算出(3項中當地貨幣和外幣的數額根據52款規定,它是受變更影響的。

(5)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幣表示的費用的變化數額。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並獲批准的計日工數額,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證書所批准的數額,並據工程量清單計日工表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7)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於後繼法規所導致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

(8)按60.3款規定,對於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即將用於工程,還沒有安裝的工程設備,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額。

(9)據60.4款規定,將本款(4)(5)(6)(7)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4款所書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數額。

(10)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數額。

(11)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月支付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表後28天內證實或修改該報表,向業主證明他認爲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

(a)第一、保留按投標書附錄註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據第60.1款(a)、(b)、(c)和(e)有權得到的款額而計算出的保留金額直至該保留金的款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限額爲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給業生的任何金額。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與扣除金額之後的淨額少於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中期付款證書的最小限額時,監理工程師不必按本款開具任何付款證書。儘管有本條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條款,在承包人提交履約保證並經業主批准之前,監理工程師將不對任何支付開具證書。

60.3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籤協議付應送交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這些款額,只要監理工程師確立對於用於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是適應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範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並有防止損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使監理工程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應以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方式進行且此記錄應完好讓監理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應隨月報表提交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價值,連同監理工程師所要求的有關方面檔案(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有關付款;

(5)這些材料的所有權應歸屬業主;

(6)給承包人的款額不應超過下述的75%:

(a)進口材料的CIF價,或(b)當地製造材料的出廠或貨櫃價,或(c)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料和碎石等,(7)這一款額在材料與工程設備到達現場的當月計付,在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入工程的當月扣回;和(8)這種支付不應視爲對此材料的批准。

60.4保留金

據第6O.1款規定,數額爲月度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的10%的保留金應由監理工程師在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爲保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投標書附錄中列出的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額爲止。

60.5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之時,監理工程師將把一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在簽發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監理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滿後,另一半保留金將由監理工程師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並規定如果根據第48教的規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經適於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保修期滿”

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爲是指最後的那一個保修期的期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規定仍有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監理工程師將有權拒絕開具證明,直至在監理工程師認爲承包人完成了剩餘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餘額部分。

60.6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於工程的動員費用(下稱“動員預付款”),其數額爲在投標書附錄中列明的合同價的百分比,並以表I一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開列的外幣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劃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有權立即收回。

60.7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後14天內監理工程師將向業主發出證書(一份複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簽署了合同協議書;以及(b)據10.1款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C)提供業主同意的格式和銀行出具的等同於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8款規定全部回收爲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額增加而持續遞減,正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後28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8動員預付款的扣回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給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從工程正式開工後第四個月開始,在中期付款證書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於根據本款規定的扣還量,其差額部分應視爲債務並轉入下一中期付款證書中。

60.9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監理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以前發出的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刪去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O.10竣工報表

在發出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後84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的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檔案,並以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格式詳細說明:

(a)到本移交證書載明的日期爲止,按合同規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爲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爲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監理工程師將銀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1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保修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終證書草案(下稱草案)及其它輔助檔案供監理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a)據合同規定進行的全部工程的價值,和(b)承包人認爲按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追加款項。

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確認最終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監理工程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資料,並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縮寫並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作爲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本條件中稱爲“最終報表”)。

60.12結清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人應給業主一份書面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總額相當於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後確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金額,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監理工程師。但該結清單只是在根據60.13款頒發的最終證書規定的應支付的款項支付之後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之後才能生效。

60.13最終證書

在收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清單後21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向業主發出最終支付證書複印件送承包人監理,表明;

(a)監理工程師認爲按合同最終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b)在對業主以前支付過的所有款額和根據合同(除第47款外)業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加以確認後,業主還應支付給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還應支付給業主的餘額(如有的話)。

60.14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爲投標書附錄中所規定。爲支付方便,計價貨幣與其它幣別的折算應按第72款規定進行。

60.15對承包人的支付

業生向承包人的支付應以承包人在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幣別和比例進行,但規定上述幣別和比例應據任一方的請求根據合同條款第51款和52款的規定隨時變化調整。

60.16支付時間I

在監理工程師按本條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條款頒發的任何中期證書中規定的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在該中期證書被送交業主後28天之內,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終證書送交業主後56天內,由業主支付給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約束。若業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則業主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計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額的利息。

本款之規定不損害承包人根據第69款享有的權力。

60.17支付地點I

業主向承包人的交付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

6O.18對業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業主的支付,包括以扣減方式或抵消方式,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在以前由業主花費的任何數額償還的情況下,支付應以相同幣別相同比例的形式D進行a(b)對於根據第47款的違約賠償費(如有),支付應以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1中列明的幣別和外幣比例進行。

(c)在其它情況下,支付應以雙方同意的幣別和數額進行,或如達不成一致意見,應以監理工程師認爲合理和公平的確定爲準。

(d)對於動員預付款扣回還應按60.3款規定進行。

60.19業主責任的終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終報表中(除非這些情況發生在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發出之後〕以及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報表中已經包括了索賠要求,業主將不承擔任何有關執行合同,施工工程或執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物的任何責他。

61.1僅憑保修證書批准

只有據62款規定的保修證書才能被視爲構成工程的批准。

62.1保修證書

在監理工程師簽發保修證書並呈交給業主,將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盡其義務施工並竣工,且對缺陷的修補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前,不應認爲合同已經結束。保修證書應由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滿後的28天內發給;或如果適用於永久工程各區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則在一個保修期滿或根據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規定任何被指令進行的工程已完成並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後簽發保修證書,但保修證書的頒發不應是將第60.5款規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62.2未盡義務

儘管保修證書已經頒發,承包人和業主仍應對在保修證書頒發前按合同規定的履行保修證書頒發時尚未完成的義務承擔責任。爲了確定任何該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仍視爲對合同雙方有效。

補救措施l 63.1承包人的違約

如果由於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非自願的倒閉、清理或解散(但爲合併或改組而自願清理者除外),或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或與債權人爲受益人的轉讓,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果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受託人或清理人被委託接受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如果根據有關對債務的重新組織、安排或調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規,對承包人的訴訟開始,或有關解散和清理的決定透過時,或如果採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財產的主要部分的證券所有權,或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採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動或發生有關此類事件對涉及承包人及財產或與3.1款規定相違背;或對其貨物徵稅;

或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給業主證書證明並抄送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認爲,承包人:

(a)已放棄合同,或(b)無正當的理由;

(1)未按41.1款規定開工,或(2)在接到46.1款規定的通知後28天內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來繼續進行施工,或(c)在接到37.4款規定的通知或39.1款規定的指令後28天內,未遵照執行,或(d)儘管在此之前在監理工程師的書面警告,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e)與4.1款相違背,則業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莊或不影響合同給予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權力的前提下,進駐工地和終止僱用承包人,並自己或僱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認爲合適的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並且業主可隨時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用機具和材料;並將所得視爲據合同承包人轉給業主的款項。

