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全書匯>辦公>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精選17篇)

保險合同(精選17篇)

全書匯 人氣:2.32W

保險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了建立勞動關係,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與共同遵守執行。

保險合同(精選17篇)

第一條本合同一致性確認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合同附件、公司規章制度已認真閱讀並理解一致,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勞動合同、合同附件、員工手冊及乙方向甲方自願交來的承諾保證書共同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二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第項執行

1、合同期限爲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自年月日至完成該項任務時止。

3、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工作內容

3.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合同附件A更詳細說明乙方工作內容.

3.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調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崗位。乙方有關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必須服從,乙方對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並保證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補償或變更任何合同條款。

3.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2、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規章,乙方對此必須時刻遵守。如果乙方違反了工作規章或本勞動合同條款,甲方有權按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定對乙方進行處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爲或乙方的工作失誤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要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如乙方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甲方就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且不會支付乙方除工資外的任何其他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4.3、乙方對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簽字都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授權,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乙方的工資及一切費用中支付第三方由於乙方未經授權而簽字引起的一切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工作職責

5.1、甲方安排乙方每週工作天,休息天。

5.2、甲方確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但乙方未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而加班除外。

5.3、乙方有權享受的有薪節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將依照公司的規定享有。

5.4、因工作及職責需要,甲方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工時制

5.5、本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及公司隨地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服從公司管理。如果乙方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視情節給乙方以經濟或行政處罰,直至開除。如果乙方觸犯刑律,公司將把乙方開除。

5.6、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准,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

5.7、甲方對乙方的一切經批准的休假只發放基本工資,不發放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條勞動報酬

6.1、乙方月工資詳見附件A,附件A詳細說明了乙方的工資、補貼和獎金,並介紹了乙方每月工資及各種補貼和獎金的條件。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補貼和獎金甲方考覈乙方工作合格按考覈實際情況覈實應得獎金後發放。

6.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補貼、獎金均爲稅前收入,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按國家規定代扣。

6.3、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覈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保險與福利

7.1、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將爲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7.2、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法定節日休假,請事假和病假。

第八條勞動紀律

8.1、乙方願意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的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8.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絕不將甲方的經營情況和業務情況向第三方泄露;不將業務檔案、業務憑證等資料複製或轉借給第三方。

8.3、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8.4、若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新規定及甲方新規章制度相牴觸,乙方同意服從國家新規定和甲方新規章制度。

8.5、甲方對模範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乙方,可以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

9.1、在本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9.1.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的。9.1.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9.1.3甲乙雙方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例如:甲方的經營狀況、組織機構發生變化,人員結構、工作崗位需要調整等;

乙方的工作表現,知識技能、身體狀況等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等)。

9.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3、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以下錄用條件中任何一項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3.1乙方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離職證明、教育學歷、個人簡歷、婚姻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等)必須真實無誤。

9.3.2乙方健康狀況良好,無精神病、傳染病及其他影響工作的病症,能保證正常工作。

9.3.3乙方各方面表現良好,沒有吸毒、鬥毆等各種劣跡,富有愛崗敬業精神。

9.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

9.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9.4.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9.4.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9.4.3未經甲方同意,爲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有關服務而接受任何方面之報酬的。

9.4.4行爲不端損害公司名譽的。

9.4.5試用期滿後,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9.4.6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3.2項約定調整乙方職位時,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調動和安排的。

9.4.7乙方基於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請離職的。9.4.8被依法進行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9.5.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5-10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5.3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項約定,經甲乙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9.5.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甲方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進行裁員的。

9.6、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特殊書面約定或承諾除外)。

9.7、按約定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乙雙方可採取提前向對方支付乙

方一個月工資的方式履行。標準爲解除合同時乙方的月工資。

9.8、合同期限屆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30天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表明意向。雙方同意續訂的,應以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若一方或雙方無續約意向的,應於合同期滿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否則,合同期滿後,本合同將自動延續,續訂期限與本同期限相同,甲乙雙方應辦續訂合同手續。

9.9、如下列情況發生,本合同隨即終止:9.9.1合同期限屆滿。

9.9.2甲方宣告破產或者依法解散、關閉、撤銷。9.9.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9.9.4乙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蹤或死亡。

第十條違約責任及其他

10.1、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爲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範圍及賠償金額應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損失程度確定。

