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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承辦會議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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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承辦會議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星級酒店承辦會議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的協商,確定由甲方承辦乙方的_____________會議,並達成如下協議:

1、會議的.舉辦時間爲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2、會議舉辦的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主會場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會議團體用房類型及房價:

酒店星級:________標準間門市價:_______,協議價:________、套房:________預定房間數:_________(可上下浮動10%,以實際結算爲準。)

5、會場:

需要會場面積_______㎡,預定會議人數________人,

擺放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會場租金_________元/天。

6、餐飲:

A、用餐標準:早餐______元/人;正餐_______元/人;

自助餐_________元/人,會議茶點________元/人。

B、用餐形式:自助餐/中式圍餐

C、用餐數量:早餐:_______圍/天、中餐:_______圍/天、晚餐_________圍/天、自助餐:_________人次/天、 會議茶點:_______人次/天

D、特殊要求:清真/西餐菜譜由酒店提供,乙方代表簽字確認,會議人員憑___________證件用餐。

7、甲方可爲乙方代辦相關的訂票事宜,安排站場接送,以及會議考察等相關會務活動,費用由乙方全額支付。

8、結算方式:

A、預付訂金:合同一經簽訂,乙方應在三天內將會議預算的10%作爲訂金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便於甲方開展會務活動的前期安排。

B、酒店結算:乙方根據實際的消費數,以現金或轉帳的方式與酒店前臺結算,並由酒店出具發票。

C、佣金條款:會議結束一週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會議消費總額的5%(住房、餐飲、場租、康樂),作爲佣金匯入甲方指定的帳號,並由甲方出具佣金發票。(預期不付,甲方有權按每天5‰收取滯納金)

9、乙方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戰爭、破產、重大疫情、重大災害)等原因,需要取消和延期會議時,須提前十天知會甲方。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11、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訂。

甲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

星級酒店承辦會議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及《__________________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章 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

第二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表決權,按業主擁有房屋的套數行使,業主每擁有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如業主房屋超過____________平方米(此數額爲所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平均數1倍的業主,其擁有二票投票表決權,若超過前述平均數2倍的業主,其擁有三票投票表決權,房屋面積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類推,若房屋面積雖然超過前述平均數,但實際面積不是平均數的倍數,則超過部分的投票表決權忽略不計。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業主委員會的祕書應將小區內每一位業主的姓名、住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登記造冊,同時要提前3天將每一位業主在今後所有的業主大會會議中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書面通知每一位業主。

每一位業主收到祕書的書面通知後,對所持有的投票數持有異議,應在15日以內向業主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逾期申請或未申請複議,均視爲其同意祕書所登記的其所擁有的投票數。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委員的

任期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方式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以後的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選舉共有5至9名委員組成,委員名單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名委員的任期爲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祕書1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業主委員會的主任爲:__________________,副主任爲:__________________,祕書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方式可以是電話會議、也可以到小區的固定場所集體討論,也可以採取互發電子郵件等方式召開,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由祕書在當時或事後作書面記錄,由參與或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由祕書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九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天前,由祕書電話通知每位委員。

第四章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會後應及時將會議內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員,並且要書面記錄該委員的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業主委員會的祕書將會議通知及會議擬討論的事項以書面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業主所登記的通訊地址,該掛號信寄出三天後即視爲送達,具體時間從掛號信寄出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此外,業主委員會的祕書同時要將會議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的祕書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業主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祕書書面的召開大會的通知後,本人未親自到會,也未委託他人出席會議的,視爲其放棄了自己的投票表決權,但該次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其必須服從。若該業主提前三天向業主委員會祕書提出請假申請,則在業主大會閉會後的三天內,祕書必須將大會會議內容通知該業主,該業主仍可在當天內以書面形式對會議內容進行投票,祕書必須將業主大會業主的投票數重新進行整理。若該業主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發表書面意見,則視爲其同意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爲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業主代表出席會議時,須向業主大會提供業主書面的委託書。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地點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會議形式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當場由業主委員會祕書記錄,最後形成決議,也可以是業主委員會祕書給每位業主送達書面徵求意見函,隨後根據業主的書面答覆進行整理,最後按本規則所約定的計票方法統計業主的投數,最後形成大會決議,該決議在3天之內,祕書必須在公告欄內公告。

每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方爲有效。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兩次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的時間可以確定爲每年年初的______月______日和年末的______月______日。特殊情況時間若有變化,祕書另行書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時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需要向業主收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時;