63.2終止日的估價

在業主進駐並終止承包人後,在實際上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應單方面地或透過與各方協商或在協商後,或在他進行了他認爲適宜進行或實施的調查或查詢後,確定、決定並證明:

(a)在進駐工地並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已由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已經合理地得到或理應得到的任何款額(如有時)。

(b)已經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63.3終止後的付款

如果業主按本款規定終止僱用承包人,則在保修期滿以前,以及其後監理工程師查清施工、完工與維修缺陷費用、完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有時)以及業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項並開具證明以前,業主不應負責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損失費)。

此後,承包人才能有權得到由監理工程師證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並扣除上述款額之後的款額(如有時)。如果此項款額超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付給他的款額,則根據要求,承包人應將比超出部分付給業主。此項款額應視爲承包人欠業主的債務因而應於償還。

63.4協議利益的轉讓

除法律禁止外,如監理工程師在按63.1款提及的進駐和終止後14天內指示,承包人應將其簽署的爲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的提供和/功爲履行合同實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協議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64.1緊急修復工作

無論是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保修期內,如由於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監理工程師認爲進行任何修補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願立即進行這項工作時,則業主可在監理工程師認爲必要時,僱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並支付有關費用。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由業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應屬承包人負責按合同自費進行者,則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由此產生或隨之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回,並由業主從付給或應付給承包人款項中扣除。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發生任何上述緊急情況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岡隊65.1對特異風陣不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任何由65.2教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後果,均不負賠償或其它責任:

(a)除了對按39款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佈爲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工程的破壞或損害,或(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C)對人身的傷亡。

65.2特殊風險

特殊風險爲20.4款(a)段至(5)所定義的風險。

65.3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運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或承包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機並且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或完成這項工程確屬必要時,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

(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

(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合同價的增加額(考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替換承包人設備的合理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4炮彈、導彈

無論何時何地由於地雷、炸彈、子彈、手榴彈或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物發生配炸或衝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爲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

65.5由特殊風險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據合同任何其他條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其他款項外,業主應償付承包人由於上述特殊風險引起或導致或以任何方式與其有關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費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規定的在特殊風險出現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費用,但以本款下文中關於戰爭爆發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爲條件。承包人應在獲悉任何此類費用後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決定上述承包商的費用數額並加合同價中,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6戰爭爆發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也不論其對工程施工在經濟上或物質上有無影響,則除非按本款規定合同已經終止,否則承包人應繼續盡最大努力爲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終止。在戰爭爆發後的任何時候,業主均有權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本款和執行第67款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但不損害雙方任何一方對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權利。

65.7合同結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如果根據65.5款規定終止合同,承包人應儘快從工地撤離一切承包人設備,併爲其各分包人的撤離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條件終止,業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終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包括帳上尚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並另外支付下述費用:

(a)有關任何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及的預備性項目的應付款項,只要這些項目中的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其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費用。

(b)爲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設備和貨物的費用,如其已經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對之依法有責徵收貨時,而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後,該項材料、設備和貨物即成爲業主的財產。

(C)承包人爲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開支的任何費用的總額,但上述費用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費用中。

(d)按65.3及65.5款規定應支付的任何追加費用。

(e)按65.7款規定考慮到已經或即將支付已實施工作的費用,承包人設備撤離的合理開支以及如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設備運回其註冊國內的主要設備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費用,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人所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終止時的合理遣運費。

業主除按本款規定支付任何應付費用外,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餘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償還業主的任何其他款額。任何據本條支付的款額,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並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解除履約

66.1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或根據管理該合同的法律,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約,則合同如已按第65款規定終止時,應由業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第65款規定的應付款額相同。

67.1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發生了爭端,這些爭端無論是與合同或工程施工有關的或由其產生的無論在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工程後,無論是在放棄合同、終止合同之前或之後,包括對監理工程師的意見、指令、決定、證書或估價有爭議的問題,首先應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及抄送另一方。通知應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將其決定通知業主及承包人,其決定也應註明是據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棄或被終止外,承包人應在各種情況下以全力進行工程施工。除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按下文規定透過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修改外,承包人及業主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決定付諸實施。

如果業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通知後的84天內未作出決定,業主或承包人在收到決定後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後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對方及抄送監理工程師供其參考,要求根據下過規定對爭端開始仲裁的意向。這一通知擔下述規定使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要求述有關的爭端開始促裁。按67.4款規定,無此通知,仲裁不能開始。

如果監理工程師已對爭端事項向業主及承包人發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監理工程師就此事的通知後70天內,承包人和業主均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則所說的監理工程師的通知應是最終對業主及承包人雙方有約束的決定。

67.2友好解決

在按67.1款規定發出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後,除非雙方就爭端不能首先友好解決,仲裁方可開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無論爭端是否友好解決,仲裁應在通知書發出後的第56天以後方可開始。

67.3仲裁

有關下面的任何爭端:

(a)如果監理工程師所做的任何決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規定成爲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規定的期間內達成友好解決,則應遞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國的工程所在地,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在香港進行。

上面所說的仲裁人有全權公開、複查和修改監理工程師有關對爭端所做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判決、證明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訴的證據或論據均不應限於與爭端有關的任何事項。監理工程師按上述規定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應取消他作爲證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與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後進行。但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義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因正在進行中的仲裁而改變。

67.4未能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在67.1款規定的期限內,業主或承包人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與此有關的決定已作爲最終決定並有約束力,則如果一方按上述決定執行,另一方在不影響任何其權利的條件下,可據67.3款規定將該違約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項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這類提交。

退知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據合同條款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明、通知或指示均應透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或派人送達承包人的主要營業機構,或承包人爲此指定的其它該類地址。

68.2致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送至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均應透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或派人送達本合同條件第1.6款中規定的地址。

68.3地址的變更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後,將其指定地址改變工程施工所在國家內的另一地址,並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經事先通知合同雙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業主的違約69.1業主的違約

如果業主發生下述情況:

(a)在第60 .16款中規定的付款時間期滿後的28天內,未能接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證書向承包人支付其應得的款項(此款項已扣除據合同業主有權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項);或(b)干涉、阻撓或拒絕任何這類證書頒發所終要的批准;或(C)宣告破產,或作爲一個公司宣告停業清理時,因整頓或合併計劃進行的清理者除外;或(d)通知承包人,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由於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

承包人有權通知業主終止其根據合同的受僱義務,並將一副本送監理工程師。合同的終止應於此通知發出14天后生效。

69.2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承包人在第69.1款規定的通知14天期限結束後,將不受本文第54.1款規定的約束,儘快從工地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設備。