10.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法律及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賠償責任。

10.3、乙方屬於接受甲方出資培訓或提供住房的,如發生違約情況,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和相關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10.4、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不願申請調解的,雙方均有權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5、本合同未盡事誼,按照國家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

10.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經雙方同意,塗改本合/fanwen/1578/同的,或未經雙方授權、委託、代簽本合同的,本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11.1、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接受並遵守各項規定。

11.2、甲方提示:公司在合同關係的各個方面均奉行開放政策,任何看法、建議、設想或問題可與您的主管商討。如果在商討後您覺得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歡迎您與更上一級主管商談。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2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爲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爲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三)一切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遲延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爲止。如末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爲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 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爲止,但不論任何情況下,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爲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爲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爲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深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攜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認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裁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合同 篇3

本保險分爲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

(2) 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覈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爲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覈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爲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覈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塗改僞造單證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爲,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乙方:日期:

保險合同 篇4

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後,按照背面所載條款和附加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期內,承保下述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特立本保險單。

被保險人:

┌──────────────────────────────────┐

│保險財產及保險金額:                        │

│                                  │

├──────────────────────────────────┤

│總保險金額:                            │

├──────────────────────────────────┤

│費率:                               │

├──────────────────────────────────┤

│保險費: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至       中午12時正│

├──────────────────────────────────┤

│保險財產地址:                           │

├──────────────────────────────────┤

│備註:                               │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日期      於

財產保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範圍

凡載於本保險單及附表上的保險財產,不論其爲被保險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者,均屬被保險財產。

二、特約保險財產

金銀,珠鑽,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進階藝術作品,電腦資料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但對有價證券,票據,現金,檔案,帳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責任範圍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雷電,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風雨,颶風,颱風,龍捲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地下發火。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四、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4.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和大氣放電造成電氣用具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5.凡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財產之自身損失。

6.由於當局命令而焚燬之財產。

7.事故發生而引起生產停頓或營業中斷等間接損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蓆,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暴風雨造成的損毀。

9.其他不屬於第三條所承保的災害或事故引起的損失。

五、賠償處理

1.發生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2.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遭受損失財產的保額爲限。

3.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4.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損失當時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總額低於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其市價總額高於保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5.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貶值率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的修配費用。

6.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償付,其損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

7.損失賠償後的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並不退保費。

8.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屬同一財產,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保險財產如有變動(如財產所在地的變動,建築物的拆修,增添,保額的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註銷。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險合同 篇5

委託人(甲 方):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爲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爲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代理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範圍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爲: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檔案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資訊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僞造文書行爲;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檔案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爲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補充修訂。

甲方: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日期: 日期:

保險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爲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工程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施工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內容

本合同魯商松江新城14-20#外牆保溫工程,按照圖紙和建設方的要求進行外牆保溫施工。以清包施工形式,乙方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

二、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總包通知爲準。按總包總體進度施工,外牆保溫 天。

三、 工程價款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以實際工程量計算造型線條視窗等均以實價粘貼面積計算不另外計價,在本合同工程段內價格不做調整,外牆保溫固定價 元/㎡。

四、 質量要求

1、本工程質量要求爲優良,乙方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外牆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114-20xx);《黑龍江省節能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DB23/1206-20xx);《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xx);《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1/50411-20xx);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使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並做好成品保護。

2、外牆完工後需滿足外牆貼磚和塗料施工要求,由甲方、監理方、總包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與外牆貼磚塗料施工隊伍進行中間交接,交接成功視爲此單項工程完工。

3、若出現設計變更,甲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如需修改的部位及做法已施工,修改部位之前施工的人工及材料費由甲方承擔。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修改設計要求,甲方有權將其施工部位拆除重做,費用由乙方承擔。

4、質量保證:嚴格按照國家驗收規定驗收,外牆達到二級以上標準,經質監站驗收達到優良標準若達不到優良標準,扣除本合同總造價的2%爲違約金。

五、 付款方式

1、乙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並按進度編輯勞務人員工資表,上報給甲方後,由甲方監督發放勞務工資。

