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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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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合同 篇1

遊客________與________觀光遊樂園(場 區等,以下簡稱園)經營業者(以下簡稱遊樂業者)雙方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合同(精選3篇)

一、遊樂業者應於遊園手冊、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載明營業時間、費用、遊樂服務項目、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及娛樂稅額。

二、遊客須憑票券入園並妥善保管,票券遺失,遊樂業者不予補發。

三、遊客使用設施或從事遊樂活動,如僅因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的指示,致發生損害時,遊樂業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負賠償責任。

四、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時,遊客可解除合同,請求退還所有費用,遊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時,遊樂業者應退還所收費用。

五、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遊樂服務(若干設施或表演等)一部不能提供時,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外,遊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時,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

六、遊客因自己的事由離園或不能接受本合同所定的遊樂服務時,不得請求退費。

七、遊客於園內,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八、本合同未盡之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公告事項

1.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合同應記載事項:

(1)應約定以下事項:

①營業時間:

②費用:

③遊樂服務項目:

④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

⑤娛樂稅額:

未約定營業時間的,以遊樂園原先預定或公告的營業時間爲準。

未約定費用的,以門票的費用作爲全部費用(包含全部遊樂服務項目及娛樂稅額)。

未約定遊樂服務項目的,以遊樂園現有遊樂設施全部提供作爲遊樂服務項目。

(2)遊樂服務項目如有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遊樂業者應事先在購票處、進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爲明顯的公示;未爲公示的,應依記載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的規定辦理。

(3)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時,遊客可解除合同,請求退還所有費用,遊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時,遊樂業者應退還所收費用。

(4)因可歸賁於遊樂業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遊樂服務部分不能提供時,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外,遊客如有損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的事由時,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務的比例及人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的費用。

(5)遊客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2.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合同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的概括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2)不得以“概不負責”的約定,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3)不得爲僅因遊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的指示,致發生損害時,遊樂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

(4)不得爲遊客離園後於當日內禁止再入園的約定。

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ints)的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 ,該附件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國內部電話通信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 ,該附件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並向對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務開始日。開始於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於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A 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B 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信服務。上述費率應受第4 條的調整所約束。附件A 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乙方後可變更。附件B 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甲方後可變更。

2.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於文首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本協議有效期爲上述日期起後的三十六(36)個月(但受第5 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後將自動延長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有效。

3.發票

(1 )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2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4.結算

每月發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於不晚於發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於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爲結算應付方)於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 %的費用。

本條規定不能被解釋爲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於上述欠款而宣佈結算應收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並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帳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票日後十五(15)日內作出。被確定爲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爲延遲清算付款的藉口。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爲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於

(1 )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務或商譽,及

(2 )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後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雙方應賠償並使另一方、其股東、官員、主管、僱員和代理免於任何和一切損失、成本、損害、開支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法庭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由於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射故障,包括服務提供方、其僱員、代理及客戶的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服務提供方重大過失或有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政府規章的行爲而導致的除外。

10. 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爲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 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於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爲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爲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設備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爲、供應設備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爲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 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爲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 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檔案,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檔案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 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並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並有約束力的協議。

15. 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爲原件並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 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應以書面作出並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於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後知曉的營業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爲以發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發送:

至甲方:

聯繫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繫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合同 篇3

甲方:地址:電話:乙方: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定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爲促進社區公益醫療發展,甲、乙雙方自願組成社區服務支援隊伍爲社區居民進行醫療幫助,雙方本着平等、尊重和自願的原則,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及社區需求,甲乙雙方在_______小區展開基礎醫療義診活動。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前期宣傳和現場協助工作

二、雙方的責任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乙方負責在活動開展前在社區內進行宣傳活動,吸引更多的人蔘與活動。

2、甲方作爲服務的提供者,在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方面,做如下服務:

(1)對家庭成員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醫保規定病種,按機構級別提供診療、護理服務。

(2)按居民要求和服務能力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牀等醫療服務。

(3)對空巢老人、行動不便、臥牀不起的慢性病人,提供上門體格檢查、用藥指導、預約門診和辦理轉診等服務。

(4)對0-6歲兒童進行計劃免疫接種和健康管理服務。

(5)對孕產婦進行孕期健康管理和產後訪視及健康檢查服務。

(6)爲社區居民進行基礎健康檢查及日常養護知識宣傳。

三、合作時間協議所述活動共開展_______天,合作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活動結束即協議終止。

四、活動費用

1、甲乙雙方本次合作爲公益活動,爲居民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不收取費用。

2、合作過程中所需經費由甲乙雙方均攤。

五、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後作補充,補充條款同本協議法律效力。

3、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水災、戰爭等)終止協議,可免除相關責任。甲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