69.3合同結止時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終止的情況下,業主在對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擔的義務與合同第65款規定終止時所應承擔的付款義務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規定的各項付款外,業主還應支付承包人由於該種終止造成或該種終止有關或由其後果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發生的金額。

69.4承包人暫停工作的權力

不損害60.16款規定承包人對利息的權力及據69.1款終止合同的權力,如果業主未能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在60.16款規定的期滿後的28天內,支付給承包人應得的款項(除去合同規定業主有權扣回款項的金額),承包人在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後28天內,可以暫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據此條,暫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響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

(a)按合同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的合同價,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69.3復工

如果在根據69.4款通知後,承包人暫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業生隨即支付了包括第65.8款規定的利息在內的應支付的款項,如尚未發出終止通知,那麼承包人據69.1款的權利不再有效。承包人應儘快恢復正常工作。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70.1費用調回原則

因勞務、材料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的費用升降而需要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此種調整應分外幣和當地貨幣兩部分進行。

價格調整將按下述條款中的公式和價格調整檔案,對60.1款和60.2款規定的月支付報表以及款規定的最終支付報表分別進行:

(a)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ADJF)應由70.2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b)當地貨幣部分的價格調整應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檔案和原則進行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c)如果合同中的本條款或其他條款並不包括因費用升降而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補償,則合同中的單價和費用應認爲已包括了一筆應付這種費用升降的意外費用。

(d)月支付報表中的外幣和當地貨幣部分的可調整金額應是下列兩項之差,即:

(1)根據第60.1款的規定,監理工程師認爲應支付承包人的金額際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價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計日工(若計日工已調整則不包括計日工),但扣除已進場的材料款;

(2)減去在上一次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的中期支付證書中根據上述(d)(l)算出的金額。

該可調整金額應排除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款項以及以實際成本或現行階格爲基礎的其他款項。

(e)每月支付證書中的外幣或當地貨幣部分調整的金額應透過把價格調整係數乘以可調整金額或按價格調整檔案調整而得到,並且根據第60款的規定,這些已調整的金額將支付給承包人,但業主可從中扣除承包人屆時應付業主的保留金、違約賠償金、應返還的動員預付款以及其他金額。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那麼,竣工期限以後至完工這段時間以內的價格調整既可採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或指數,也可採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或價格,業主可擇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種工期延長符合上述第44款的規定則本款規則僅適用於該延期期滿後進行的調整。

70.2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a)如果由來源國法定組織編制發佈的下列指數有任何改變,那麼因勞務費用、材料費用和影響施工其它費用的漲落而對合同價進行的調整應按本款規定進行計算,並在據60.1款所作的每月報表中,在據60.10款所作的竣工報表中和60.11款所作的最終報表中反映出來;

(1)勞力來源國的勞務費用指數;

(2)材料的費用指數;

(3)影響施工其它費用的費用指數;

(b)對本款而言:

(1)“基本指數”係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2)“現行指數”係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階段最後一天的適用指數。

但對於其價值已包括在任何這類每月報表(或竣工報表,或最終報表)中的任何工作,如果是在第43條規定的全部工程應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後進行的,那麼,“現行指數”

即應爲上述全部工程應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適用的指數。

(3)“有效值”係指下述(A)(B)兩項的差值;

(A)按第60.2、60.1或60.11款的規定承包人應得款額(在扣除保留金以前並且不包括預付款的償還)減去用於下列各項的任何款額:

——指定的分包人實施的工作;

——第6O.1(C)款所指在現場的材料及工程設備;

——計日工、變更或任何其它基於實際費用或現行價格的項目,以及獎金(如有的話);

——根據第7O款所做的各類調整。

(B)根據本款(b)(3)之(A)計算的,幷包括在前一次報表中的款額。

(c)合同價格的調整應以有效價值乘以一個價格調整係數計算得出。該係數應爲本款(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利。該分數爲: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基本指數採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d)爲計算價格調整係數,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慮實際工作的構成因素)

應爲:

(1)有關須調整的勞務(以及監理)費用參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數;

(2)有關要調整的材料費用參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數;

(3)有關要調整的其它費用參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數;

(4)不須調整的所有其它有關費用;

各項比率總計1.0O.(e)如果在進行計算的當時還不知道某一指數值則採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數值,並在隨後的每月報表中予以日們必要的調整。

70.3當地住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合同價當地貨幣部分的調整應根據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費用的漲落予以調整。

(a)指定材料(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係指指定材料表中規定的現場施工並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當地材料。

“基本價格”係指投標書遞交截止日以前28天當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現行價格。

現行價格係指投標書遞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後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現行價格。

(2)根據本款規定所作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應透過把‘基本價格與現行價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現行價格有效期間內發送到現場的指定材料的數量計算得出a上述調整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增加,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減少。

(3)承包人應盡其勤勉之職,確保不發生指定材料過於浪費的現象。任何運出現場的指定材料都應在本款(c)段要求的記錄中予以清楚地登記。

(4)本款各項規定適用於爲施工目的在現因使用的承包人設備所用的燃料,上述設備包括承包人擁有的用於運送職員、工人、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備或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或是他長期租用,負責供應燃料的車輛)。上述燃料應在本款(c)段要求的記錄中清楚地登記。本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何賣給或供給承包人的僱員或其他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個人用車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應自始至終注意適合的市場。購買材料時每當材料的布用變動可能引起本款規定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時,承包人應盡其勤勉之職以與恰當地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相一致的態度,以最便宜的價格去購進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時候出現承包人一方不夠勤勉,違約或玩忽職守的情況,無論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時,還是其它情況下,在調整合同價格時,對因上述不勤勉、違約及玩忽職守所造成的費用的增加將不予考慮,對本來可以降低的費用但由於不勤勉、違約或玩忽職守而未能降低時,此筆金額應從合同價格中扣除。

(6)合同價格不應因材料費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動而作調整。

(b)不包括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在根據本款確定合同價格調整頓時,不考慮任何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c)通知和記錄當發生可以或可能導致本款所說的合同價格調整之任何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就此發出通知,承包人還應儲存爲使合同價格得以按本款規定進行調整所必需的帳薄、帳單及其它檔案和記錄,並在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提供任何所儲存的發票、帳單、檔案和記錄,以及監理工程師可能要求的其它資料。

(d)竣工日以後的調整在根據第43款確定全部工程應竣工的日期以後,或根據第48款證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後,合同價格應按應竣工日或移交證書中規定之日的現行費率和現行價格(如果合適的話)進行調整,兩個日期中取較早者。

(e)合同價格調整的確定根據本款對任何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之款,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上述各項規則確定。