2、工程款撥付按總包合同款撥付進度同步撥付,總包款到甲方賬三日內撥付給乙方。即(外牆保溫施工完成。經三方(建設單位、監理、施工總包方)驗收合格後付完成實際驗收工程量造價的65%工程達到竣工驗收、備案條件,並透過甲方組織的內部驗收且整改完畢後,一個月內付完實際總造價的90%,工程審計完畢付完成實際工程量的95%,留5%質保金待兩年質保期滿後14日無息付清。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服從施工現場的管理,接受施工現場的管理、接受現場專(兼)職管理人員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2、所有施工人員進場前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保證考試合格後上崗。施工過程中按項目部統一規劃,材料堆放整齊;工程垃圾分類堆放,定期清理。

3、每個工人必須上個人安全意外險,否則不得上崗。由於乙方原因在分包範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環境事故時,由乙方承擔經濟損失和終身責任。

七、工程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按照項目部的整體佈置及要求,按照圖集規範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嚴格遵守《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否則出現任何意外及處罰均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搞好自身管理工作,儘量做到節儉材料,能用的材料不能浪費。嚴格按圖紙要求提料,避免浪費如因提料失誤造成浪費由乙方承擔經濟損失。

3、施工中所需的工具、機具全部由乙方自理,伙食自理。(腳手架除外)

4、乙方配備具有資格證的相應技術人員應與項目管理人員一起對外牆的牆體進行驗收,不合格的牆體要求項目部及相關班組進行修整,合格後進行施工,否則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處理修整。

5、乙方按照總包的施工工期,做好施工計劃,做好工人的施工技術交底工作,及時提料,上交甲方材料單,否則延誤工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甲方負責材料進廠裝卸到指定的材料廠,乙方負責二次搬運及上料。

八、其他協議

1、乙方保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再分包或轉包,不得拖欠所屬員工與農民工的工資。如因此導致再分包方或農民工起訴甲方,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乙方應按該合同分包總價款的10%承擔違約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違反施工程序或無能力繼續承擔施工任務並可能對甲方和發包方在工期、質量、安全、環境造成損失時,甲方有權另行組織施工,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體。甲、乙雙方在工程結束後依據實際工程量結算並由乙方承擔由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售後服務

1.質保期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之日起兩年

2.質量保證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指定維修人員2小時到場均免費修復,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未派人處理的,需求方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復,其維修費用在質保金中直接扣除;

十、合同簽署

l、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印章後生效;勞務工資款結清後自動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 篇7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許溢短裝:____%

(5)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裝船標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____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爲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爲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 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透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8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爲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於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後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爲生效條款,實爲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透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後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1、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並登記到其手工檯賬。其手工檯賬登記了投保人保險卡的密碼、姓名、身份照號碼、電子保單號及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寫明4月21日。相反,如未激活的,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後,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並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資訊,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資訊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於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爲,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並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採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 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保險合同 篇9

一、保險財產範圍(家庭保險)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二、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檔案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險合同 篇10

訂立合同雙方: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爲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築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後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纔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爲期,期滿後,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並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爲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爲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

最高以保險金額爲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後,根據合同的規定,覈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後,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        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盜竊險投保單

被保險人:_____

茲將下列財產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

編號:____

保險合同 篇11

甲方: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南京市雨花路396號

乙方:太平洋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險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13號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指定乙方爲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獨墅湖隧道運營期項目(以下統稱“本項目”)的承保人,乙方爲甲方提供相應保險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定義:

(一)被保險人

甲方爲本項目的被保險人。

(二)保險人

乙方爲本項目的保險人。

(三)經紀公司

甲方聘請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爲保險經紀人,爲甲方蘇州工業園區獨墅湖隧道正常執行一切險項目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合同組成

1.下列檔案應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保險合同;

(2)保險單及批單;

(3)中標通知書;

(4)保險談判達成的書面協議;

(5)投標檔案澄清及投標檔案

(6)招標檔案答疑及招標檔案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檔案。

2.上述檔案互爲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爲準,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三、保險明細表及保險條款

詳見本章附件。

四、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一)保險費率

待保險公司報價。

(二)保險費

待保險公司報價。

(三)保費支付

詳見保單明細。

五、保險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六、保險服務條款

(一)服務機構與服務網絡的建立

乙方應專門成立“蘇州工業園區獨墅湖隧道正常執行一切險”項目服務小組,在本協議或保單生效後(以先發生者爲準)立即投入正式運營,負責受理所有涉及本協議保險的索賠案件。

