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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2023(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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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2023 篇1

在上一年度的執業過程中,本人對國家和人民對律師行業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協的領導下,認真、謹慎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要求自己,始終認真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業務上也取得了些許成就,律師業務也有了新的發展,現分項總結如下:

律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2023(通用3篇)

一、不斷加強思想建設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以及《律師執業規範》,遵守各級司法機關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律師協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的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敬業愛崗、廉潔自律、文明執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務工作,樹立品牌服務形象,堅守執業理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認真學習,嚴於律己。不斷進行知識更新,並積極參加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舉辦的業務技能學習與職業道德培訓,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專業素養。

二、認真參與公益法律援助活動

本人積極投身於普法工作,根據普法工作目標和要求,在法制宣

傳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堅持說理釋法,耐心解釋,努力營造良好法制環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並結合工作實際,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採用到企業開展調研、開辦普法課和專題法律講座等多種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實際效果。

在熱心公益、服務百姓的活動中,本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熱心解答百姓所關心的法律問題。在當今法治社會的背景下,社會羣衆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對公衆及律師行業能夠在這樣互相交流過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滿足了公衆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師工作也能夠透過接地氣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澱,對於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盡了自己的一份力。

三、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與技能

過去的一年,透過大量辦理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案件,辦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訴訟方式解決訴訟問題,既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又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息訟解紛,促進了當事人的和解,增進了社會和諧。本人無論是民事代理、刑事辯護,還是非訴訟業務,都能夠恪盡職守。作爲企業法律顧問,認真爲顧問單位解答實際法律問題、及時提出法律意見,爲顧問單位提供了優質服務。

回顧本人所接受的各類案件和所提供的各類法律服務,本人兢兢業業,紮紮實實,每一個案子都盡心盡力,做到當事人滿意,自己心裏安然踏實。取得了較好的經濟、社會的雙重效益。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護國家、集體及公民的合法財產等均做出了自己應盡的貢獻。

與時俱進,拓展新領域。隨着全球經濟形式的變幻及國內經濟體制的發展,面對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領域,本人在律師事務所主任的領導下立足現有業務的同時,繼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積極開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爲當事人服務。

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

在職業過程中,我忠於憲法和法律,執業爲民,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認真遵守《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和本所的各項管理制度,還積極參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議;明明白白告知委託人的各項權利和風險,不爲謀取業務而誤導當事人或者做虛假承諾;沒有私自接受委託和收費,收取額外報酬的行爲;沒有向我所瞞報、少繳代理費的行爲;沒有采用貶損、詆譭、降低收費標準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的行爲;嚴格按業務操作規程辦理,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爲;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相互關係中,沒有非工作場所會見的行爲,沒有請客送禮和指使當事人送禮、行賄的行爲,沒有假借他人之名向當事人所要財務的行爲;沒有向司法機關出示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爲;沒有從事違法和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爲。

總之,爲社會、爲公衆服務是律師工作的永恆主題。總結過去,透過此次考覈,本人一定認真總結,糾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虛心學習;展望未來,在新的一年裏,本人一定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心繫整體,服務社會,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學習,在全體律師中樹更好的形象,時刻以良好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進一步擴

展業務,發揮先鋒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參加各種業務培訓活動,爲全面完成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本人在今後的工作中要力求實現每經辦、處理一起法律事務均取得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透過對上一年度律師的執業實踐和理論學習的總結,本人對律師職業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加充滿信心。在今後的律師執業中,本人將依照《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賦予的職責,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努力在現有的執業基礎與理念上銳意進取,創造更加輝煌的一年,爲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繼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__律師事務所

律師 _X

20_年3月11日

律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2023 篇2

一年來,本人能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精神,積極實踐"三個代表"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在思想上按嚴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在作風上艱苦樸素、務真求實,較好地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各項任務。接受當事人委託後盡心盡力辦案,努力工作,被評爲"**年度律師事務所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本人全年主要情況總結如下:

在思想上,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領會黨的精神,利用電視、電腦、報紙、雜誌等媒體關注國內國際形勢,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有關政治思想檔案、書籍,深刻領會胡的講話精神,並把它作爲思想的綱領,行動的指南。積極參加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各種政治學習及教育活動。時刻牢記"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負的責任。積極參與新疆工會職工維權律師志願團的法律服務活動,同時,認真學習相關業務知識,更新自我法律體系,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辦案水平和綜合素質。

在律師業務上,堅持律師職業道德,對照相關標準,嚴以律己,堅持"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原則,爲當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務。主要表現:1、本年度主要代理或參與參與代理案件4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6件、建設工程案4件、勞動爭議案6件、其他合同糾紛案10件,房地產糾紛2件、人身損害案5件、相鄰權糾紛1件、醫療事故糾紛案1件、名譽權糾紛1件、不當得利案2件、行政案1件、行政複議1件、非訴訟案件2件、自訴案件:1件、再審申訴案3件);2、參與新疆職工維權律師志願團活動,到自治區總工會爲工會職工提供4天的法律服務,參加了**年"315"雷鋒日由自治區團委組織的爲廣大職工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宣傳活動;3、爲新疆女子監獄提供授課法律服務一天,講授《禁毒法》及其國際禁毒的情況和《就業促進法》等法律知識;4、**年下半年爲新疆兵團電視廣播大學的大二的學生講授《法律基礎與道德修養》。5、堅持公平和正義,決不挑詞架訟,努力做到依法辦案,決不利用非法手段干擾法院的審判工作,配合法院法官辦案,解決糾紛。