70.4權數

承包人應與其投標書一併提交上列每一價格指數的權數並由監理工程師批准。工程量如果由於第51款規定的變化或增加而導致上述價格係數已經出現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適用等情況,監理工程師則有權對每一價格係數的權數進行調整。

70.5後繼法規

如果在工程的投標書遞交截止日前28天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工程所在省/市內,國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規、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定發生了變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規、政府公告、法律、規章或規定等的採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費用發生70.1款規定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予以決定,合同價格應按此相應增加或減少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貨幣及兌換率

71.1貨幣限制

在工程投標書遞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後,如果工程進行施工或預定施工的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格所用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和(或)貨幣匯兌進行限制,則業主應對承包人因此產生的虧損或損失進行補償,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該類事件中所應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受到損害。

71.2貨源國及貨幣的變化

如果承包人改變了工程所需的任何進口的貨源國,他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則應據此修正價格調整條款。以能反映貨物實際來源國的相關的價格指數。如果合同價格中標明的貨幣不同相關指數來源國的貨幣,則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種用於價格調整計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價格調整額的扭曲。此種修正值應能適用不同輸入貨物的基本成本價格和上浮情況,同時也能與基本價格指數日和第70.2款規定的現行價格指數日之間的對換率的比率相適應。

72.1兌換率

若合同規定款額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種或多種外幣向承包人支付,則此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多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兌換率的變化的影響。

72.2貨幣比例

如業主已要求投標書以一種單一貨幣表示,但以一種以上的貨幣支付,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種貨幣或多種貨幣的比例或款額,則適用於計算該比例或款額的一種或多種兌換率應爲在合同投標書遞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當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通行匯率,並由業主在按標書遞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書附錄中予以規定。

72.3支付暫定金額的貨幣

如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時,當該類金額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規定時,有關以外幣支付的暫定金額應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則確定。

稅收

73.1中國政府對業主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業主徵收的一切稅收由業主負擔。

73.2中國政府對承包人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承包人徵收的一切稅收由承包人負擔,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國的政府已簽署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73.3中國境外的稅費

凡與本合同項下貨物和服務有關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一切稅費應由承包人負擔。

73.4徵紛稅收的參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將予以考慮反映在報價中的有關稅收的法律、規章應爲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實施的法律與規章。

73.5外編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承包人常駐的外籍工作人員、勞工應負責支付(a)依據現行稅法和規章向其個人工資收入可徵稅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承包人應履行由他扣回這些稅收的職責。

(b)向他們個人徵收的雜稅、費、捐等。

73.6稅收的調整

就本合同而言,雙方同意的合同價格是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已實行的有關稅收、關稅和費用規章條例爲基礎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間,上述稅率有任何增、減之變化或有任何新的稅法開始實施,或既有法律廢除,或在解釋和運用中有任何變化,而這些變化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其僱員作出新的估價,那就應該對合同價格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合同價格的增、減如實反映這些變化,並符合第70.5款後繼法規的有關規定。

賄賂74.1賄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向任何人提出給予或同意給予或給予任何人以任何賄賂,禮品、賞金或佣金,作爲引誘或報酬,使該員採取或不採取與該合同或與業主訂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關的行動,則業主可以進駐工地和工程並終止僱用該承包人,如出現這種情況和依據第63款進行處理。

保密75.1保密的細節

承包人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爲保密資料對待,此爲合同目的之必須。在沒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應在任何商業或技術文獻上刊登或披露。

聯營體的責任76.1共同的和分別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個由兩家或多傢俱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組成的聯營體,則聯營體的每一個成員均應共同和分別地承擔完成合同的責任。#應指定其中一個爲聯營作牽頭人,此牽頭人應有權約束其聯營體。聯營體的組成或其章程沒有得到業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出版、廣告與版權77.1出版與廣告

(a)沒有業主的預先批准,承包人不應向任何商業或技術雜誌發表或披露與合同或工程有關的任何資料。這一預先批很不應無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類似材料的出版應通知業主。

(b)承包人不應在工地或其施工設備上展出或允許展出任何貿易或商業廣告,承包人在工地上張貼的所有通知應先徵得業主的批准。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立即撤除這些通知。

77.2版權

所有照片的版權歸業主所有,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推,工程照片不得作任何應用。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2

勞務

34.1職員與勞務的僱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僱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爲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爲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安排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後離開中國。

34.2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爲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爲有必要爲工程的實施而僱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爲僱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准。

(C)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僱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法律與規章的更改,調整其當地僱員的工資。

34.5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並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防止不法行爲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害治安的行爲,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遭行爲的破壞。

34.7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在現場爲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爲。

35.1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僱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

35.2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生。

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採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地現場。在儘可能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並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製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並應在這些材料用於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透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b)(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c)(儘管規定或指明瞭)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製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後,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以及(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36.6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檔案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2)該種材料應被認爲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並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爲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爲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爲監理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臺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並認爲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也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推確的。

37.4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爲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者監理工程師認爲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複實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複檢驗。由此而引起業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37.5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2.4款的規定實施。爲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爲監理工程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爲檢查並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並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並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承包人爲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儘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爲由於: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並重新建造。

39.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並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於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爲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工程師認爲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b)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C)由於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爲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並非出自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爲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的規定辦理。

40.2暫時停工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於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b)由於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裏自停工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於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隻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爲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並就此再次通知監理工程師,但並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爲業主違約,據69.1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開工及誤期

42.l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後,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現場的佔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佔用的工地部分的範圍,及(b)可供承包人佔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佔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範圍,及(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的計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佔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儘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於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未能給出佔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佔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主。

42.3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列出,以供業主批准。臨時工程用地範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範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並自負費用。

43.1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e)其他不屬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可延長的時間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l 44.2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後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及(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後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於28天送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並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後,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爲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並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採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採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爲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承包人須徵得監理工程師同意於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爲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用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47.1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爲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爲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爲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後出現對剩餘工程拖期的賠償費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爲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於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支付承包人每天的獎金。

爲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佔有並啓用工程的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爲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及獎金總額在規範中規定。

爲了便於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於區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爲由,對竣工日期給予調整。_一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註明的日期爲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第60款,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範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並已圓滿地透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爲承包人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申請。監理工程師應於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書,其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爲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監理工程師認爲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後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後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爲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佔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c)業主選擇佔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佔用合同中的未作規定或作爲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並圓滿地透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理工程師可於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後,承包人即應被視爲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爲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保修

49.1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爲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後的儘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餘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後儘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後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49.3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於: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於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額到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從事此類工作並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於承包人爲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於由於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於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將不適用於任何發生於竣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後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以上時間發生的缺陷。

