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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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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篇1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通用3篇)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鑑於目前房地產市場中諸多糾紛源於面積數據,爲減少房屋交付使用時因面積問題產生的爭議、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出賣人和買受人願意以套內使用面積作爲房屋價款結算的依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套內使用面積條款約定如下:

一、面積定義:套內使用面積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等於各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所謂功能使用空間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櫃等(不包括陽臺部分)。

二、面積種類:本協議中所指的暫測面積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據出賣人提供的圖紙測量得出的面積。本協議所指的實測面積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後,由相關測量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實際存在的房屋進行測量後得出的面積數據。

三、面積約定:出賣人和買受人根據雙方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暫測套內使用面積結果以出賣人提供的平面圖紙爲測量依據。

面積誤差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

四、誤差處理一: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若實測套內使用面積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出現誤差時,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於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時,買受人無須支付多餘價款。

五、誤差處理二: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於暫測套內使用面積,且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含3%)以內的,則出賣人應當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據後30日內,向買受人退還房屋差價款,房屋差價款=[(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房屋總價款。

六、誤差處理三: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於暫測套內使用面積,面積誤差率絕對值超過3%的,則買受人在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報告後30日內有權退房。如買受人在該期限內未書面提出退房要求,視爲買受人接受該房屋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報告後30日內,對面積誤差率超過3%以上的部分,向買受人雙倍退還該部分的房屋差價款;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以內的部分仍然根據前條(誤差處理二)的規定退還        買受人。

七、面積數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中所述房屋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及本協議中所述套內使用面積均爲暫測面積;其中該套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仍作爲出賣人或其他相關機構(如物業公司、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繳納稅費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的結算依據。

八、測量機構:對面積數據進行測量時,聘請的測量機構應當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許可的商品房測量資質。

九、面積實例:爲有利於本協議的理解與適用,現舉例說明如下

1.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計售價100萬元人民幣。四面牆長度相等,站在室內以兩牆交接點爲起點和終點,測量任意一起點與終點之間的距離均爲10米,則內牆周長4*10=40米,牆厚30釐米,門寬100釐米,因此套內使用面積暫測數據爲10*10=100平方米。

2.實測面積增加:若房屋竣工後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則買受人僅支付100萬元即可,無須另行結算。

3.實測面積減少一: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於100平方米但大於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實測面積爲98平方米,則出賣人向買受人退還該小於部分的房屋差價款,差價款的具體數額[(100-98)/100]*100%*100萬=2萬元。

4.實測面積減少二: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於97平方米時,例如是95平方米,則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下,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面積差價款,差價款數額爲[(97-95)/100]*100%*100萬*2+[(100-97)/100]*100%*100萬=4萬元+3萬元=7萬元。

十、其他條款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爲準;

本協議由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僅作參考,其他文字文字之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文字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字爲準;

本協議一式肆份,出賣人貳份,買受人壹份,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機構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_______

買受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        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篇2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處,坐東向西,爲一間上下兩層。

2、該房屋建築面積爲32.45㎡。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1、該房屋現登記的所有權人爲___________,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_。

2、該房屋抵押情況爲:

(1)該房屋未設定抵押;

(2)該房屋已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爲:抵押登記日期爲: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他項權利證號爲:___________。

3、房屋租賃情況爲:

(1)甲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2)甲方已將該房屋出租,___________爲該房屋承租人,甲方保證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房屋價款及付款方式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爲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一次性將房屋總價款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房屋產權保證及具體情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出售的房屋權屬真實,並符合國家及本市縣房屋交易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處)理,並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全面負責賠償。

2、甲方應當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付完成,對已納入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保持良好的狀況。

3、該房屋交付之日前所產生的供暖費、水費、電費、等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之日以後(含交付日)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該房屋交付之日之前房屋租賃所得收益歸甲方所有,交付之後房屋租賃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

5、甲方保證爲辦理該房產的交易過戶手續提供必需的人證、物證。

第五條房屋的交付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同時履行下列手續:

1、甲、乙雙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交接相關物品;

2、甲乙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移交現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一切附屬證件於乙方。

第六條稅、費相關約定

1、房屋買賣雙方稅費各自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須繳納新的稅費的,依照新政策規定。

3、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若要求甲方配合辦理過戶,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乙方完成過戶。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逾期超過15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款,並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自交付期限期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付款責任

乙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逾期超過15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甲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則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七的違約金。

3、逾期過戶責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的,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出售方(甲方):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使用面積銷售協議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編號爲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爲____,規劃用途爲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_____,施工許可證號爲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單元〕〔層〕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爲_____,屬_____結構,層高爲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層,地下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平方米。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每平方米__元 總金額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每平方米__元,總金額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爲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第六條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

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

所購商品房爲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份,買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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