項目服務小組成員包括:

組 長:

副組長:

其他成員:

項目小組組長、副組長人員變動須與甲方協商確定,其他成員人員變動須通知甲方。

(二)保險培訓服務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培訓服務,以提高甲方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災防損技能,培訓費用由乙方承擔,具體舉辦時間和地點由甲方、乙方和經紀公司協商確定。

(三)參加經紀公司組織的例會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經紀公司組織召開的保險聯席會議,向甲方和經紀公司通報承保、理賠與服務情況,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與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七、理賠服務條款

1、受理報案

保險事故發生後,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報案,若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案的,乙方應認可甲方事後出具的書面說明,並視同爲及時報案。

2、現場查勘

(1)乙方接到報案後,應向甲方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如需現場查勘,應明確告知查勘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並在承諾時間內到達,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事故現場;

(2)在乙方進行現場查勘前,如情況緊急必須儘快恢復生產運營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復或人員救治,但甲方應保留相關事故現場材料和事故現場照片;

(3)對於乙方未進行現場查勘的事故,甲方應保留事故現場照片及有關實物證據,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賠資料作爲理賠依據;

(4)查勘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立即查明出險時間、地點、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損財產的保護、整理工作,查勘人員的現場查勘工作包括:

a.會同甲方進行現場查勘,瞭解事故原因,對損失現場和損失財產進行必要的拍照;

b.估計損失情況:詳細瞭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對受損財產的名稱、數量等進行必要的分類、清點和登記;

c.對受損財產的損失程度有分歧的,應進行必要的檢驗;

d.與甲方商定初步的後續處理方案;

e.與甲方對現場查勘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等。

3、受理賠案

(1)乙方收到索賠材料後應立即審覈,若認爲有關證明或資料不完整的,應儘快告知甲方或經紀公司需補充提供的有關證明或資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賠資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責定損,並在上述時限內以書面或網絡方式給予甲方或經紀公司定責定損意見,否則,即視爲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

4、結案

(1)甲、乙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後,乙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繕制賠案;

(2)在已定責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賠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能確定賠償金額的,根據甲方要求,應按照已有證明和資料將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待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相應差額。

5、賠案統計表

乙方應在每季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或經紀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賠案統計表,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損失情況、賠案進展情況等資訊。

八、其他優惠條件

參見投標檔案相關內容。

九、一般條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並在保險有效期內持續有效,如果保險期限結束後,存在遺留問題,本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單涉及的各項遺留事宜最終處理完畢時爲止。

(二)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續訂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方和乙方協商後可隨時以書面形式修改或補充,並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修改或補充部分的效力優於本合同相關內容。

如因特殊原因確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隨時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並註銷保單;乙方應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終止本合同,並對保單進行相應修改或註銷,同時承擔因提前退出或終止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三)保密條款

除非下列情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資訊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檔案、電子郵件及其他資訊資料等)泄露給第三方:

1.告訴給經紀公司、爲執行本合同而提供相關服務的僱員或顧問,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或

2.應法律或司法管轄要求而提供,或

3.經甲方和乙方各保險公司書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過錯造成泄密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過錯一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本條款繼續並長期有效。

(四)法律責任

由於本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則根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若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依法依約承擔其相應法律責任後,除非守約方同意終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須繼續履行。

十、爭議解決

1.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合同的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2.因某一保單賠付出現爭議的,保單所涉甲方分支機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選擇管轄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單作爲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保單與本合同衝突之處,以本合同內容爲準,甲乙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情況除外。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1份,經紀公司執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險合同 篇12

簽署時間:20xx年月日

機構代碼:121

業務員代碼:

簽署時間:20xx年月日

覈保人代碼:2434191

協議號: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繫電話:

乙方: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人壽)授權代表人:楊華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西八道街2號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屬於保險協議的構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條甲方投保和乙方確認方式

甲方在出團前一天向乙方填寫《旅遊人身保險投保單》(見附件一),被保險人清單中必須列明甲方組織的旅遊團隊的旅遊時間的起止日期、旅遊線路,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保險金額。乙方於收到傳真當天對甲方提供的名單進行確認,同意承保後在人員清單上籤章,並出具《保險確認函》(見附件二),對經確認的清單上的人員,乙方承擔《保險確認函》確認的保險有效期間的保險責任。對於國家法定假日中甲方傳真至乙方的相關資料,乙方將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工作日內回傳給甲方,同時乙方將保險責任生效時間追溯至甲方傳真日的次日零時生效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條雙方保費結算方式