50.1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並通知業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於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任何變更,併爲此目的或他認爲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工程數量超過或少於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爲此條起見定義爲“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增加,如監理工程師認爲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作爲估價的基礎,如果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爲適合的單價或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2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係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認爲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於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和費用。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爲恰當的單價或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何變更(儘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非這類項目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於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3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於: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O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在考慮據本款採取的任何步驟後,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爲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4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並在訂購材料之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僱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後,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字並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包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並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爲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於任何原因而實際無法做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覈准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程師須對該工程所僱的勞力、時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工程師認爲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索賠通知

儘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檔案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

53.2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儲存該事件的同期記錄,這對於他以後希望提出索賠而支援其索賠理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接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後,應檢查這些同期記錄並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於是合理並對已提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資料並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其提供複印件。

53.3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53.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數額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髮生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帳單的形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額,並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給束後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後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複製件。

53.4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隻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註釋)決定的款額。

53.5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能夠確定此款額,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後,即被視爲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54.3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4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爲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爲保證能繼續使用爲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備,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爲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後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後,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爲工程施工使用,並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用於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印花稅),應認爲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7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透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款。

54.8不意味對材料批准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採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55.1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爲承包人簡行合同規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56.1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透過計量來覈實並確定工程的價值,並按60款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合理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並(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爲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爲了對需要採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並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致後,在上述檔案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爲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後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爲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查後14天內向以理工程師書面由辯,申明承包人認爲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以求監理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後,監理工程師應審覈並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淨值爲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包乾項目明細表

爲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報表,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包含在標書中每一包乾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暫定金額58.1“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本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監理工程師應將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58.2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於每一項暫定金額,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於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與上述相應價值的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爲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並支付。

58.3憑證等的出示除了是按投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帳單與收據等。

指定分包人59.1“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過程中,均應視爲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合同中稱爲“指定分包人”。

59.2指定分包人:對指定的反對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爲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其僱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合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於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並使之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定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賠償費、訴訟費、指揮和其他開支。及(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爲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並就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揮費和其他開支。

59.4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對一切由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費用。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關勞務費用或由監理工程師按本文第52款確定並按本文第58.2款規定,指個支付的費用。。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與利潤,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爲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複填寫此比率。

59.5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書

在根據第6O款規定頒發包括關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和任何費用的支付證書之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中包括的關於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請。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b)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包人,業主應有權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沖帳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監理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一步的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3

一、工程概況

(1)工程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和招標範圍及現場條件等。)

(2)主要工程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期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依據和資金來源

(1)建設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1)投標邀請書只發給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當採取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而未進行資格預審時,可進行資格後審,各投標人必須按要求報送資格後審資料)。

(2)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檔案時應按新情況補充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所提供的資料,特別是提供將承擔本工程的具體施工部門的資料。

(3)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標人聯合投標時,其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聯營人應簽訂聯營協議書,並應共同委託一個牽頭人爲聯營體代表,代表聯營體在投標、簽約和履行合同中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聯營協議書的內容應包括聯營體的組織機構及各方的義務和責任,聯營協議書副本應隨投標檔案一起提交;

②爲了明確聯營體代表的法律地位,聯營體各成員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由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提交招標單位。

(4)一個投標人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聯營體)對本工程的投標。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與此有關的投標將被拒絕。

(5)投標人必須對整個招標範圍進行投標,只對其中的部分工程投標者,將不予評審。

(6)若投標人擬對部分工程進行分包,應在投標檔案中予以說明。凡將主體工程進行分包的投標將不予評審。

四、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以建設單位發出開工日爲工期起算日。

2、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因戰爭、地震、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承包單位應在事件解除後48小時內辦理工程簽證手續,工期方可順延。

4、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變化等情況影響主導工期時,須經建設單位確認並辦理相關工程簽證手續,方可順延工期。

五、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工程質量標準

1、投標單位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條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施工,如有違反施工規範規程,招標單位有權暫停其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投標單位負責。

2、招標單位提交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的技術資料作爲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招標單位組織進行施工圖技術會審,會議紀要作爲施工的補充依據。

3、如發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事先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交招標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認可手續後方可實施。

4、招標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合理修改設計時,投標單位不得藉故拒絕。

(二)工程質量等級

1、投標單位中標所承諾的質量等級標準爲本工程的合同約定條件,中標方如未達到質量保證的除限期整改外,罰沒質量履約金。

2、本工程質量等級:一次性驗收合格以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爲準,創杯以獲獎正式證書爲準。

3、本工程招標單位委託_________監理公司監理。

4、隱蔽工程驗收,投標單位必須提前三天通知招標單位及監理公司,經招標單位和監理方等有關單位驗收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投標有效期

(1)投標檔案在開標之日後____天內有效。

(2)在特殊情況下,招標單位在原定投標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投標人應立即對此作出答覆。若同意延期,投標人不得修改投標檔案,但應相應延長投標保證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單位的延期要求,而不會因此失去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保證

(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時,應同時提交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投標保證。其形式可以選擇銀行保函、有價證券抵押或國內現行的其他保證形式。銀行保函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檔案中列舉的格式,採用其他格式應事先徵得招標單位的同意。

(2)投標保證的有效期應較投標有效期延長____天。招標單位如果延長了投標有效期,則投標保證的有效期經投標人同意也相應延長。

(3)投標人如有下列行爲時,招標單位將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①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

②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____天內由於中標人的原因,未能或拒絕簽訂合同協議書,或未能提交履約擔保。

(4)未提交投標保證的投標檔案,招標單位將不予評審。

(5)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提交了履約擔保並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後退還。

八、投標時間及地點

1、招標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招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答疑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答疑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投標截止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九、投標檔案的送交

1、投標檔案的密封和標記

(1)投標人須將投標檔案正本與副本密封包裝在雙層封套內並標明“正本”、“副本”字樣。

(2)有替代標時,投標人應在提交的每一份標書上標明“基本標”或“替代標”,以資區別。

(3)在投標檔案外層封套上應寫明:

①收件人(招標單位)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②項目投標檔案;

③在開標前不得開封。

(4)內層封套上應寫明投標人的名稱與詳細地址,以便遲到的投標檔案得以原封退回。

(5)如果投標檔案未按上述規定密封和標記,而使投標檔案遲到、遺失或失密,招標單位概不負責。

2、送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1)投標人必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截止期前將投標檔案送(寄)達招標單位。

(2)招標單位根據本’須知’有關規定發出補充通知後,如果決定推遲送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應在原定截止期_____天前將此決定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在此情況下,招標單位和投標人的權利、義務不因推遲送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而改變。

(3)招標單位對截止時間以後收到的投標檔案,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十、其他事項

1、本招標檔案的解釋權屬於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

2、招標單位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招標檔案未明事宜,待確定中標單位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澄清。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4

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簡稱“業主”)爲一方與___(以下簡稱“承包人”)爲另一方簽定。鑑於業主欲建成本項工程,即______並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擔該項工程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投標書。