(3)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委員的津貼數額時;

(4)需要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預算計劃時;

(5)需要審議業主委員會上一年度的經費開支是否合理時;

(6)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前;

(7)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8)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時,需要聘請會計師審查物業公司的賬目時,或爲了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聘請律師以全體業主名義提起訴訟時;

(9)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10)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11)業主委員會認爲有必要時;

(12)業主大會章程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五章 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議分爲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業主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經代表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透過。業主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透過。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普通決議透過: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2)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3)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續籌方案;

(4)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律師時。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1)修改業主大會章程;

(2)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及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5)決定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具體數額時;

(6)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津貼數額時;

(7)需要提前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計劃時;

(8)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祕書作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二十條 業主的投票由業主委員會的祕書統計,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若業主認爲投票的統計數額有誤,可以到業主委員會祕書處檢視投票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來源及組成:

(1)小區頂樓和外牆的廣告收入;

(2)小區全體共用部位作爲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

(3)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章程》等對違反公共利益的相關業主要求其支付的違約金;

(4)業主交納的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二十三條 在沒有第二十二條的前三項的費用之前,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決定每位業主先行交納前述費用的具體數額,並有業主委員會祕書負責收取。如第二十二條前三項的費用已經實際存在,並且能夠保證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經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中由業主交納的部分由業主在物業管理費用之外另行繳納,經業主大會授權也可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物業費時一併收取,並在收款收據上加蓋業主大會的公章,然後其所代收的經費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設定專用活期存摺進行統一管理,該經費的開支由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方可開支。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

(2)業主委員會人員的津貼;

(3)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4)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5)聘請會計師、律師所支出的費用;

(6)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須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祕書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並且該經費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必須在年終業主大會上向全體參加會議的代表彙報。第2年經費的使用額度由前1年年終業主大會上由業主代表討論,最後制訂一個預算方案,第2年經費必須在預算內支出。

第七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印章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到有關部門各刻制一枚,併到相關的政府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上述兩枚印章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內部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三十條 上述兩枚印章的使用必須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按業主大會章程的規定履行其應盡職責時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須有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書面簽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須在祕書處做書面登記,且蓋章的檔案必須在祕書處備案一份。

第三十一條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2/3投票權的業主透過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與現行或將來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檔案相牴觸,否則,相牴觸的相關條款無效。

星級酒店承辦會議合同 篇3

-----------------------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股東會的運作程序,以充分發揮股東會的決策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股東會審議決定議案的基本行爲準則。

第二章股東會的職權

第三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等有關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8)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10)對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對以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章股東會的召開

第四條股東會分爲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十日之內舉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一;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

(4)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臨時股東會只對會議召開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日將會議通知書面發給全體股東,股東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會議通知包括∶

(1)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3)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4)投票授權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九條 擬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決定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董事會祕書,不回覆的視爲不出席,董事會祕書據此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權額,股權額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方可召開股東會。

第十條 召開臨時會議的,有權人員/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董事、監護或者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兩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有權人員/機構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必要的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章參會與委託參會

第十一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度和表決。

作爲委託人的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委託書或者由其以書而形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委託書,委託人股東爲法人的,委託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和持股任憑證。

第十三條 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交存董事會祕書

出席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重事會儲存。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證號碼、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股權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聘請律師出席股東會,所需費用由公司負擔,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

(1)股東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3)驗證年度股東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4)股東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

第五章股東會提案的審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董事會在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會討論的事項,並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爲提案,股東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和股東會職責範圍;

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監事、單獨或合併享有公司表決權佔股權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東,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行爲準則,依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提案列入會議議案的,應當在該次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 在年度股東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年度股東會以來股東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的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做出專項報告,由於特殊原因股東會決議事項不能執行,董事會應當說明原因

第六章股東會提案的表決

第二十二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二十四條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對所審議的提案可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委託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對所審議的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年度股東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章股東會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爲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透過。 

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透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3)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4)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透過的其他事項。

上述以外其他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透過。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決議應註明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人數、所代表股權的比例以及每項擁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各項決議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保證決議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第三十條 股東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出席股東會的有表決權股權數,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3)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4)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說明等內容;

(7)股東會認爲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公司股東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爲自股東會結束之日起十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的召開、審議、表決程序及決議內容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股東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有效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及其修正案經股東會批准後施行,如有與《公司章程》衝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爲準。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股東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