甲方預付500元整,作爲抵押金,在協議終止且保費結算完畢後,乙方返還抵押金;乙方於每月1號(節假日順延)按照確認的清單人數向甲方一次性結算上一月保險費,甲方須於當天將保費劃入乙方帳戶。如若甲方未按時交付保險費,乙方則按應結保費的10%收取日滯納金。

乙方帳戶:

第三條被保險人資格

甲方組織的旅遊團隊的全體成員,包括旅遊者及旅行社派出的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領隊人員,均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另外甲方組織的拓展訓練團隊的全體成員,包括拓展訓練者及主辦方派出的爲拓展訓練者提供服務的培訓人員、領隊人員,均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拓展項目爲逃生牆、盲人方陣、蛟龍出海、大腳板、背摔、斷橋、空中抓槓、天梯。

第四條保險期間

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程僅指國內旅遊。

第五條保險金額與保險費(每份)

5.1普通旅遊項目保險方案

單位:人民幣元

5.2拓展訓練意外項目保險方案

保險費如下:每人每天4元。

5.3漂流、滑雪遊客意外項目保險方案保險費如下:每人每天6元。注:

1、2至17週歲和70週歲的以上的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減半,保費不變。

2、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保監發[1999]043號檔案的規定,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

3、滑雪項目乙方僅承擔被保險人在初級滑道引發保險責任,不承擔被保險人在進階專業滑道引發的保險事故。

4、甲方或被保險人未遵守旅遊安全管理規定引發的事故,乙方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5、出境拒保國家:毛里求斯、科威特、馬裏、古巴、坦桑尼亞、羅馬尼亞、土耳其、俄羅斯(亞洲地區)、尼泊爾、朝鮮、以色列、阿爾及利亞、柬埔寨、敘利亞、黎巴嫩、伊朗、剛果、波黑、伊拉克、蘇丹、阿富汗、利比里亞、肯尼亞、盧旺達、塞拉利昂、阿爾巴尼亞、菲律賓、烏克蘭、印度、利比亞、阿塞拜疆、祕魯、莫桑比克、哥倫比亞、哈薩克斯坦、老撾、安哥拉、巴布亞新幾內亞、白俄羅斯、貝寧、布隆迪、馬其頓、孟加拉、緬甸、南極洲、尼加拉瓜、尼日爾、塞拉利昂、東帝汶、岡比亞、剛果金、格魯吉亞、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吉爾吉斯斯坦、幾內亞、加蓬、斯里蘭卡、索馬里、突尼斯、土庫曼斯坦、危地馬拉、烏茲別克斯坦、象牙海岸、亞美尼亞、也門、津巴布韋、喀麥隆、科特迪瓦、約旦、贊比亞、克羅地亞、南斯拉夫、尼日利亞、埃塞俄比亞、中非、印度尼西亞、塔吉克斯坦、乍得、扎伊爾、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6、被保險人因恐怖活動、綁架活動導致的保險事故爲除外責任。

7、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或國家發生的意外醫療費用,對於屬於保險責任部分,乙方按國內哈爾濱市三甲醫院的醫療費用標準給付。

8、若出境拓展訓練目的地爲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乙方保留調整責任、保險費甚至做出拒保決定的權力。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協議保險責任有效期內,乙方按《太平遊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太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太平團體附加意外醫療保險條款》第三條僅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三、意外醫療保險責任四、疾病身故保險金五、誤工保險責任六、看護保險責任七、遺體遣返費用保險責任

第七條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欺詐行爲;二、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三、被保險人犯罪、企圖犯罪、拒捕;四、被保險人違反旅遊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爲;

五、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六、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精神*症及進行整容手術;

七、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八、被保險人懷孕(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導致的併發症、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分娩不受此限;

九、被保險人因牙齒修復整形、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十、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一、被保險人遺體(包括骨灰)繞道遣返中國大陸所發生的額外費用;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三、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陽性)期間;十四、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十五、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武裝叛亂;十六、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當地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的(含公費和勞保)不予結算的醫療費用或正在執行的自費項目和藥品部分的費用;