茲爲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

2下列檔案應被認爲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爲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

(a)中標函;

(b)上述投標書;

(c)合同條件;

(d)規範;

(e)圖紙;

(f)工程量清單。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準備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額,承包人特此立約向業主保證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規定進行施工及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

4業主持此立約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各項期限和以合同規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格或合同規定的其它應支付的款項,以作爲本工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報酬。

特立此據。本協議書於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關雙方根據其各自的法律簽署訂立。

在__在場的情況下,蓋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場的情況下,由上述簽字蓋章並遞交。

業主簽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簽名: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建設項目:_________

貸款方(甲方):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規定,乙方爲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甲方審查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建設工程。預計分季用款:一季度_________元;二季度_________元;三季度_________元;四季度_________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購置設備_________臺(套)_________元;土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三條 貸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計收;乙方不能按上述約定歸還的,從次年開始未歸還的貸款作爲逾期還款加息_________;挪用的貸款,從挪用期間加收罰息_________。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並計算複利。如因國家政策性的利率變動,本合同貸款利率根據政策相應調整。

第四條 甲方提供的貸款,乙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全部還清。上述還款期限,如果因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率、應納稅率和產品價格等有較大調整,需要延長或縮短時,雙方透過協商計算,調整還款年限,並簽訂補充文字。

第五條 貸款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規定在建設項目投產後用下列資金清償:

1.基本建設收入;

2.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

3.固定資產稅;

4.利潤。

乙方還款超過合同期限,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乙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抵押(或保證)協議作爲合同附件。

第七條 貸款到期,乙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人代爲償還,擔保人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甲方可直接從乙方或擔保人的各項投資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可變賣抵押財產歸還貸款。

第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甲方審查,甲方憑此供應資金。甲方保證在覈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因甲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乙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九條 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乙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乙方應提供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乙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乙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甲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6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 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結構:磚混;

2、建築面積: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爲準)。

二、承包方式

土建工程總單包(即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負責範圍

甲方應提供水、電、路三通及所有建築材料、回填。

四、乙方承包範圍

1、基地平整、砼工程、磚砌體工程、木工搭拆(鐵絲釘子自備)、鋼筋工程、內外粉刷工程、樓梯粉刷上頂(一層、頂層、地坪)。

2、乙方自備機械、腳手架。

五、承包價格

按每平方米 元結算,隔熱層按 計算。

六、質量要求

七、付款方式

1、基礎完工付款

2、每層砌體完工付款

3、內粉完工付款

4、外粉完工付款

5、竣工驗收合同後付清餘款。

八、施工日期:按120天計算,雨天順延。

九、安全問題

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負。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7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爲了保證________施工質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務,達到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友好協商,就本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二、建築面積(工程形式):____________

三、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

四、工期:

1、開工:____年__月__日;

2、竣工:____年__月__日;

3、合同工期總共歷時____天。

五、承包形式:________

六、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

七、工程價款:共計人民幣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後支付合同款項的__%,計____元;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價款的__%,計____元;質保金___元,質保期滿後支付。

九、質保期:____年。

十、雙方的責任義務

1、發包方的責任義務

①爲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場地、道路、水、電源,滿足開工條件。解決施工中需要發包方協調解決的四鄰關係及糾紛;②監督管理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材料質量、督促工程進度;③給承包方提供施工圖紙、座標點、標高點;④按時給承包方撥付款項和進行驗收、結算;

2、承包方的責任義務

①按發包方要求及圖紙要求進行施工;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務;③接受發包方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標準要求;④負責發包方提供料物及設備的保護;⑤教育施工人員愛護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竊和損壞;⑥承擔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及費用。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滿。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未果,提交山東曹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附件爲本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方:承包方: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爲了保證________施工質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務,達到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友好協商,就本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二、建築面積(工程形式):____________

三、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

四、工期:

1、開工:____年__月__日;

2、竣工:____年__月__日;

3、合同工期總共歷時____天。

五、承包形式:________

六、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

七、工程價款:共計人民幣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後支付合同款項的__%,計____元;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價款的__%,計____元;質保金___元,質保期滿後支付。

九、質保期:____年。

十、雙方的責任義務

1、發包方的責任義務

①爲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場地、道路、水、電源,滿足開工條件。解決施工中需要發包方協調解決的四鄰關係及糾紛;②監督管理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材料質量、督促工程進度;③給承包方提供施工圖紙、座標點、標高點;④按時給承包方撥付款項和進行驗收、結算;

2、承包方的責任義務

①按發包方要求及圖紙要求進行施工;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務;③接受發包方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標準要求;④負責發包方提供料物及設備的保護;⑤教育施工人員愛護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竊和損壞;⑥承擔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及費用。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滿。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未果,提交山東曹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附件爲本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方:承包方: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9

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切實解決鎮農村飲水安全,甲方將縣下達本鎮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一部分承包給乙方,現就相關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施工範圍除村以外的流泗鎮範圍內的其他區域。

二、甲方無償提供縣水務局撥付的該區域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需管材及協調施工矛盾,施工所需經費及其他輔助材料由乙方自負。

三、乙方應優先確保復興大道、幸福大道兩側管道鋪設,確保銀灣豪庭、曹瑛村、鎮規劃新汽車服務站點的管道鋪設。

四、乙方應按相關規劃、設計和技術要求施工,確保正常供水。

如未正常供水、水質不達標,甲方有權收回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提供的管網等相關資產。

五、乙方按標準收取初裝費和水費。

安裝到各農戶初裝費不得高於現行初裝費標準,水費不得高於現行收費標準。

六、乙方應確保縣水務局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驗收。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在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均與甲方無關。

八、工期:一個月,於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九、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違約方承擔責任。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0

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簡稱“業主”)爲一方與___(以下簡稱“承包人”)爲另一方簽定。鑑於業主欲建成本項工程,即______並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擔該項工程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投標書。

茲爲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相同的含義。

2下列檔案應被認爲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爲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

(a)中標函;

(c)合同條件;

(d)規範;

(e)圖紙;

(f)工程量清單。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準備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額,承包人特此立約向業主保證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規定進行施工及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

4業主持此立約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各項期限和以合同規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格或合同規定的其它應支付的款項,以作爲本工程施工、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的報酬。

特立此據。本協議書於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關雙方根據其各自的法律簽署訂立。

在__在場的情況下,蓋的正式印章如下:

業主簽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簽名: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1

甲方:

乙方:

茲有甲方食堂宿舍工程經招投標由乙方中標承建爲了使工程順利進展,達到預期目的,根據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使雙方在施工工程中責任明確,經雙方共同商定,特簽訂以下合同。

一、 工程名稱:食堂、宿舍

二、 工程地點:

