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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購貨合同(精選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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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購貨合同 篇1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外貿購貨合同(精選11篇)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總額

二、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 2 項方式

1、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2、符合出口樣品和圖紙標準。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三、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 商品包裝採用紙箱包裝,包裝品隨商品一同出售。

四、交貨時間、方式:需方於20xx年6月10日到供方倉庫提貨,產生的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預付合同總額的30%貨款,提貨時付合同金額的30%貨款,供貨後一個月憑增值稅發票一次或分次付清全部貨款的剩餘部分。

六、驗收標準、方法:需方依據圖紙和樣品採用外觀驗收方式。

七、違約責任:因供方不能按期交貨延誤需方由供方承擔;因供貨質量及規格型號不符的由供方承擔;因需方原因造成退貨供方無法調劑時,損失由需方承擔;因需方侵害他人知識產權造成供方損失的由需方承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蓋章後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如系傳真簽署(同等法律效力),供方須自上 述簽約時間起兩日內簽字蓋章後回傳需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貿購貨合同 篇2

(以下簡稱售方)

(以下簡稱購方)

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 量:

3.原 產 地:

4.價 格: 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

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貿購貨合同 篇3

(以下簡稱售方)__________

(以下簡稱購方)__________

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___________

2.數 量:____________________

3.原 產 地:____________________

4.價 格:____________________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______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公斤。予以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__________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

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__________銀行收到信用證後,__________銀行應給開__________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_____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__________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外貿購貨合同 篇4

於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 量:

3.原 產 地:

4.價 格: 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餘部分。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 方:

購 方:

見證人:

外貿購貨合同 篇5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 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原 產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價 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________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________ 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________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餘部分。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購貨合同是經買賣雙方洽妥條件,議定價格,突出貨物品質、裝運、索賠條件,其內容具體,無彈性解釋。購貨合同由買方書就,成爲交易的依據。購貨合同也稱購貨訂單(Purchase Order)買賣雙方多以電傳方式成交,爾後簽約。

外貿購貨合同 篇6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政策規定, 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並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合同編號:

一、品名, 規格, 數量, 價格, 交貨日期: 簽約日期: 20xx.09.01

二、質量標準、驗收方法:以客戶來樣爲準,並需最終透過客戶QC驗收。

三、包裝要求、費用負擔:出口紙箱包裝。

四、收貨單位、交貨地點:貨送至需方倉庫。

五、運輸方式、費用負擔:卡車運輸,費用由供方承擔。

六、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出貨後三十天內,需方憑供方提供增值稅發票付清貨款。

七、供方經濟責任:

①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交貨,否則應承擔需方由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② 如發生未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的情況,對於已交部分的貨物需方有權作退貨處理,對於未交的貨物是否需要補交,何時補交,均按需方的要求辦理。

八、需方經濟責任:

①變更產品品種、規格而未及時通知供方,需方應承擔供方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②供方在送貨之前,應與需方聯繫,確定倉庫後,再行送貨。如需方無故拒收,應承擔供方的運費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金。

③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需方應承擔供方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九、供方須憑貨物進倉單、增值稅發票及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向需方收取貨款,如需方(或客戶)提供主、輔材料以及包裝、則此費用由供方承擔,並在貨款給付時扣除。

十、本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另立協議。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供、需雙方約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解決。

十二、備註:

1.以上交貨期爲出廠日期,供方需嚴格遵守,如有任何推遲,供方需接受每星期5%的罰款。

2.出貨數量不允許短裝。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貿購貨合同 篇7

通用外貿購貨合同

於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 量:                                                      

3.原 產 地:                                                   

4.價 格:                                                  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公斤。予以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餘部分。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 方:                                           

購 方:                                            

見證人:                                               

注:購貨合同是經買賣雙方洽妥條件,議定價格,突出貨物品質、裝運、索賠條件,其內容具體,無彈性解釋。購貨合同由買方書就,成爲交易的依據。購貨合同也稱購貨訂單(PurchaseOrder)買賣雙方多以電傳方式成交,爾後簽約。

外貿購貨合同 篇8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

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量:

3.原產地:

4.價格: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3)質量、重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

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方:

購方:

見證人:

外貿購貨合同 篇9

通用外貿購貨合同書

於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公司(以下簡稱購方),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 (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 量:

3.原 產 地:

4.價 格: 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 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 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 %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 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餘部分。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 方:

購 方:

見證人:

外貿購貨合同 篇10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基礎上,達成如下購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____________

第三條原產地____________

第四條價格____________

第五條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起,全部發運應在____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賣方提出憑證,買方可向賣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第七條保險:由買方辦理。

第八條包裝:用________________予以免費包裝。

第九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買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1.全套賣方商業發票;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書。

第十條裝船通知:買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賣方。

第十一條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有不可撤消信用證時,賣方必須開具信用證____%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賣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第12條規定的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金予以沒收支付給買方。

3.若由於買方違約或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賣方並能予以承兌。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賣方或買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

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買方或賣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第十三條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買方不能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買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對賣方交付的保證金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____文簽署,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賣方: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貿購貨合同 篇11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售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購方),

鑑於售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其合同貨物的質量、性能、數量經雙方確認,並簽署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

2.數量:

3.原產地:

4.價格:F.O.B

5.裝船:第一次裝船應於接到信用證後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從第一次裝船,遞增至終了,應在12個月內完成。

6.優惠期限:爲了履行合同,若最後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售方提出憑證,購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7.保險:由購方辦理。

8.包裝:用新牛皮紙袋裝,每袋爲_________公斤;或用木箱裝,每箱爲_________公斤。予以免費包裝。

9.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5天(公曆日)內購方透過開證行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並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售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10.裝船通知:購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售方。

11.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購方開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售方必須開具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售方。若出於任何原因,本合同規定的第12條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爲違約予以沒收支付給購方。

(3)若由於購方違約或購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內,(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售方並能予以承兌。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銀行應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購方均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戰爭、封鎖、衝突、叛亂、罷工、僱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被人們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購方或售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13.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按其法規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除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餘部分。

14.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售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後,在7天內購方不能開出以售方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購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支付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認真審閱並遵守其規定的全部條款,在見證人出席下經雙方簽字。

售方:_______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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