十八、被保險人離開旅行社安排的旅遊地點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九、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無賠償能力的除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13

仲裁員:

湖南天恆健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王育林的委託指派我參加今天的仲裁庭開庭活動。透過開庭前本代理人對案件細緻的調查瞭解和剛剛進行完的庭審活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以供參考:

一、保險合同中第八條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免責

《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雙方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在該格式條款中規定僅僅爲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方纔在理賠範圍內,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對於其他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免責條款的範圍不僅應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也應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因此對於本保險合同中第八條的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對於法院判決或調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對此條款保險公司應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對條款的概念、性質、法律後果等進行明確說明。但實際上保險公司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未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因此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那麼保險公司對於王育林支付的賠償款中交警部門調解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應進行全額理賠。

二、保險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重大過錯

1、安邦保險公司在雙方保險合同簽訂之前積極的收取保險費用,但對於保險條款卻並未依法向王育林進行一般說明和明確說明。導致了王育林對本案保險合同第八條的錯誤理解。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普通人員來說,該條款中涉及到了“調解”一詞且在該詞前排列的是“或者”而並非“法院”,那麼很容易導致一般人員理解爲法院判決或是任何形式的調解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都可以得到理賠。因爲安邦保險公司的未盡到對合同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導致王育林採取了交警部門調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而安邦保險公司對此不予理賠,則是其自身過程造成,因此安邦保險公司應對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全額理賠。

2、保險合同爲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應體現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同時應貫穿於整個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王育林就積極向安邦保險公司保險報案,要求進行勘察處理。後投保車輛及司乘人員被趕到的上百村民圍困並扣押長達6天5夜要求賠償,在長冶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隊共同配合行動下才把人質從車內解救出來。王育林在被解救後積極和安邦保險公司人員聯繫,並告知了其司乘人員幾人和投保車輛被村民扣押要求賠償的情況,同時告知了交警部門正準備對該案進行調解。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在已知曉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育林等人連同車輛遭受非法長時間扣押的事實後,對於專業從事車輛保險工作的人員來說應該完全能預見到死者家屬會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賠償。而對於交警部門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保險公司卻可以不予理賠。對此,王育林在交警部門調解前和其聯繫時就應盡誠實告知的義務,讓王育林知曉交警部門調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無法得到正常的理賠。但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卻對於王育林的通知不予理會,也未進行任何方面的保險告知。因此安邦保險公司對於王育林採取的交警部門調解方式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範圍內存在嚴重的過錯。從公平原則的教的,安邦保險公司也應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理賠。

三、精神損害賠償應在物質損害賠償前進行全額理賠

1、本案交通事故中王育林共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即停屍費)、住宿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萬元。根據事故地點山四省統計部門20xx年公佈數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託幹問題的司法解釋》,可以計算出本案中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爲81940元、喪葬費12914元(山西統計部門公佈數據:農村農村人均純收入爲4097.2元、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25825元)。即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停屍費住宿費總計65146元。

2、交強險是國家爲保障第三人利益而設立的第一個強制性保險。最高人民法院於年月日的司法解釋明確瞭如果同時存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時,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範圍內進行理賠,對於超過保險金額的不足部分再在商業三者險種予以理賠。因此本案應先進行交強險的賠付。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安徽省高院回覆的《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覆函》中明確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因此本案中安邦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內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然後對於其他部分則在交強險剩餘限額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王育林購買的交強險中死亡傷殘限額爲11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爲15萬元,因此安邦保險對於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停屍費等65146元應先行在交強險種予以理賠,然後對於剩下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則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剩餘額度和商業三者險種予以全額賠付。

代理人:曾理

20xx年十月六日

保險合同 篇14

一、保險財產範圍(家庭保險)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二、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檔案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___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16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__________

保險單號次: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__ 航班號: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檔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爲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二)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3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三)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四)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五)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六)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着的損失;

(七)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第七條 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九條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十條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一)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爲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15天爲止。

(二)保險貨物在上述15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凡經水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 篇17

第一條:保險財產範圍

凡爲被保險人所有,或爲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爲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進階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檔案、帳冊、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2.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爲限。

4.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5.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10.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如被保險人拒絕採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保險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請書(財產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TAG標籤:#保險合同 #精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