三、 承包方式:採取包工包料一次性包乾,工程量、材料價格及費率不作調整,工程變更按實結算。

四、 施工範圍:按現有施工圖範圍內給排水及電氣安裝

五、 工程承包價的確定:

按施工圖預算總價元,給排水,下浮元(元整),其變更部分下浮率同上。

六、付款與結算方法:

1、工程開始安裝預付20%,計幣

2、完成工程在萬元;

3,餘款,待竣工驗收合格後一次性結清,暫留保修期12個月,保修期內無發現質量問題,保脩金按時退還。

七、工程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乙方密切配合土建同步施工,與土建同步竣工。

八、工程質量驗收:

1、乙方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各個單項工程及隱蔽工程須經甲方驗收後方可施工,質量標準按質監部門評定爲標準,如達不到合格標準,返工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2、在施工中乙方應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更改,如甲方要求變更原設計或增加設施,甲方出圖紙設計變更聯繫單,乙方按新設計施工,但變更部份牽及到已完工的,其返工費均由甲方負擔。

3、乙方必須對用戶負責,在交付使用的壹年內負責包修,保修範圍:⑴施工質量的包修費用由乙方自理;⑵材料質量的包修費用由乙方負擔;⑶因甲方使用不當出現電氣線路、管道設備故障或損壞,乙方有責任預以排除或調換,費用由甲方自理。

九、乙方必須重視安全生產,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如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十、其它:

1、在施工中,甲方應儘量提供乙方在施工中的各種方便,積極做好配合協調工作。

2、在施工之前,乙方所需要的加工場地,工具材料間由甲方提供負擔解決。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完帳清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帳 號:

開戶銀行: 帳 號: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2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銘毅房地產開發大連新視界·銘城項目由承包方總承包管理。工程內容包括土建、裝飾、電氣、給排水、採暖、消防、燃氣、機電安裝、景觀園林及外管網等全部內容。如上水,燃氣、機電安裝等專業工程,需發包人透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專業承包商後,納入本合同承包人的總承包施工範圍,承包方計取總承包管理費,費率爲工程造價的3%。凡發包人另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合同承包人。

結算方式如下

1、本工程結算執行20xx遼寧省定額,材料及人工費均執行施工期間大連市造價資訊網網刊價。

2、本工程爲總承包形式,如發包人將專業施工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承包人應收取總承包管理費費率爲3%。

3、如本工程需承包方墊資施工,發包方給予墊付工程款利率,按月息0.8%計算。

本框架協議一式六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3

合同編號:

鑑於_________(投標人名稱)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設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

根據本檔案,茲宣佈,我行_________(以下稱銀行)向業主立約擔保支付_________的保證金。本保證書對銀行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銀行名稱(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本保證義務的條件是:

(1)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書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或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有效期內接到業主所發的中標通知書後;

(2)未能或拒絕根據投標須知的規定,按要求籤署合同協議書;或未能或拒絕接投標須知的規定,提供法的保證金。

銀行名稱:_________(蓋章)

證人:_________(簽字)

證人所在單位: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4

先生們女士們:

1我們承認投標書附錄爲我們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2如果我們中標,我們保證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開工通知後儘可能快地開工並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

3我們同意從確定的接收投標之日起_______天內遵守本投標書,在此期限期滿之前的任何時間,本投標書一直對我們具約束力,並可隨時被接受。

4在制定和執行一份壓式的合同協議書之前,本投標書連同你方書面的中標通知,應構成我們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的合同。

5我們理解你們並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標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標書的約束。

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楷體大寫字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5

工程建設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建設項目:_________

貸款方(甲方):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規定,乙方爲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甲方審查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建設工程。預計分季用款:一季度_________元;二季度_________元;三季度_________元;四季度_________元。

第二條?借款用途:購置設備_________臺(套)_________元;土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五條?貸款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規定在建設項目投產後用下列資金清償:

1.基本建設收入;

2.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

3.固定資產稅;

4.利潤。

乙方還款超過合同期限,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乙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抵押(或保證)協議作爲合同附件。

第七條?貸款到期,乙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人代爲償還,擔保人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甲方可直接從乙方或擔保人的各項投資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可變賣抵押財產歸還貸款。

第八條?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甲方審查,甲方憑此供應資金。甲方保證在覈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因甲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乙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九條?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乙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乙方應提供有關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乙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乙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甲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乙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_____、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6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切實解決鎮農村飲水安全,甲方將縣下達本鎮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一部分承包給乙方,現就相關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施工範圍除村以外的流泗鎮範圍內的其他區域。

二、甲方無償提供縣水務局撥付的該區域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需管材及協調施工矛盾,施工所需經費及其他輔助材料由乙方自負。

三、乙方應優先確保復興大道、幸福大道兩側管道鋪設,確保銀灣豪庭、曹瑛村、鎮規劃新汽車服務站點的管道鋪設。

四、乙方應按相關規劃、設計和技術要求施工,確保正常供水。

如未正常供水、水質不達標,甲方有權收回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提供的管網等相關資產。

五、乙方按標準收取初裝費和水費。

安裝到各農戶初裝費不得高於現行初裝費標準,水費不得高於現行收費標準。

六、乙方應確保縣水務局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驗收。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在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均與甲方無關。

八、工期:一個月,於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九、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違約方承擔責任。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九江市建設局九建建字[20__]33號檔案要求,乙方開發建設的工程,需要建立工程支付擔保制度,即由乙方的開戶行甲方出具擔保承諾,經商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必須有足夠的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數字)存入開戶於甲方的帳戶號內。

二、甲方保證乙方的開立於甲方的以上工程款項專款專用。

三、以上款項累計用完合同終止,在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後(即*年**月**日後)自動作廢。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五、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8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甲方施工需要,現將工程進行投資建設,爲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第二條工期、進度及工程量

(一)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甲方書面的開工通知爲準;

工期:天;

具體工期視施工情況,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調整。其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工期另行約定。

(二)進度要求:施工進度必須滿足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工期要求,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分包範圍各分項工程項目。

(三)工程量:

1、工程量見附表工程量清單。

1、工程量測算方法:最終結算工程量以甲方乙雙方確認的並經審計後的最終有效計費工程量爲準。

(四)施工設備要求:以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爲準。

(五)技術參數與材料要求:滿足設計技術規格書及設計施工圖的要求。

(六)施工內容:按設計施工圖紙施工,以實際施工進度爲準。

第三條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二)工程質量應達到合格等級。

(三)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

(四)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四條工程款支付及計費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價款爲:

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

具體費用組成見附件分項工程量清單,除了屬於業主原因發生的設計變更或總包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可以調整因素外,本合同價款不予調整。本工程採用固定綜合單價計費方法,合同價款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合同單價按甲乙雙方議定價格確定。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無。