在作風上,能遵章守紀、團結同事、務真求實、樂觀上進,始終保持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一絲不苟的工作作風,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在生活中發揚艱苦樸素、勤儉耐勞、樂於助人的優良傳統,始終做到老老實實做人,勤勤懇懇做事,勤勞簡樸的生活,時刻牢記律師的責任和義務,嚴格要求自己。

存在的不足和今後努力的方向。一是學習系統性不夠,雖然我對學習很重視,但由於工作較忙,學習的時間總覺不足,造成學習理論的深度不夠;二是在工作中有一些急躁的情緒,不細緻,沉不下心來,在處理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中還需更加深入細緻。爲此我要一是堅持學習,學習,再學習。向書本學,從實踐中學,向老師傅學,學習永遠是沒有止境的。一天不學習就要退步,要有可行的學習計劃。第二是進一步鞏固和建立自己的案源網絡。律師不是姜太公,尤其是剛剛出道的律師,等客上門是不行的,必須要有市場觀念,要主動出擊。新入行的律師越來越多,老律師名氣越來越大。一方面要守住自己已經有的市場份額,一方面要開拓新的市常第三是加強個人修養,勤政務實,埋頭苦幹、實踐自己"做事如山,做人如水"的人生原則,努力奮鬥,不斷地充實自己、改變自己、調整自己,並在此過程中獲得源源不斷的動力,並廣交企業界和法律界願意爲了實現和實踐自己使命和目標付出畢生努力和代價的人爲我的朋友。隨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可以預料我們律師的工作將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需掌握的知識更高、更廣。爲此,我將更加勤奮的工作,刻苦的學習,努力提高文化素質和律師工作技能,在新的一年裏,不管在什麼時候都必須保持積極向上的心態,當有機會來臨的盡心盡力、做好準備,全力以赴、充分發揮,並不斷的挑戰自己能力的極限。相信,這纔是真正的成功者的心態。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造和諧社會,提高律師形象作出應有的貢獻。

律師年終個人總結報告2023 篇3

我的這次實習時間是從XX年3月12日至4月15日。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領導和其他律師交辦的工作。在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並慢慢進入“律師”的狀態,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如下。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爲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援。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援。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爲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檔案的數量大於法律檔案。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XX年同期營業額爲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爲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爲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爲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爲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爲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援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爲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說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爲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說,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援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援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書的寫作

1 代理詞的寫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詞和起訴書之間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詞應該區別與起訴書。代理詞的目的是闡述訴訟請求的理由。在訴訟中,理由無非是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實剩餘雄辯,因此代理詞的重點應該是對事實理由的清晰表達。同時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充分的瞭解,過多的涉及案件事實成了多次一舉,在這時應該更多的關注法律的適用以節省訴訟精力。因此應該根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瞭解程度選擇代理詞側重點。至於如何瞭解法官對案件的瞭解程度,就是一個工作方法的問題了。在開庭前,有很多接觸法官的機會。如在開庭前閱卷時的過程中,簡易程序中開庭審理前的調節程序。在開庭時也可以根據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問的內容來判斷法官對案件的瞭解。如果法官對案件的事實缺乏瞭解,那麼就可以透過對事實的陳述將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訴訟請求中。

2 刑事糾紛中的和解協議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損害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是雙方當事人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律。在這些糾紛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給受害一方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而受害一方同意放棄向公安機關舉報,爲防止事後返回,雙方往往簽訂一個和解協議。根據民法原理,這種調節協議屬於自然債務,並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管轄權。但是其並非無用之舉。一旦對方反悔提起刑事訴訟,在和解協議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可以直接證據來適用。由於有雙方當事人簽字,除非對方可以證明此和解協議是受脅迫,受欺詐而簽訂,否則在證據規則中,其可以作爲有效證據存在。這就要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重對所涉事實的陳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協議中,對事實的闡述儘量模糊,措辭上應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詞彙。同時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條款的表述上要明確,具體,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過多的抽象性語言。

3 申訴材料

決定案件判決的機構不僅僅是法院,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中,人大,政協的決定對案件的判決有直接關係。因此當案件審判結束後,向人大,政協提出的申訴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審。對於向人大以及政協提交的申訴材料,應注意特定對象的工作職業以及工作方法。由於對方並不是專業法律部門,因此申訴材料不必使用過多的專業屬於,大量的使用生活語言也有助於對方理解我方主張,同時也不必拘泥與法定格式與法定程序。對於一些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在這個階段也可以大膽提出。同時也應該注意提交申訴材料的國家宏觀政策,時代背景。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成文法的作用僅僅是對方參考的一個要素而不是全部。應靈活運用這一特殊階段所具有的特殊優勢。

最後,感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實習期間對我的幫助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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