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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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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協議書 篇1

甲(公司):

法院調解協議書(精選3篇)

乙:(員工)

茲就乙解除與甲勞動關係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於_____之違紀事宜,甲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造成了不良影響,甲對此向乙表示歉意,對乙因此解除勞動關係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在乙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經研究決定向甲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爲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支付甲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的實際情況,並本着以人爲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對甲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籤訂後,甲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並向乙提供該仲裁委員會製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在收到甲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後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開立的銀行存摺,甲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摺後即視爲乙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後,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甲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應按約定向甲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後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

年 月 日

乙:

年 月 日

法院調解協議書 篇2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1996年,楊女士與範先生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範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隨其前妻共同生活;楊女士早年喪偶,女兒跟隨楊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兩人婚後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間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內,楊女士並沒有外出工作,專心做起了全職主婦,每月要範先生固定給付零用錢。但楊女士並沒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顧範先生的起居飲食,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輸了錢就問範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鬧,不給範先生安寧。

1998年,範先生單位解困分房,夫婦倆便以租賃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當時的調配單上有範先生、楊女士夫婦、範先生的母親及範先生的兒子。入住後不久,範先生便將自己原先居住的位於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爲他所有。20__年,範先生在得到相關部門的准許後,購置了另一套工農四村的房產,產權登記人系範先生、範先生的前妻和範先生的兒子三人,並沒有楊女士的名字,這對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產生。

楊女士認爲範先生此舉根本沒有把自己當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氣,更爲範先生經常過分的關心他的前妻而惱火不已。兩人還時常爲一些家庭瑣事喋喋不休,雙方言語不和,甚至還動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現裂痕。

不巧的是,楊女士的女兒在那時生病需要照顧,不得不暫時回到自己父母那裏照顧女兒。範先生亦不能理解楊女士的愛女心切,便乘楊女士離家期間擅自將市光四村房屋的門鎖更換,不讓楊女士進門。楊女士協同姐姐、女兒一同與範先生理論,甚至還想砸門而入,最後範先生還是念在夫妻之情,將新鎖的鑰匙給了楊女士。可是,楊女士依然滿腔憤怒,終於做出了過激的行爲。20__年4月18日,楊女士乘家中無人,將家中所有的水、電、煤氣開關通通開啟,自己跑出去。鄰居在聞到濃烈的煤氣味後撥打“110”報警。經居委及時與範先生聯繫,開啟房門,家中一股煤氣味,滿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時發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三、 楊女士自願無償放棄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和房屋的居住權,離婚後入住通北路房子。 範先生承諾不會讓自己的前妻和兒子再去騷擾楊女士,並賠償楊女士醫藥費六百元; 楊女士對自己的過激行爲向範先生道歉。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3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月 日

法院調解協議書 篇3

_________民______字第______號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_____________(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_____________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審理。________________(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________________(寫明協議的內容)。

________________(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_________________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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