2、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工程交工驗收之日起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5%工程保脩金)。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

(一)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和驗收按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二)驗收方式及辦法:

工程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或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階段驗收資料或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爲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爲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三)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由政府承認的審計部門審覈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七條乙方責任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八條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條爭議、違約和索賠

(一)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爲,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爲,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爲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十條其它

(一)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爲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二)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三)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爲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爲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五)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列出。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六)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爲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七)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八)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19

定作方: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營業地址:____ 。

承攬方:___,男,漢族,___ 年 月 日生,住址:___。電話: ___ 。

簽訂地:__市__鎮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項目名稱

任務量、酬金、完成期限、備註項目名稱:___公司位於___廠區內的包括但不限於新建飯堂、廠區牆面改造、車間電梯的土建部分、茶水間、文化牆建造。

合同價金: 元整(大寫:貳拾萬圓),不含稅,此價格爲包乾價。

完成期限:要求 年 月 日完工

二、項目的內容及質量技術要求

按通用標準和定作人的現場要求。

三、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牆身主體牢固、安全,牆面不能開裂、脫落,其它各項滿足通用標準。具體以雙方另行協商爲準。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訂三日內支付總價金的 %;工程完工並驗收後支付剩餘款項。

五、質保及違約責任

主體工程質保壹年,從驗收透過後起算。

一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遇爭議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承攬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20

標準名稱________________

主編單位________________(蓋章)

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

合____條____

甲方:市建委科教處(委託單位)

乙方:標準主編單位

丙方:保證單位,即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集團或局)

1.甲方對乙方執行合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2.乙方在________以前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任務,並保證所編標準達到合同規定的指標。丙方監督保證合同的執行,並解決應屬本部門安排的條件和補助經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丙方負連帶責任。

3.各方按合同規定分別提供各自負擔的經費。按合同所撥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和丙方報送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經費開支情況)。

4.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須修改某項條款,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條款需追加經費時,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負責。

5.標準完成後,由甲方或委託丙方組織鑑定。經鑑定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目標,乙方應及時進行補充編制。補充編制的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補充編制的條件(包括經費和材料設備)由乙方負責。如補充編制後仍達不到要求,由甲方決定部分或全部償還甲方提供的編制經費,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償還,丙方負連帶責任。

6.標準批准頒佈後由甲方負責印刷發行,並組織貫標培訓。任何人未經甲方委託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及組織貫標培訓。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時,已撥給乙方的經費和物資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時,應追回甲方已撥的全部經費。

其餘內容見下表:

標準名稱

新編____□

修訂____□

在編國標____度計劃徵求意見稿________________

送審稿________年____月____

報批稿________年____月____

專業歸類

1、城鄉規劃:________□

2、城鄉工程測量:________

3、城鎮公共交通:________

4、城鎮市政工程:________

5、城鎮給水:________□

6、城鎮燃氣:________□

7、城鎮供熱:________□

8、城鎮市容環境衛生:____□

9、城鎮風景園林:________

10、城鎮工程防災:________

11、建築設計:________□

12、建築地基基礎及勘察:____

13、建築結構與房地產:____

14、建築施工質量與安全:____

15、建材應用:________□

16、建築節能:________□

17、資訊技術:________□

18、其它:____________

編制(修訂)的目的、意義:

編制(修訂)的必要性(內容包括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關係及協調使用說明):

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該標準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主編聯繫人:年齡:學歷:

職____:職務:電話:

單位名稱:傳真:

通訊地址:

主管部門聯繫人:年齡:學歷:

職____:職務:電話:

單位名稱:傳真:

通訊地址:

主管部門負責人:年齡:學歷:

職____:職務:電話:

單位名稱:傳真:

通訊地址

參編單位

主要參編人員情況

姓名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單____________

撥款:________萬元;________籌:____________元

乙方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甲方意見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位蓋章

年________

乙方意見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蓋章

年________

丙方意見

負責人簽字:________單位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說明1.本合同由乙方填寫一式五份(4紙),電子檔案一份,送丙方簽署意見蓋章後,報甲方;

2.編號不填寫;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21

發包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____區____社區____地新建一棟八層全框架宿舍樓,雙方依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市____區____社區____地

二、工程地址:____市____區____社區____地

三、建築面積:全框架結構共____層,總建築面積約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外構築物飄板、天溝按全面積計算,雨蓬、空調板按半面積計算)。注:括號內條例經協商不計算面積,但水電由甲方負責施工,工資由甲方付款。

四、承包範圍及內容

1、主要內容:按照甲方要求和設計的平面圖和甲方有關的建築要求進行施工修建,包括路面壓花,土建一次性大包乾,住房每層高度爲____米,第一層爲____米,±0.00以下按實結算,並計算乙方的其它費用開支,爲一次性支付。

2、配套附屬工程,另行按實計算。

3、水、電由甲方負責。

4、室內留門洞,粉好門套,預製構件由甲方購買。

五、材料材料及工程質量要求

1、主體工程質量必須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

2、乙方應認真按照甲方要求和意圖,精心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驗收。

3、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規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工程質量達不到規範標準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標準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規範標準合格爲止,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

4、若甲方要求乙方不合理的施工所造成的工程質量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5、外牆爲100_________100或(100_________200)的方塊磚,屋面爲隨到隨抹一次性成合壓光。防水屋面由甲方負責。

六、承包方式及合同價款

1、工程採用包工不包料大包乾形式,承包價格爲220元/平方米,安全_____由乙方負責。

2、澆灌砼、扎鋼筋、裝模、回填夯實由甲方負責。機具、扎絲、鐵絲、釘子由乙方負責。內鋼管腳手架、活動架、扣件油頂由甲方負責及費用,乙方負責綁紮,外架由乙方負責。

七、工期要求

工期總共爲____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八、付款方式

工程總價約爲________萬元,簽訂合同預付乙方的進場費及備料款____萬元,以後每完成一層主體付工程總價的65%,內外裝飾每完成一層工程總價的33%。留2%竣工驗收後一筆付清。

九、雙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工程款及時到位,防止資金問題而造成工程停工,而達不到預期進度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因資金原因不能正常施工,除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工程支解以後分包的名義發包他人,否則,合同自行終止。

4、甲、乙雙方本着精誠合作、自行遵守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協助保密等義務。

5、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合同自簽字生效,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承包人自發包人交付竣工結算款支付完畢,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 篇22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爲明確出租方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計_____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_______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租金

租金收取:(雙方應約定租金計算及其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_____元。承租方交納後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後,押金金額退還承租方。

第五條租貨物資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承租方對租用物資要妥善保管,並負擔維修保養費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不善等,要按雙方協商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及維修收費辦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償付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

第六條租賃合同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2.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爲

2.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逾期不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爲,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爲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份。本合同附件_____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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